围绕公有制问题,我们与新自由主义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

作者:汪亭友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25-02-03 49

围绕国有经济问题,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斗争

汪亭友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国有经济(公有制的主要形式)问题,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围绕公有制问题,我们与新自由主义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

一、根本的分歧是要不要国有经济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0月10日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讲话一开头就提出一个问题:“国有企业还要不要?”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是舆论界关于国有企业的一切争论的总根子:闹私有化的人、主张改革就是要消灭国有经济的人,正是从不要国有经济出发的;主张改革要搞好国有企业的人、主张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人,就是从要国有企业出发的。习近平总书记说:“我提出这个问题,不是无的放矢,也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事实确实是这样的。他接着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必须不断发展壮大,这个问题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制造了不少针对国有企业的奇谈怪论,大谈‘国有企业垄断论',宣扬‘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国企是不堪的存在',鼓吹‘私有化'、‘去国有化'、‘去主导化',操弄所谓‘国进民退'、‘民进国退'的话题。特别是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重点拿国有企业说事,恶意攻击、抹黑国有企业,宣扬‘国企不破、中国不立',声称‘肢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方式。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而我们有的同志也对这个问题看不清楚、想不明白,接受了一些模糊的、似是而非的甚至错误的观念。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决不能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那就太天真了!”他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关系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391-392,392.]

为什么我们要国有企业,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呢?

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人类社会必然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既不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不是诉诸人类的理性,而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的矛盾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每一件产品都不是个人生产出来的,而是由一群工人生产的;生产的产品不是生产者个人消费的,而是供社会消费的;生产需要的物资,也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由社会提供的。整个国民经济逐渐融合成为一个各个企业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体人民的利益组织国民经济的运行。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使得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的这种要求无法实现。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了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总根子,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是无法克服的,它只有通过革命,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敲响了私有制的丧钟,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一种客观的规律性,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只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够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93.]所在。

那么,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什么形式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哪个组织能够代表整个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调控整个国民经济呢?显然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阶层的总代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实现这一要求呢?他们提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6,293.]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胜利以后都把国家所有制确定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依据就在这里。主张消灭国有企业,从理论上讲,既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也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

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国有企业建立与发展的历史。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解放区就有少量的国营企业。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政策,并且明确在新中国,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要大力发展国营经济。在1949年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确定了进城以后关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问题:必须把国营工业生产放在第一位,批评了“主要地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的糊涂观念。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我国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要建立和发展具有高度社会化性质的大工业,尤其是要建设像苏联援助的156项工程那样的大工程,这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总路线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经济。到1956年,我国基本上完成了这项任务。这件事情,虽然存在要求过急、形式单一、工作过粗的弊病,但总体上说,正像邓小平指出的那样,“工作做得很好”。正是通过“三大改造”,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从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有经济就一直牢牢保持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发挥着主导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支柱。我国经过70多年的奋斗,根本改变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同强大的国有经济是分不开的。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改革开放三十年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1038.]

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建立和发展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那些消灭国有经济的主张,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是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为基础的,不是建立在那位“经济学家”杜撰的“民有、民营、民享”的基础上的,他的新三民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而是私有化,是破坏社会主义的。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搞好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传这一思想。

第一,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上面讲过,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分析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得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结论,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必须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我们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总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的比重不断扩大。未来我们要彻底消灭私有制,这是大方向,不能忘记。如果忘记了,就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自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尽管总的来说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但同党的十三大描述的情况相比较,变化还是不小的。最大的变化是我国的生产力大大发展了,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生产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了,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需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的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客观上要求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发展国有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理直气壮的。生产力发展了,反而要求“国退民进”,搞私有化,是违反客观规律的。不注意发展壮大国有经济,闹私有化,最终是要受到规律惩罚的。经济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我们不能干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事。

第二,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基础的需要。每一个政党、每一个阶级执政必须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政权是不牢固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党,必须把代表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公有制作为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不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后果是十分可怕的。一旦没有了公有制,共产党就会丧失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设想一下,假如我们搞了私有化,我们的政权怎么维持和运转呢?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我们党看到了这种危险。江泽民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特地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绝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51-52.]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搞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它会葬送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从政治上看,我们党要“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就要有关键时刻听指挥、拉得出,危急关头冲得上、打得赢的基本队伍。国有企业及其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就是这样的队伍。关键时刻,国有企业及其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是靠得住的。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如果把国有企业做小了,搞垮了,搞没了,那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怎么坚持和发展?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着喊口号,更不能中别人的圈套!

