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通:对“东方社会理论”的质疑
引言
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东方国家”和“东方社会”成了我国“东方学”学者不时谈论的话题。他们力图把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同时也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问题,纳入他们的“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的框架中去;他们力图说明,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不过是“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指导的结果。据说,他们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及其后继者们)的著作中发现了这方面的“理论依据”,而实践似乎也为他们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他们把俄国、中国、东欧以及其他落后国家概括为“东方国家”,而把上述“理论依据”和他们自己的理论见解混为一体,归结为“东方社会理论”。我们注意到,所谓“马克思恩格斯的东方社会理论”已经进入了作为大学教材的《科学社会主义概论》,说明“东方学”已经作为学科确立下来,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围绕这个主题发表的论著中,俞良早教授的《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研究》(以下简称“俞著”)更具有代表性和系统性。
俞著从“东方视角”出发,提出了一系列和“东方”相关的衍生概念——“东方国家”、“东方社会”、“东方理论”、“东方社会理论”、“东方社会主义”、“东方社会主义理论”、“东方社会发展的学说”,“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马克思主义东方学”,等等,并构筑了一个“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体系”,即“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列宁、邓小平关于东方国家走向社会主义的理论构成的一个大的理论体系。”其目的似乎首先在于揭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增强“东方学”的理论性,其次在于解决“东方学”学者认识上“脉络不甚清楚”和“存在较大的偏差”的问题。[1]12
俞著中的“东方”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模糊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的东方社会理论”中,“东方”实际上仅限于俄国(俄国公社和俄国革命)[1]58;在“列宁的东方社会理论”中,东方是指“俄国和东方其他国家”[1]94;而在“行进中的东方社会主义”中,东方则是指“亚洲、东欧等地区”[1]268。这样一来,“东方”这个框架就可以容纳更多的东西了。
俞著得出的主要结论是:(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在不同的时期确实提出和形成了东方社会发展的学说”——“马克思主义东方学”。[1]4(2)“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东方社会的理论,即关于西方先于东方胜利并且为东方树立榜样和提供帮助的理论”[1]16;第二阶段,“列宁关于东方社会的理论”——“东方社会主义战略理论”[1]20,标志着“东方社会主义理论的产生”[1]29;第三阶段,邓小平关于东方社会的理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标志着“东方社会主义理论的成熟”[1]29(俞著强调指出,“邓小平理论在一定意义上等于东方社会理论”,“邓小平理论就是东方社会理论”[1]21,22。(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已经揭示出东方社会发展的若干重要规律”(六大规律):东方各国革命和发展的道路不同于西方;东方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东方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努力建设先进文化;东方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逐步和不断地推进民主制度建设;东方执政的共产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东方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处理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1]5-11。(4)列宁和邓小平的“20世纪东方社会主义理论”,即“由列宁理论、邓小平理论为代表的正确指导俄国、中国等东方国家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实践的科学理论”[1]24。(5)“20世纪东方发展的三大规律”:以社会主义方式实现发展(东欧的俄罗斯等国有几十年以社会主义方式发展的历史;亚洲的中国、越南、朝鲜一直坚持以社会主义方式发展);对西方抗争和反击;主动融入全球化。[1]268-276(6)“行进中的东方社会主义”[1]268的特殊性:俄国和中国等国经济落后,既“决定了这些国家先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的必然性”[1]279,也决定了这些国家“社会主义发展中的曲折性”[1]285。
俞著借助“东方”这个框架想要表达的主要观点是:第一,“东方”落后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东方国家”正因为经济落后而必然先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第三,“东方社会主义”的曲折性同样根源于经济落后,但曲折并非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第四,“东方社会”和“东方社会主义”有不同于西方的特殊规律,从而把东方和西方看作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标志着“东方社会主义理论”的成熟,在东方国家具有普遍意义。第六,西方国家之所以至今没有走向社会主义的胜利,是因为在全球化条件下从发展中国家获取了生命力。
我们可以看到,俞著的全部内容和观点是建立在“一个框架”(“东方社会”)和“两个支点”(“经济落后”和“全球化”)的基础之上的。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俞著的所谓“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和“东方社会主义”已经自成体系,除了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为“东方社会”这个概念寻找理论依据外,已经脱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本身(“两个伟大发现”和“一个科学结论”);在“东方社会主义”的名义下,一方面肯定了“落后国家更容易搞社会主义”这样一种观点,另一方面肯定了“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正确性;在“东方社会理论”第三阶段和“行进中的东方社会主义”的名义下,一方面模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的原则区别,另一方面在实际上改变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内涵。
