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为何要亲自指导中央纪委打击经济犯罪?
1982年9月13日,陈云(右二)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讲话。右一为黄克诚,右三为王鹤寿
在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上,邓小平把“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作为20世纪“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最重要的保证”之一。作为中央纪委第一书记,陈云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出了突出贡献。
发起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1982年1月5日,陈云找来秘书朱佳木,指着中央纪委报送的题为《广东一些地区走私活动猖獗》的《信访简报》,说:“告诉王鹤寿,要重办,要杀掉几个。杀几个,可以挽救一大批。解放初期,贪污几千元就杀。”他停下想了想说:“干脆,我来批一下。”他把文件批给胡耀邦、邓小平、李先念等,并在批语中指出:“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我主张要严办几个,判刑几个,以至杀几个罪大恶极的,并且登报,否则党风无法整顿。”几位领导人阅后均批示同意。邓小平还在陈云批语中加了“雷厉风行,抓住不放”八个字。
陈云决策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是根据改革开放初期的环境决定的。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增选陈云为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共中央副主席;选举产生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委。根据中央政治局内的分工,陈云除负责中央纪委外,还分管公安、检察、法院等中央政法部门工作。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维护党纪国法,是陈云的分内职责。
改革开放初期,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明显增加。这些严重犯罪活动,往往是由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少数人员,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的。这些犯罪活动,严重腐蚀党政军的肌体,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毒害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经济建设,妨碍改革开放政策的正确执行。因此,打击违法乱纪,是端正党风、整顿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1979年6月到1981年7月,中央纪委按照陈云的要求,接连发出一系列重要文件,纠正干部队伍中贪污索贿、营私舞弊、盗窃国家财物、套汇逃税、投机倒把等歪风。1981年2月24日至3月4日,中央纪委召开第三次全会,要求贯彻陈云关于“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思想,把保证全党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作为纪检工作的重点。把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保证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特别要抓紧检查和严肃处理经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案件。陈云发起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中央纪委工作的延续。
在这种背景下,1982年1月11日,中央书记处召开会议,讨论中央政治局常委1月5日关于打击严重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的批示。会议决定:立即分别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以及军队系统负责人会议,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批示;派习仲勋、余秋里、彭冲、王鹤寿立即去广东、福建、浙江、云南等省,传达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并采取紧急措施。同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中央紧急通知》),指出走私贩私等犯罪行为,严重毁坏党的威信,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全党一定要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由此,一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迅速开展起来。
陈云还支持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2月11日至13日,中央书记处召开广东、福建两省座谈会,中心议题是贯彻执行《中央紧急通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座谈会对打击经济犯罪的意义、性质、政策界限、组织部署、宣传教育、法律依据等问题,提出了意见。3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会议纪要,并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是关系到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全局性的长期斗争。
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决定列举对《刑法》补充和修改后的条文。新的条文规定:对那些犯有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盗窃罪,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上述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比照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为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严惩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武器。
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驳斥了对打击经济犯罪“政策不明”“法律无据”“妨碍改革”“搞成运动”等各种质疑,规定了这场斗争的进程、性质、政策界限、法律依据、领导组织机构等问题,强调这场斗争是当前最实际、最有效的整党整风的措施之一,是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成为党委领导这场斗争的坚强有力的办事机构。
支持中央纪委克服阻力打击经济犯罪
陈云关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改进党风的思想,是中央纪委工作的指导方针。1982年1月8日,中央纪委就江苏省机械进出口分公司副经理陈××索取贿赂并贪污公款一事,发出《必须严肃处理党员干部中的违法乱纪案件》的通报。通报指出:对那些违法乱纪者,必须严格执行纪律。凡是蜕化变质丧失党员条件的,必须清除出党;对那些触犯刑律的,要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绝不能姑息迁就,贻害于党。通报要求党员认真学习和实践陈云《要讲真理,不要讲面子》的讲话精神,坚决克服组织上、思想上、作风上的不纯现象,承担历史赋予的重任。