我们坚持发展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坚持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绝不搞私有化的政治理由就在于此。

第三,只有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才能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我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怎么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呢?毛泽东告诉我们,在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矛盾综合体里,必然有一个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就决定着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是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标志。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说法,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谈不上公有制为主体。如果国有经济被削弱,甚至被私有化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不复存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丧失,社会主义也就保不住,社会就会改变“颜色”。我们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情况下,必须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这样才能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才是稳固的。可以说,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强调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越要重视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四,只有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才能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应该起主导作用。这一主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它能够控制经济运行的方向;二是在各种所有制的相互关系中,它能够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只有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才有能力控制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按照预定方向运行,才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和支持,才有能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市场经济讲的是经济实力,口头上说得再多也是不管用的。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文件上讲的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会落空的。只有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才有可能履行《宪法》规定的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职责。

第五,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共同富裕是一种分配方式、分配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分配政策。共同富裕是由公有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参与分配,人们参与分配的标准只有一个,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消费品,因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人都改善生活,人人都提高生活水平。这就叫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同剥削、两极分化相对立的,如果存在剥削、两极分化,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公有制排除了剥削和两极分化,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私有制基础上只会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绝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只有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才能达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有人一方面大谈共同富裕,一方面却鼓吹私有化,这不是南辕北辙吗?有人认为,不消灭私有制,不发展公有制,只要调整一下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思想,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神圣职责。《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一段时间里,某些国家机关不关心国有经济的发展,一提到改革,就是为发展私营经济创造条件,看到国有经济有所发展,就谴责说“国进民退”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削弱国有经济,甚至推行私有化,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纠正。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宣传,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而不应该有任何顾虑和犹豫。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没有任何理亏的地方。在这个问题上要理直气壮,不能吞吞吐吐,含含糊糊。

围绕公有制问题,我们与新自由主义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

二、驳各种妖魔化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的言论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人”假设、私有制永恒出发,炮制了许多否定公有制、妖魔化国有经济的“理论”,诸如公有制没有效率,国有企业是垄断,国有经济阻碍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与民争利,国有经济必须退出竞争性领域,公有制产权不明晰、无法与市场经济相容等等,不一而足。诸如此类言论,充斥报纸杂志,一时间,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被搞臭了。在这种舆论环境下,私有化就变成有道理的了,似乎势在必行。对于这些由新自由主义引申出来的言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一一予以澄清。

“国有企业没有效率”论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流行的一种看法。一些经济学家利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出现的暂时困难大做文章,喧嚷国有企业注定缺乏效率,理应消灭,必须实行私有化。

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在改革开放前是没有争议的。那时国有企业创造了许多辉煌业绩,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我要非常明确地说,我国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这是绝对不能否定的!也是绝对否定不了的!如果没有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为我国发展打下的重要物质基础,就没有我国的经济独立和国家安全,就没有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就没有我国今天在世界上的地位,就没有社会主义中国在世界东方的岿然屹立。”[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392-393.]

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有企业出现了许多困难。一些“著名经济学家”抓住这些问题大做文章,闹得沸沸扬扬。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其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确实遇到了许多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原来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是按照计划经济这种运行机制设计的。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国家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包销,创造的利润上交国家,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只是一个计划执行单位,既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经济责任。这种体制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计划的作用日益缩小,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党的十四大,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个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时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显然不再适应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迫切需要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不适应新机制的困难是难免的。此外,我们在政策上也存在一些国有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例如:“拨改贷”,国有企业利润上交国家,但生产经营上需要的资金,国家不再拨给,而靠银行贷款取得,一下子使得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税收政策向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倾斜,国有企业的税率高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享有各种优惠,改革的成本主要压在国有企业身上。加上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沉重,包括离退休职工的负担、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一下子摆脱不了。所有这些,使得一些国有企业陷入困境。但这并不是国家所有制造成的,这些困难主要是在具体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以及具体政策层面产生的,而同公有制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仅仅表明国有企业必须改革,而不能证明国有经济注定没有效率。