既然俞著以少有的理论高度把“东方学”提供给我们,总结出这样多的重要观点,构造成这样庞大的理论体系;既然所谓“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已经进入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教材,我们就不能不认真对待了。
我们向俞著以及“东方学”学者提出的质疑是:第一,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东方”、“东方国家”和“东方社会”可以成为一个涵义确定的概念吗?第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19世纪中后期俄国公社前途命运的论述、列宁和斯大林20世纪初关于亚洲被压迫民族革命和发展道路的论述、邓小平20世纪后期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能够用“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这个框架将其联系在一起吗?邓小平理论等于东方社会理论吗?第三,所谓的“东方各国”的发展规律和发展道路都不同于西方吗?以社会主义方式实现发展是东方国家的共同规律吗?第四,所谓“东方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究竟是什么关系?经济落后的国家搞社会主义反而更容易吗?第五,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剧变和转轨说明了什么,能够用“曲折性”来说明吗?第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东方国家”具有普遍意义吗?最后,所谓“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马克思主义东方学”、“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体系”可以成立吗?这些问题也是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
当前,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与其像当年德国杜林教授那样煞费苦心地构造“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体系”,倒不如去深入研究和科学回答理论上和实践中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在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两个令不少人困惑不解和反复提出的重大问题要求给予科学的回答:第一,实践中出现的和现存的社会主义,都来自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而欧美发达国家却至今没有能够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对于这种现象如何认识?是因为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比发达国家更容易,甚至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因为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并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社会主义?如果是前者,是否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论未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如果是后者,如何认识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历史地位?第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之后,苏联和东欧等一大批社会主义国家瞬刻间发生剧变和转轨,由社会主义道路转向资本主义道路;而能够存活下来的少数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则是那些早已经主动进行“第二次革命”——由传统社会主义道路转向新型社会主义道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对于这种现象又如何认识?是因为“老祖宗”对社会主义本身的认识存在空想和偏差,还是因为这些国家曾经超越了必要的发展阶段?如果是前者,市场经济如何体现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能够消灭阶级和消除两极分化?如果是后者,落后国家如何走一条更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社会主义(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
其实,所有的问题几乎都是从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和传统社会主义实践产生的,而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无关。从理论上讲,列宁和斯大林有三个重要观点:一是社会主义不可能在世界所有文明国家同时产生,而是首先单独在一个国家产生;二是社会主义只能率先在帝国主义链条的薄弱环节产生;三是在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帮助下,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从实践上讲,20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先后在落后国家(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后封建国家,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催生了多个“社会主义国家”,从而出现了一个“社会主义阵营”。问题是,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只是走上了一条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还是已经建立了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制度?如果是后者,那么是否可以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可以单独在一个国家建立起来,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比发达国家更容易?是否意味着实践突破了“老祖宗”的理论认识?是否意味着列宁和斯大林推翻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一些重要观点?是否意味着唯物主义历史观(核心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也不能成立了?问题还在于,半个世纪以后,“传统社会主义”无一例外地陷入困境,从而不得不重新选择发展道路和进行变革:苏联和东欧国家纷纷发生剧变和转轨;中国开始进行“第二次革命”。这种不同形式的政治变革又说明了什么?同列宁和斯大林当初的有关理论认识和传统社会主义有什么关系?