1月16日,第七机械工业部党组将讨论《中央紧急通知》的情况,向中央写了一份报告。报告肯定了陈云关于改进党风问题的意义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政策,同时表示担心处理不了有权有势的大干部。1月19日,国防科委主任张爱萍将这份报告批送胡耀邦、宋任穷等人并报陈云。1月30日,陈云批示说:“张爱萍同志:该办的不要讲情面。”在中央纪委到外贸部、财政部等单位了解贯彻《中央紧急通知》情况期间,有人认为,“中央抓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很必要,但抓晚了,问题已相当严重,积重难返了”。2月11日,陈云在中央纪委《关于传达学习〈中央紧急通知〉中的若干思想反映》的简报上批示:“现在抓,时间虽晚了些,但必须抓到底。中纪委必须全力以赴。”
7月1日,新华社在简报上刊载香港《快报》一篇题为《反贪污斗争停滞不前》的文章。文章评论说,中共只打了几只“苍蝇”,一只“老虎”也没有打着,似有搞不下去之势,可见内部反抗之烈与阻力之大。还说,中共强调有法必依,为何不依?何不坚决执法,以取信天下?7月5日,陈云在文章中尖锐的意见下面画了线,将这份材料批给黄克诚、王鹤寿,强调: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办”,“阻力再大也必须办”。7月8日,中央书记处召开全国电话会议,部署进一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7月中旬,中央纪委派出100多名司局级以上干部分赴各地,充实、加强办案力量,直接参与大案要案的处理工作。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中国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深圳分部一案、海丰县王×案成为中央纪委督办的典型案件。
由于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是新生事物,各项法律法规还不成熟,惩办经济犯罪活动还存在诸多缺陷。5月15日,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出《关于判处经济犯罪案件统一量刑的通知》,针对经济犯罪量刑上有“畸轻畸重、宽严不当”的现象,提出“凡是触犯刑律的案件,统一由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大案要案的量刑,要在全国范围内平衡”。但是,各地存在“重罚轻刑”的问题,客观上纵容了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有些犯罪分子说:“罚款我不怕,搞十次罚五次够本,罚三次得利。”这引起陈云的警惕。
7月14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纠正当前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重罚轻刑”现象的通知》,要求对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案件,凡是构成犯罪的,都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凡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只给经济制裁了事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10月30日,陈云将新华社题为《广东沿海走私活动重新抬头,省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打击》的内部材料批转当时的国务院总理,并指出:“要不断总结经验,因为走私分子会用各种方法进行活动。此件上说的不能‘以罚代刑’,很好,必须既有罚,又有刑。”11月16日,陈云通过秘书答复当时的国务院总理强调,各种经济犯罪分子会针对我们工作的不断改善而不断变换手法,因此不能满足于总结一两次经验,必须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拿出新办法。
1983年7月25日,陈云收听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节目报道的遵义地区工商局局长席××等被撤职查办的消息,说,这样处理太轻了,应当重判!过去还报道过一个四川省的借出国考察机会贪污外汇的案件,也是处理太轻了。小平同志讲过处理重大经济案件要开杀戒,要准备杀它一百个。现在只杀了三个,太少了。
9月5日至9日,中央纪委召开全国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工作会议。会议印发了陈云的上述意见,要求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据法律,对犯罪分子该判刑的要判刑,该重判的要重判,决不要心慈手软。会后,中央纪委同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意见》(即《十条》),具体规定了走私、贪污受贿、盗窃公私财物、诈骗等犯罪行为,达到多少案值就要受到何种惩处的要求,为严惩经济犯罪分子的量刑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截至1983年4月底,全国揭露出并依据党纪国法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约19.2万件,其中非法牟利10万元以上的170人,个人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7000多人,案件中涉及党员7.1万多人。结案13.1万多件,占案件总数的68.2%,依法判刑近3万人。在所涉及的党员中,被开除党籍的有8500多人。追缴赃款赃物合4.1亿多元。全国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各种经济违法犯罪问题的共24400多人。通过这些斗争,有力地打击了走私贩私、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投机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基本上保证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
1992年11月16日,陈云同江泽民交谈
打击经济犯罪与端正党风相结合
在陈云看来,社会上的严重经济犯罪,即使罪犯本人不是党员,他们也受到党员干部的保护。因此,如果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那么,就能从组织根源、权力制度上遏制经济犯罪。1983年10月12日,陈云在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就从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以来,中央纪委统计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看,开除党籍的有9000多人,受党纪处分的有1.8万多人,两者合计2.7万多人,比1927年“四一二”以后全国党员总数还要多一倍多。对于利用职权谋私利的人,如果不给以严厉的打击,对这股歪风如果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就会败坏党的风气,使党丧失民心。所以,我说过,“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整党的决定》,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政治路线上来;整顿党风,纠正以权谋私,反对官僚主义;加强组织纪律,惩治腐败分子;按照党章规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这样,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就与整党工作联系起来。