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逐渐适应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效益迅速提高。无论是资产的增值速度还是利润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私营企业。一大批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断壮大,有的还跻身世界500强的行列。在事实面前,国有经济没有效率的言论逐渐消退了。但那些主张消灭国有经济的“经济学家”并没有停止对国有经济的攻击,而只是换了一个说法:国有企业效益好,是“与民争利”。在这些“经济学家”的眼里,国有经济左右都不是:效益不好,应该消灭;效益好了,又是“与民争利”。论调的这种变化,恰恰暴露了这些“经济学家”一心要搞垮国有经济的本质。

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它是反对国有经济、主张“国退民进”的人经常喜欢谈论的理由。问题在于,这个“民”指的是什么?怎么“争利”?这是需要加以分析的。

在我国历史上,“与民争利”一说源自董仲舒。汉武帝时,豪族冶铁铸钱,危及国家铸币和税收,成为朝廷之大害。汉武帝坚持由国家铸币,反对私人铸币,董仲舒就攻击汉武帝“与民争利”。董仲舒所谓的“民”,并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贵族和富商大贾。可见,在“民”字上做文章古已有之。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劳动人民同资本家区分开来。就劳动人民来说,国有企业与“民”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它用不着也不会“与民争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当然需要获得利润,但利润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目的,何况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最终仍归人民所有。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会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是比较容易通过改革解决的。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人居心叵测,他们歪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煽动人民反对国有企业,以便最终削弱以至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

其实,对于工人、农民而言,真正存在“与民争利”问题的,恰恰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雇用工人进行劳动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成分,它的生产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除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存在利益一致的一面外,由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剥削,因此资本家同工人之间还存在利益对立的一面。在新创造价值一定的情况下,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与工人的工资在量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与“民”(工人)是一种争“利”的关系,因为只有把工人的工资控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甚至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才能保证资本家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在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现实经济活动中,不能不承认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民”是指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主(资本家)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同它们之间确实存在一种“争利”的关系。这一点也无须隐讳。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上,各种经济成分相互平等竞争,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争利”,最终是优胜劣汰。哪个企业经营得好,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哪个企业就能获得“利”,得到发展;相反,哪个企业经营得不好,个别劳动耗费高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哪个企业就会失去“利”,得不到发展,甚至破产。这是市场无情的规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争利”,这是正常行为,无可非议,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了。

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是新自由主义分子制造国有企业与人民的对立、搞臭国有经济的一种手法,对此不能不保持高度警惕。

国有企业是垄断企业论。自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以来,有人就利用这一机会,把国有经济称为“垄断行业”,把国有企业称为“垄断企业”,竭尽攻击、污蔑国有经济之能事。在反垄断的旗号下,要求“国退民进”,还“利”于民,一时间舆论沸沸扬扬。

我们且不说大量国有企业仍是处于竞争领域的,即使是真的处于垄断地位,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国有企业呢?这是一个需要明确回答的问题。

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竞争的开展,由于大企业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在一般情况下,效益高于小企业,因此生产势必出现集中的趋势。只要是市场经济,就会有“大鱼吃小鱼”的现象,这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而生产集中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垄断,这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带规律性的现象。问题并不在于有没有垄断,而在于:第一,谁垄断好?是私人垄断好还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好?第二,《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指的是什么?是大企业的控制地位,还是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我国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有着根本区别。我国的国有经济是在革命斗争中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一开始就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后来,它又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而不断壮大。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根据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我们提出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但我们始终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起主导作用,恰恰是体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我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发展生产力的前提。国有经济是全体人民所有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的企业,它的发展也完全符合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私人垄断则是在资本家无限度地追逐剩余价值的推动下,市场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它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尖锐化,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加剧,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两者性质根本不同,不可相提并论。

把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当作“垄断”加以谴责是错误的。如果国有经济没有控制力,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句空话;如果国有企业不做大做强做优,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就会站不住脚(要知道,私营经济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还竞争不过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如果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来反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自己的经济基础,就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

必须指出,我们要反对的“垄断”是指大企业在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排斥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的一种行为,而不是用“垄断”描述国有企业并予以反对。针对在制定、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某些新自由主义分子把《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国有企业的种种喧嚷,有关方面曾明确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法》“从来不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是否垄断的判断标准,而是以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垄断的情形之一”。我们反对“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的控制力,而是反对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最常见的就是操纵价格,从中获取垄断高额利润。而我国在关键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在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对市场有控制力,但对它们生产的产品大多数并没有定价权,油、电、气、水、运等都是由国家在征求群众意见后定价的。人民政府首先考虑的当然不是企业利润有多高,而是人民的承受能力。因此,正如我国有经济学家指出的,把国有经济当作“垄断行业”来反对,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来反对,那是别有用心的人制造的“伪命题”!