在上述问题中,如何认识中国的发展道路和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是一个重大问题。俞著的公式是:邓小平理论=东方社会理论。这种认识潜藏着两个观点: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东方国家的社会主义;第二,中国的发展道路就是东方国家的发展道路。这样的观点能够成立吗?俞著既然认为中国是“行进中”的社会主义的典型代表,那么是否意味着,我们根本改变了对社会主义本身的看法;或者是否认为,东方国家的社会主义和未来西方国家的社会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主义?无独有偶,在改革开放中,我国的主流经济学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商品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内在”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并不仅仅是生产过程的活劳动创造的,社会分工中的所有劳动(包括对象化劳动)乃至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这两个观点大大“突破”了马克思的经济理论。问题是,这两个观点能够成立吗?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两个伟大发现”(唯物主义历史观和人类社会的一般规律;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和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殊规律)和“一个科学结论”(科学社会主义)。但是,俞著和“东方学”的学者们是否曾经想过:如果社会主义和生产力性质没有关系,从而唯物主义历史观不能成立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被“突破”了;科学社会主义被“东方社会主义”取代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可以被否定了?可见,俞著和“东方学”学者们提出的问题绝不是一般的学术问题。因此,从理论上澄清对所谓“东方社会”的误解,正确总结后发展国家探索发展道路的历史经验,是非常必要的。
一、马克思所说的“东方”是指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亚细亚形式
俞著所谓“东方”概念似乎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先提出来的。然而,俞著似乎不清楚,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东方”并不是一个范围和涵义确定的概念,他们对“东方”的考察涉及不同的问题,和俞著所说的“东方”并不是一回事。
(一)“东方”并不是一个范围和涵义确定的概念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以及到毛泽东为止的后继者的著作中,的确都提到过“东方”这个概念,而且都是相对于“西欧”(“欧洲”)或者“西方”而言的。但是,在他们的论著中,不仅“东方”的范围和涵义不尽相同,而且所考察和研究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东方”和“西方”起初都是纯粹的地理概念;尽管他们关注的是“东方”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特殊性(相对于西欧而言),但这种特殊性是以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为前提的。然而,在他们之后发生了变化,列宁和斯大林所说的“东方”,已经和自然地理条件没有关系,所关注的也不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他们所说的“东方”,指的是地处苏联东面和南面亚洲的被压迫民族,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而他们关注的问题则是,在世界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落后国家如何在苏联的影响和支持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自从世界上形成了东西方两个“阵营”——帝国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阵营——以后,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处于西欧的东方,因而,东方和西方就被赋予了强烈的政治涵义(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并成了两大阵营、两种制度的代名词。由于涵义的演变,列宁和斯大林所说的东方就不同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了,地理概念的“东方”和政治概念的“东方”就不一致了。然而,俞著从不同范围、不同涵义的“东方”一下子衍生出“东方社会”和“东方社会主义”,进而又衍生出“马克思主义东方学”或“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这绝不是一种真正的“理论创新”。为了澄清对“东方社会”的误解,首先从回顾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开始。
(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东方”的考察涉及不同的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所说的“东方”的涵义和后来人们所说的东方的涵义并不一致。他们关于“东方”的论述主要见诸于四个地方:一是1853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东方国家(部落,公社)一系列特殊性(尤其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方面的特殊性)的考察,涉及东方部落定居部分和继续游牧部分之间的关系,阿拉伯城市商业衰落的原因,东方的历史表现为宗教的历史的原因。二是1853年马克思对印度村社制度和东方专制制度的考察,涉及东方国家的范围和东方农业的特点,目的在于说明英国殖民主义在印度的罪行——摧毁了印度村社制度的经济基础(而村社制度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三是1857-1858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以前的所有制形式的考察,这里提到的亚细亚形式也就是“东方”形式。