10月17日至25日,中央纪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一致拥护《关于整党的决定》和邓小平、陈云在会议上的讲话,讨论从纪检工作方面保证中央整党决定的贯彻执行问题,表示在整党中要抓紧做好端正党风、严肃党纪的工作。会议还原则通过《加强党的纪律的若干规定(草稿)》,委托常委修改后报请中央审批。1984年3月,中央纪委召开工作会议。王鹤寿在报告中根据陈云的指示精神,提出1984年的重要任务,包括狠刹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违法乱纪等不正之风;严明党的纪律,普遍进行纪律教育。
1984年夏,社会上出现一股“让党政机关干部也尽快富起来”的思潮。不少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搞“权钱交易”,流行“不吃不喝,经济不活”“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等歪风邪气,有的甚至认为纪检部门是改革的“顶门杠”。10月17日,陈云在中央纪委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报告上批示:“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没有好的党风,改革是搞不好的。共产党不论在地下党时期或执政时期,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党的纪律。”
10月25日至29日,中央纪委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指出:陈云最近的批示,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要通过整党和经常性的端正党风的工作,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和严重官僚主义这两种不正之风。对那些违法乱纪、经济上犯罪的党员干部,必须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纪。12月5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坚决纠正新形势下出现的不正之风的通知》,要求各级纪委根据陈云关于“没有好的党风,改革是搞不好的”指示精神,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利用改革中的某些空子和薄弱环节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各种案件,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制裁,绝不能纵容姑息。12月13日,《人民日报》刊发题为《党的纪律不能“松绑”》的《解放军报》评论员文章。
不少党员干部丧失党性原则,遇到歪风邪气,随大溜、赶大潮、跟着干。在陈云看来,这些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思想根源,在于精神体系的瓦解。一些党员干部忘记理想,丢掉宗旨,见利忘义,“一切向钱看”。思想防线的倒塌,导致丧失政治立场,跨越纪律红线,自毁人格国格。1985年3月13日,陈云在同王鹤寿、韩光谈话时说:“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只是查处违法乱纪的案子不行,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共产党员的党性教育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提高共产党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是党的建设上的一个根本问题。”
3月21日至26日,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根据陈云的指示精神,王鹤寿在题为《新形势下的党风工作》的报告中说,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纪,切实搞好党风,保证党的路线的实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不只是限于检查、处理党内违反纪律的案件,而且要把维护党纪同增强党性、端正党风结合起来。通过总结典型案件的经验教训,向广大党员进行教育,增强党性观念,也就是要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崇高理想,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和党的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会议强调:有效地纠正新的不正之风,进行党性原则教育,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是全党的一项紧迫任务,是1985年纪检部门的中心工作。
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有些严重触犯党纪国法的案件,如制造假药、假酒案,发生在整党过程中。9月23日,陈云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发生,同我们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削弱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作用和权威有关,应引为教训。”他强调,要把加强共产主义思想的教育、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心内容。
9月24日,陈云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针对有些党政军机关、干部和干部子女蜂拥经商的现象,批评了“钻改革的空子,买空卖空,倒买倒卖,行贿受贿,走私贩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逃避关税,制造和销售假药、假酒,谋财害命”,指出“一切向钱看”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正在严重地腐蚀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一定要以除恶务尽的精神,同这种现象进行坚决斗争。他指出:“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的工作是:无论是谁违反党纪、政纪,都要坚决按党纪、政纪处理;违犯法律的,要建议依法处理。各级纪委必须按此原则办事,否则就是失职。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党风、社会风气无法根本好转。”
在陈云看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参与或者包庇违法乱纪行为,说明当地纪委没有尽职尽责。9月,陈云指出,对于危害社会主义建设,败坏党风、社会风气的歪风邪气,熟视无睹,听之任之,除了追究那些为非作歹的个人外,还要追究那个单位、那个地区的党委的责任,包括纪委的责任。例如,海南岛汽车案以及汽车案中非法炒买炒卖外汇、诈骗、贪污受贿等,不仅应追究违法乱纪的个人,而且应该追究那里党委的责任。晋江地区制造、销售假药,那个地区的党委熟视无睹,甚至包庇、袒护,如果不追究那里党委的责任,就丧失了党的立场。在此之前,中央纪委督促中共福建省委、省纪委查办了晋江制售假药案。
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纠正不正之风,但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不少老党员、老干部,以权谋私,以权经商,乱涨物价,乱发钱物,干扰经济秩序,同时也出现其他违反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外事纪律的事件,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5年3月13日,陈云在听取王鹤寿、韩光关于召开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的筹备情况时,要求中央纪委着眼研究老党员、老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原因。