在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不是反对大企业在行业中的支配地位,也不是要消灭大企业,而只是反对大企业在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在一贯高举“反垄断”大旗的美国,从来没有一个人主张把微软、波音、苹果等企业消灭掉。

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论。有人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之机,鼓吹国有经济应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造成“民有民营”企业,这就是他们鼓吹的所谓“改制”的含义,实际上就是要把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卖给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实行私有化。令人担心的是,近年来,“全面退出论”成为一种流行的观点,这已经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工作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误导。

主张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理由是,私有制经济天生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天生不适于竞争,因为公有制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所以,国有经济必须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有一篇文章说:“按照国有经济应有的地位和应起的作用来说,它只应该是在特殊性、自然垄断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等领域存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也就是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或不利的领域。”因此,“国有资本从原有体制内的竞争性领域退出”应该是全面而彻底的,既包括小型国有企业,也包括中型和大型国有企业,目的是使“民有民营经济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

“全面退出论”的根据是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对于这种理论依据的错误性,我们将在后文分析。这里,需要分析的是,“全面退出论”的实践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什么叫“竞争性领域”?放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还有多少领域不是竞争性领域?电力、交通、金融、外贸、航天等过去一直是被称为非竞争性的“垄断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现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竞争,有的甚至已被公认为竞争性领域了。迄今为止,非竞争性领域已屈指可数。如果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那么它还有无立足之地?国有经济又如何发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呢?“全面退出论”实际上主张的是,把赚钱的买卖都让给私营经济,而让国有经济专门去做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反过来又咒骂国有经济没有效率,这难道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逻辑吗?

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旦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仅仅做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国有经济就不能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提供财政收入,它不仅不能引导、带领其他经济成分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相反还要靠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的税款来养活,这时国有经济就必然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附庸。如果出现这样的局面,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就会失去经济基础,我国千百万烈士牺牲生命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这种后果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其实,对某些经济学家来说,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只是第一步,最终目的是消灭国有经济。有一位经济学家(一所国内著名大学的副校长)不仅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而且要求国有企业退出垄断性行业。他在2007年9月的一次会议上就以美国所有行业都是“民营的”为参照系,说:“进一步讲,石油行业是不是应该由国有的集团来经营?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着一个非常严重的挑战,就是我们的产业结构里到底还应该保留多少国有企业?”照他的说法,国有企业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也应该退出。那么,国有企业还有生存的余地吗?另一所著名大学的教授倒是直言不讳:今天的大国企应该“民营化”,或实行“撒切尔夫人式的私有化”。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人公开宣称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是中央的精神。他们在报刊上说:“党的十五大即确定了国企尤其是央企要在竞争性行业退出,而目前是进一步进入。”还有人说:“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面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内应有序退出。”而且说:“部分行业国进民退将付出沉重代价”!然而查遍党中央的权威文件,我们却找不到他们说的这些内容。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那个时候起,就有人开始制造“国退民进”的舆论了。我们先看一下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缘由和内涵。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是国有企业难以搞好的重要原因。布局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战线过长,各行各业无所不包,力量过于分散,整体素质不高。组织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应变能力。在这样的格局下,要把几十万家国有企业都无一例外地搞活搞好,既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所以,中央要求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这是完全必要的。从力图搞好每一个国有企业,到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既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和工作指导上的一大转变,也是搞好搞活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部署。这里丝毫没有“国退民进”“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意思。谓予不信,那么,让我们重读一下党的十五大报告以及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1.]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008.]。《决定》明确提出:“要区别不同情况,继续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009-1010.]在这些文件里,根本不存在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表述。中央主张对国有经济做战略性调整,而从来没有“国退民进”的说法。即使是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央文件也是主张“有进有退”,缩短战线,集中力量,搞好重点。当时主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吴邦国同志(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还专门撰文指出,将国有企业改革简单演绎为“国退民进”,笼统说“国有企业要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等等,是完全违背中央精神的,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把自己的主张冒充为中央文件中的话,似乎有点招摇撞骗的味道。采取这种手法,难道能说是学术研究吗?