与此并列提出的其他三种形式是:斯拉夫的形式,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形式,日耳曼的形式。四是1857-1858年马克思在考察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时涉及服务阶级,而对服务阶级的历史考察发现,服务阶级早就存在于东方公社中。以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东方部落,东方公社,东方专制制度),虽然谈论的问题不尽相同,但范围和涵义是相同的,是相对于地处“西方”的西欧而言的。“东方”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范围包括北非、西亚和南亚的部分地区,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撒哈拉地区,阿拉伯国家(埃及),波斯(伊朗),印度,鞑靼(蒙古)等。在他们所说的“东方”中,既不包括作为斯拉夫民族的俄国,也不包括亚洲的中国、日本、朝鲜和东南亚等国家。他们后来关于俄国公社问题的论述,不是作为“东方社会”来考察的。我们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东方”的论述和俞著关于所谓“东方社会”、“东方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东方学”的论述相对照,就可以发现,不仅二者所说的“东方”的范围不一致,而且内容也不一致。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谈论的“东方”,俞著并未涉及;另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未将俄国公社作为“东方”问题来考察,而在俞著那里,“马克思恩格斯的东方社会理论”就是他们关于俄国公社问题的论述。为此,我们有必要作一些文献的引证。
(三)马克思恩格斯对东方国家以自然条件为基础的特殊性的考察
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信中说:他对恩格斯关于希伯来人和阿拉伯人的那一部分很感兴趣。弗朗斯瓦·贝尔尼埃(1830年著有《大莫卧儿、印度斯坦、克什米尔王国等国游记》,在奥朗则布那里当了九年医生)对东方城市有更出色、更明确和更令人信服的描述。他所说的东方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马克思对“东方”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东方部落中定居部分和未定居部分之间的一般关系是什么;在穆罕默德时代,从欧洲到亚洲的通商道路有了很大改变,早先同印度有过大量贸易往来的阿拉伯城市在商业方面已经衰落了,这是为什么;东方的历史为什么表现为各种宗教的历史。马克思说,贝尔尼埃正确地认识到,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在这里,马克思使用了“东方”、“东方部落”、“东方天国”、“东方城市”、“东方的历史”等概念。[2]79-80对此,恩格斯在回信中表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但是,东方各民族之所以没有达到私有制,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东方,政府总共只有三个部门:财政(掠夺本国)、军事(掠夺本国和外国)和公共工程(管理再生产)。因此,在那里,自由竞争被看成是极丢脸的事。[2]80-81在这里,恩格斯使用了“东方”、“整个东方”、“东方各民族”等概念,并明确划定了“整个东方”的地理范围。他们都认为,东方最主要的共同特征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四)马克思对以印度为代表的东方专制制度及其社会基础的考察
马克思指出,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东方一些国家基本的要求,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而村社制度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但是,英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对外贸易摧毁了印度农村公社制度的经济基础。1853年,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曾经对“东方”诸国作过考察。那里曾经讲道:在亚洲,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水渠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欧洲中世纪公国)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印度也是这样。印度曾经存在一种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这些家庭式公社本来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耕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这种村社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它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但是,英国的蒸汽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对外贸易摧毁了印度农村公社制度的经济基础。可见,马克思对印度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东方国家特殊性考察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化。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亚洲即“亚细亚”和“东方”的范围是一致的。与“东方”相关的概念有“东方人”、“东方农业”,“东方专制制度”等。[3]762-766之后,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信中又说:“不列颠人在印度的全部统治是肮脏的,直到今天还是如此。”“亚洲这一部分的停滞性质(尽管有政治表面上的各种无效果的运动),完全可以用下面两种相互促进的情况来解释:(1)公共工程是中央政府的事情;(2)除了这个政府之外,整个国家(几个较大的城市不算在内)分为许多村社,它们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己成为一个小天地。”