3月18日,王鹤寿致信陈云,谈到有些领导干部子女利用特殊身份经商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为此,中央纪委常委经过研究,建议明确规定,凡地师、司局级以上干部的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已经参加的必须全部退出。4月3日,陈云在中央纪委《关于不许领导干部的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建议》送审稿上批示:“这件事,应由中央像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那样,作出明确的决定方能制止。不然的话,发展下去,党的肌体、党群关系必将受到损害,有所好转的党风也会受到影响。改革也难以顺利进行。应退出的干部子女的范围,是否再扩大一点。”同日,邓小平对陈云批示表示:“赞成,要早出决定。”5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规定共10条,重申上述两个相关规定,强调: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陈云主张,党政军机关、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教育子女,带头遵纪守法。1985年9月23日,陈云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强调“整顿党风这件事,不可掉以轻心”。他要求:一是各级党组织要重视。二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真正身体力行,做出榜样。三是老党员、老干部要重视,包括退居二线或者离休、退休的在内。在以身作则、关心党风党纪、发挥监督作用上,没有退居二线和离休、退休的问题。他还希望所有党的高级领导人员,在教育好子女的问题上,给全党带好头。决不允许他们依仗亲属关系,谋权谋利,成为特殊人物。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中央纪委直接处理原邮电部物资局副局长、离休干部张×一案,具有典型性。中央纪委还发出了题为《珍惜革命荣誉,保持革命晚节》的通报。
支持中央纪委严查大案要案
1985年12月,中央纪委发出通知,要求贯彻执行中办和国办《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精神,强调各级纪委对于解决机关作风中的严重问题,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求纪委主动向党委提出建议,坚决做到敢抓敢管,果断迅速地查处大案要案。要像陈云指出的那样,不论是谁违反党纪、政纪,都要坚决按党纪、政纪处理,坚决纠正机关中的不正之风。
1986年1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北京召开中央机关干部大会,要求贯彻1985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精神,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党员干部要在端正党风中作出表率,以实现全党风气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1月28日至2月1日,中央纪委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强调要集中力量,狠刹几股不正之风;抓好党性教育;严格整顿纪律。在狠刹不正之风的同时,要严厉打击那些投机诈骗、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同时强调要狠抓大案要案,特别要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充分利用活的反面典型材料,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5月,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端正党风情况交流会,披露当年前五个月中央纪委直接掌握的重大案件中,经济方面的约占90%。查处大案要案,是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思想基础,也是搞好纪律检查工作的最有利的条件。江西省原省长倪献策案,是查处省部级“大老虎”的典型。
严惩这类犯罪,对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具有震慑作用。1986年1月17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邓小平尖锐地指出: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插话说:“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邓小平接着说:“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死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张××、叶××泄露国家机密受贿案。
在邓小平、陈云等中央领导的督促下,198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1591件,比1985年增长54%;立案侦查49557件,比1985年增长72%,其中大案要案13888件,比1985年增长3.3倍;结案49533件,比1985年增长90%。通过办案,追缴赃款赃物价值8亿多元,超过了前七年的总和。
关于陈云支持打击经济犯罪的几点思考
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在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而对于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还缺乏斗争经验;国家的法制体系、纪委领导体制还很不完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案件惩罚力度过轻,犯罪代价很小,不足以震慑所有投机分子;一些掌权的干部意志薄弱,放弃党性原则,充当经济犯罪的后台。这些现象,都使得经济犯罪活动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依然是党和国家须臾不可松懈的基本任务。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新时期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坚持党性、反对腐化的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现代化建设的成败。从1982年1月中央确定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作为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办事机构开始,到1986年7月中央同意纪委不再作为该机构止,在中央纪委参与下,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受党纪处分的党员67613人,其中被开除党籍的25598人。
惩处蜕化变质分子,对于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政策,增强党员群众的法制观念,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保证社会主义方向,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陈云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决策、决心,尽职尽责的精神,制定的各种措施,阐述的各种思想,都为以后提供了有益经验。
(本文原载《党史博览》今日头条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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