应该看到,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的精神是搞好国有企业。《决定》明确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大精神,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1001.]真不知道那些假借中央名义竭力鼓吹“国退民进”的“名人”读了这段话是什么感想!这不是同他们的想法完全相反吗?

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733.]。这是一个完整的思路,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对于“产权清晰”的含义,我国各类报刊上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按照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清晰”的要求,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产权虚置”,是“人人所有,人人皆无”,说是大家都有,实际上谁都没有直接占有。他们用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观察和分析我国公有制的产权,怎么看产权都不清晰。他们认为,只要是公有的,不是私有的,产权就是不清晰的。因此,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家的财产落实到每一个人,也就是所谓“量化到个人”。按照这一理论,产权清晰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化。这恰恰是西方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的产权经济学的核心理论。

必须正确理解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的含义。

首先要明确,产权即财产的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产权是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决定产权,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产权状况、不同的产权理论,因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脱离经济关系的产权和产权理论。公有制有公有制产权的界定、公有制产权的理论,私有制有私有制产权的界定、私有制产权的理论。绝不能用反映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权界定来规范公有制的产权,也不能用西方私有制的产权理论来指导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的改革。这是理解“产权清晰”的前提。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清晰的经济学家,恰恰是把私有制的产权界定、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当作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并把它们作为判断公有制产权是否清晰的标准。如果按照私有制的产权界定原则来看公有制的产权,那么公有制的产权始终是不清晰的,只有落实到个人,产权才能够清晰。他们对“产权清晰”的要求就是这样提出来的。

其次要指出,产权(财产权利)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概念,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两组权利: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二是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此外还有财产的收益权。不过收益权是由所有权、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的权利。]。

从财产所有权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清晰的。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工人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有人说这种所有权是不清晰的,其实他想说的是,凡是全民所有制产权总是不清晰的,因为个人并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只有私有化,产权才能清晰。囿于私有产权理论的人,怎么也理解不了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权这种产权。这样解释“产权清晰”,实际上就是要求取消全民所有制。

从法律角度说,我国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这怎么能说“不清晰”呢?你虽然可以不赞成,但不能说“不清晰”。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从数量上清产核资,界定产权,例如,要把国有资产与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等的集体资产分清,在实行租赁、承包时要把国有资产与个人资产分清,当然这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要建立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管理体制,即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讲,所有权需要进一步明晰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不明晰的,更不能由此把“产权清晰”理解为取消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把生产资料“量化到个人”。

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及经营权来考察,当时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够清晰的,需要明晰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这一改革思路,既坚持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又符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然而直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没有完全落实,因而这方面的财产权利仍不够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产权清晰”的重点是明确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各项经营权利和责任落到实处。

可见,“产权清晰”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措施,把“产权清晰”理解为私有化,是与中央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南辕北辙的。

围绕公有制问题,我们与新自由主义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

三、应该充分认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是实行私有化,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是充满斗争的。这种斗争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会有。这是很好理解的。虽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各个阶级(敌对势力除外)的共同利益,但是每个阶级的具体利益还是有差别的,每个阶级总是想竭力维护和加强自己利益的经济基础,发展和扩大自己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斗争是不可避免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为主体还是私营经济为主体,这个问题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焦点。

应该指出,让私营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主体的主张,是得到西方国家政治家和思想家的支持的。20世纪末,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说过,“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销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尼克松.透视新世界.刘庸安,李烨,王爱霞,译.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162,163,171.]。2000年,美国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年9月《背景材料》。]。美国政要为什么那么关心我国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呢?因为他们从阶级本能上感到只有私营经济成为主体,才能从根上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从而实现“和平演变”的目的。不能不承认他们的政治敏锐性是十分强烈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由于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同工人存在雇佣、剥削的关系,因而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这种两重性反映到它同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上也有两个方面,即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目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两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作用,都可以在发展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方面做出贡献,因而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但是,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的所有制基础、生产目的、与劳动者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因而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摩擦甚至冲突。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这种矛盾的集中表现。谁应当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这种斗争,恐怕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会存在,也许只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过渡到高级阶级,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现象的消失,这种斗争才会消亡。

围绕公有制问题,我们与新自由主义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

(本文原载汪亭友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11月出版的《理论是非辨与析:用马克思主义引领社会思潮》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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