“在某些这样的村社中,全村的土地是共同耕种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每个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在这种村社内部存在着奴隶制和种姓制。荒地作为公共牧场。妻子和女儿从事家庭纺织业。这些田园共和国只是怀着猜忌的心情防范邻近村社侵犯自己村社的边界,它们在新近刚被英国人侵占的印度西北部还相当完整地存在着。我认为,很难想象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有比这更坚实的基础。英国人虽然已经使这个国家大大地爱尔兰化了,但是打破这种一成不变的原始形态毕竟是欧洲化的必要条件。只靠税吏是不能完成这项任务的。要破坏这些村社的自给自足的性质,必须消灭古老的工业。”[2]84-85在这里,印度既是亚洲的一部分,也是东方专制制度的代表。在这里,马克思一方面抨击了英国殖民主义对印度的肮脏统治,一方面指出,印度这种原始形态的村社形式(作为东方专制制度的社会基础)将被现代工业消灭的不可避免的性质。这也是他后来在《资本论》中所表达的思想。
(五)恩格斯针对不同问题对以农民公社为基础的东方专制制度的论述
恩格斯曾经不止一次地讲过印度和俄国的“东方专制制度”,但所涉及的问题不尽相同。他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流亡者文献》)中批判俄国民粹派社会主义者特卡乔夫关于俄国公社更容易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观点时指出:在印度日耳曼语族各民族(已经受其影响的马来人)的低级发展阶段上,曾经广泛存在土地公社所有制,这是一种十分落后的形式,已经逐渐被取消了。它在大俄罗斯(俄国本土)之所以能够“一直保存到今天”,是因为,“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离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形成的基础。从印度到俄国,凡是这种社会形式占优势的地方,它总是产生这种专制制度,总是在这种专制制度中找到自己的补充。”在这里,恩格斯主要在于说明,俄国的农民公社作为落后的形式,不可能直接跳入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而现在,它正在趋于解体。[4]278-282他在《反杜林论》中批判德国杜林的“暴力论”时也说过,“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这毕竟是事实。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从印度到俄国,在数千年中曾经是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只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各民族才靠自身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借助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4]524-525在这里,恩格斯主要在于说明,虽然古代公社是野蛮的专制制度的基础,但奴隶制既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恩格斯上述都讲到,古代的公社(农民公社)曾经是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而当时在印度和俄国仍然存在。显然,他在这里也把俄国归入了“东方”。作为地理概念,这并无不妥。但恩格斯在这里所谈论的问题,和俞著所谓“东方社会”、“东方社会主义”毫无关系。我们决不能在“东方专制制度”这个概念中,把不同涵义的“东方”混为一谈。第一,先前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从撒哈拉到亚洲高原的“东方天国”并不包括俄国,这是因为,俄国不具有它们所考察的“东方国家”在自然地理方面的特殊性。俄国的土地公有制和农民公社之所以能够从古代保留下来,不是因为干旱少雨,而是因为俄国公社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二,印度和俄国农民公社的解体,归根到底都是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直接原因有所不同。在印度,是因为外来的不列颠的殖民统治;在俄国,是因为沙皇政府实施了加速公社解体和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第三,在印度,农民公社解体以后,只能以殖民地的形式发展资本主义;在俄国,则是继续在沙皇政府的统治下合乎规律地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第四,随着印度和俄国农民公社的解体,“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自然也就不存在了。但是,在印度,取代原来专制制度的是英国的殖民统治;在俄国,封建的专制制度演变为半封建的专制制度。
(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以前东方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考察
马克思为了搞清楚雇佣劳动从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如何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以前的所有制形式是何种关系,曾经对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作了历史的考察。他发现,在一切现实的历史过渡中,“雇佣劳动表现为一些关系的解体,消灭”,其中,“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5]14他说:“如果说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那么,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其中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分离。其中包括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5]470-471马克思所说的“东方公社”也就是“亚细亚”形式。他指出,资本主义以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有三种:亚细亚的形式;古希腊罗马的形式;日耳曼的形式。其中,亚细亚形式表现为公有制;古希腊罗马形式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而在日耳曼形式中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5]474-479“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的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5]481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部落或公社)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专制君主既是最高统一体的体现者,也是财产的所有者。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但是,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大部分财产是在公社范围内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不仅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5]473这里所说的亚细亚形式也就是东方民族的形式。
(七)马克思对东方国家资本主义以前服务阶级的历史考察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服务阶级”的考察,曾经追溯到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方式,其中也包括“东方公社”。他说,“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相交换,一方面还不构成资本,另一方面也还不构成雇佣劳动。整个所谓的服务阶级,从擦皮鞋的到国王,都属于这个范畴。不论在东方公社,还是在由自由土地所有者组成的西方公社,我们到处零散地见到的自由短工也属于这个范畴……”[5]463“在资产阶级前的各种关系解体的时期,零散地出现一些自由劳动者,购买这些人的服务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生产……然而,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即公社的、家长制的、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等等,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5]468可见,服务阶级(其中的大部分是仆役阶级)不仅有现代形式,也有历史形式,只是服务的对象不同。
由上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考察的“东方”和“亚细亚”的涵义一致,有明确的范围和特征;但由于考察的着眼点各不相同,我们不可能将其概括为“东方理论”,更不能和“东方社会主义”扯上关系。至于俄国公社问题(后面将专门说明),马克思并不是作为“东方民族”问题来考察的,而是作为和西欧相区别的特殊社会形态和可能的特殊发展道路来考察的。
二、俄国公社是作为与西欧相区别的特殊形态来考察的
在俞著中,所谓“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东方社会理论”所涉及的主要是俄国公社的命运问题;而马克思和恩格斯恰恰没有把俄国归入“东方天国”和“亚细亚”之中。马克思关于俄国公社问题的论述,初见于1877年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其后见于1881年3月给俄国民粹派社会主义者查苏利奇的复信和初稿;最后又见于1882年1月和恩格斯合写的《资本论》俄文版序言。恩格斯对俄国公社问题作了更多和更深入的考察,其中包括:1875年和1894年对俄国社会问题的考察(特别是针对民粹派学者特卡乔夫的批判);1892年和1893年致俄国民粹派社会主义者丹尼尔逊的信。问题的核心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俄国以及和俄国相似的国家,是否有可能走上免受资本主义苦难的发展道路。俄国的确处在西欧的东方,但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俄国公社不是作为“东方”问题来考察的;对俄国公社前途和命运的考察,其着眼点完全不同于对以印度为代表的“东方天国”的考察。撇开这些不论,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俄国公社问题的论述,视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理论依据,至少是一种误解。马克思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结如下:
1.马克思认为俄国公社具有一定特殊性和两种可能的前景
在向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中俄国公社的变革不同于西方的运动。马克思说,在西方的运动中,问题是把一种私有制形式(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变为另一种私有制形式(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反,在俄国农民中,则是要把他们的公有制变为私有制。可见,《资本论》既没有提供肯定俄国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也没有提供否定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但可以确信: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不过,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排除来自各方面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然发展的正常条件。[4]774-775但实际情况是,俄国农村公社并不具备“自然发展的正常条件”,“来自各方面的破坏性影响”与日俱增。
俄国公社和未来社会具有形式上的共同点和相似性。马克思说,农村公社的发展是符合我们时代历史发展的方向的,因为致命的经济危机将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终结,现代社会将回复到古代类型的高级形式,回复到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4]769-770在马克思看来,“高级形式”的未来社会和古代类型的农村公社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因此,这种“回复”是“否定的否定”。但是,一方面,当时的经济危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不是“致命”的;另一方面,古代类型的农村公社和“高级形式”的未来社会有天壤之别,前者不可能直接转变为后者。
19世纪70年代的俄国公社面临两种可能的选择和两种可能的结局。马克思说,车尔尼雪夫斯基在他的文章中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俄国是应当像它的自由派经济学家所希望的那样,首先摧毁农村公社以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还是与此相反,俄国可以在发展它所特有的历史条件的同时取得资本主义制度的全部成果,而又可以不经受资本主义制度的苦难。他本人表示赞成后一种解决办法。马克思的结论是:如果俄国继续走它在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的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灾难性的波折。[4]340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俄国公社之所以能够保留下来,是因为它具有不同于古代公社的某些特征,并作为集体生产的因素。俄国公社具有生存和解体的二重性,因而有两种可能的选择和两种可能的结局。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如果条件具备,俄国公社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4]761-767因此,它能够成为现代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制度的直接出发点,不必自杀就能开始获得新的生命。[4]770-771然而,俄国当时已经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历史环境”最终迫使俄国公社“自杀身亡”了。
处于危险境地的俄国公社只有通过俄国革命才能挽救。马克思说,现在俄国公社的存在本身由于强大的利害关系者的阴谋(国家的直接搜刮,侵入公社的资本家、商人及土地所有者的剥削,内部利益冲突的损害)而处于危险境地。要挽救俄国公社,就必须有保证农村公社自由发展的俄国革命。[4]772-7731882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俄文版序言中共同指出:“《共产党宣言》的任务,是宣告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但是在俄国,我们看见,除了迅速盛行起来的资本主义狂热和刚开始发展的资产阶级土地所有者外,大半土地仍归农民公共占有。那么试问:俄国公社,这一固然已经大遭破坏的原始土地公共占有形式,是能够直接过渡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的公共占有形式呢?或者相反,它还必须先经历西方的历史发展所经历的那个瓦解过程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唯一可能的答复是: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3]251但是,所有的“假如”并没有成为现实。西方的无产阶级革命迟迟没有发生,而后来当俄国革命发生的时候,俄国公社早已经解体了。
可见,马克思关于俄国公社前景的论述,一开始就是不确定的;马克思和俄国民粹派社会主义者希望得到的结果,完全是建立在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的,且所有的假设均未成为现实。因此,这些论述根本够不上科学意义上的理论——基于现实经济条件的规律性的认识。如果把这些论述作为“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的重要内容,实在是太不严肃了。
2.恩格斯认为陷于解体的俄国公社的唯一出路是发展资本主义
恩格斯对俄国公社问题的关注比马克思早几年,虽然起初并没有排除俄国公社继续保存和走上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可能性,但他一开始就是作为民粹派社会主义批判者的面貌出现的。恩格斯的主要观点如下:
在俄国公社的基础上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1874-1875年,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论俄国的社会问题》一文中说:“俄国农民在摆脱农奴从属地位以后的处境已经不堪忍受,不可能长久这样继续下去,而仅仅由于这个原因,俄国革命正在日益迫近——这都是显而易见的事情。问题只在于这个革命的结果可能怎样,将会怎样?”特卡乔夫认为,这将是“社会主义革命”,它将在我们西方还没有实现以前,就在俄国实现西欧社会主义所追求的那种社会形式——而且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只是零星出现并且还处在低级发展阶段上的社会状态下来实现。这一点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俄国人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的选民,而且他们还有劳动组合和土地公社所有制。[4]276对此,恩格斯指出:“劳动组合是一种自发产生的,因而还很不发达的合作社形式,并且也不是纯粹俄罗斯或纯斯拉夫的合作社形式。在凡是需要的地方,都建有这种合作社……这种形式在俄国占有优势当然证明俄国人民有着强烈的联合愿望,但这还远不能证明他们靠这种愿望就能够从劳动组合直接跳入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4]278“土地公社所有制这种制度,我们在从印度到爱尔兰的一切印度日耳曼语族各民族的低级发展阶段上,甚至在那些受印度影响而发展的马来人中间,例如在爪哇,都可以见到……在西欧,包括波兰和小俄罗斯在内,这种公社所有制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变成了农业生产的桎梏和障碍,因而渐渐被取消了。相反地,在大俄罗斯(即俄国本土),它一直保存到今天,这首先就证明农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状态在这里还处在很不发达的阶段,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4]280“俄国的公社所有制早已度过了它的繁荣时代,看样子正在趋于解体。但是也不可否认有可能使这一社会形式转变为高级形式,只要它能够保留到条件已经成熟到可以这样做的时候,只要它显示出能够在农民不再分开而是集体耕作的方式下向前发展;就是说,有可能实现这种向高级形式的过渡,而俄国农民无须经过资产阶级的小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然而这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会发生,即西欧在这种公社所有制彻底解体以前就胜利地完成无产阶级革命并给俄国农民提供实现这种过渡的必要条件,特别是提供在整个农业制度中实行必然与此相联系的变革所必需的物资条件。可见,特卡乔夫先生断言俄国农民虽然是‘有产者’,但比西欧没有财产的工人‘更接近于社会主义’,完全是胡说八道。恰恰相反。如果有什么东西还能挽救俄国的公社所有制,使它有可能变成确实富有生命力的新形式,那么这正是西欧的无产阶级革命。”[4]282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俄国有可能发生的革命,只能是资产阶级革命,而不是社会主义革命。能够挽救正在趋于解体的俄国的公社所有制的,只能是西欧的无产阶级革命。
俄国避免资本主义苦难的前提条件是西欧经济制度的变革。1893年2月,恩格斯在致丹尼尔逊的信中指出,1854年前后,俄国的起点是:一方面存在着公有制,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大工业。力图把大工业嫁接在农民的公有制上面(一方面使这种大工业的发展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又把这种原始的公有制提高到世界上空前优越的一种社会制度的水平),这是一种超过历史上一切先例的发展,而当时俄国所具有的条件是不同的。公社,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劳动组合,都包含了某种萌芽,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展起来,使俄国不必经受资本主义制度的苦难。但是,实现这一点的第一个条件,是外部的推动,即西欧经济制度的变革,资本主义在最先产生它的那些国家中被消灭。但是不应当忘记,这种机会正在逐年减少。[6]723-724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无论是力图把现代大工业嫁接在农民的公有制上面,还是把公社这种原始的公有制提高到共产主义的社会所有制的水平,都是超越历史阶段的,因而是不可能的。
社会主义的条件在西方还没有成熟以前俄国只可能向资本主义发展。1893年10月,恩格斯在致丹尼尔逊的另一封信中指出,俄国和美国不同。美国从一诞生起就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的;美国是由那些为了建立纯粹的资产阶级社会而从欧洲的封建制度下逃出来的小资产者和农民建立起来的。而在俄国,基础则是原始共产主义性质的,是文明时代的氏族社会,它虽然正在土崩瓦解,但仍然是资本主义革命(这是俄国真正的社会革命)赖以行动和进行的基础、材料。在俄国,从原始的农业共产主义中发展出更高的社会形态,也像任何其他地方一样是不可能的,除非这种更高的形态已经存在于其他某个国家并且起着样板的作用。这种更高的形态——凡在历史上它可能存在的地方——是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及其所造成的社会二元对抗的必然结果,它不可能从农业公社直接发展出来,只能是仿效某处已存在的样板。因而,俄国就只能二者择一:或者把公社发展成这样一种生产形式,这种生产形式和公社相隔许多中间历史阶段,而且实现这种生产形式的条件当时甚至在西方还没有成熟——这显然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或者向资本主义发展。实际上,除了这后一条路,不可能有什么别的办法。至于公社这种形式,那末只有在其成员间的财产差别很小的条件下,它才可能存在。这种差别一旦变大,它的某些成员一旦成为其他较富有的成员的债务奴隶,它就不能再存在下去了。恐怕俄国公社这一制度注定要灭亡。[2]558-561恩格斯在这里再次明确指出,更高级的生产形式(社会主义)和俄国农民公社相隔许多中间历史阶段,前者不可能从后者直接发展出来。既然实现这种高级生产形式的条件当时在西欧还没有成熟,那么,俄国公社制度的灭亡和向资本主义发展就是注定的。
改造俄国公社的首创因素只能来自西方的工业无产阶级。1894年,恩格斯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中说,特卡乔夫认为,俄国农民作为天生的共产主义者,比西欧的无产者更无限地接近社会主义。车尔尼雪夫斯基同样把俄国农民公社看作从现存社会形式过渡到新的发展阶段的手段,而西方却没有这种手段。针对这种见解,恩格斯阐明了俄国土地公有制和西方行将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关系,并回答了他们提出的下述问题:俄国仍然存在的公有制是否不能作为民族活动的一个起点,以便用资本主义时代的一切技术成就来充实俄国的农民共产主义,使它一下子越过整个资本主义时期进入一切生产资料的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恩格斯回答说,俄国的公社存在了几百年,在它内部从来没有出现过要把它自己发展成高级的公有制形式的促进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丧失共产主义的性质,而变成互不依赖的土地占有者的公社。结论只能是,对俄国的公社的这样一种可能的改造的首创因素只能来自西方的工业无产阶级,而不是来自公社本身。西欧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以及与之俱来的以社会管理的生产代替资本主义生产,是俄国公社上升到同样的阶段所必需的先决条件。[6]437-441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俄国公社越来越丧失共产主义性质,即便能够得到挽救,改造它的首创因素和提升它的先决条件,只能来自西欧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
在原始类型的俄国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恩格斯说,较低的经济发展阶段解决只有高得多的发展阶段才产生了的和才能产生的问题和冲突,这在历史上是不可能的。在商品生产和单个交换以前出现的一切形式的氏族公社同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只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一定的东西即生产资料由一定的集团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但是单单这一个共同特性并不会使较低的社会形式能够从自己本身产生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后者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最独特的最后的产物。每一种特定的经济形态都应当解决它自己的、从它本身产生的问题;如果要去解决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经济形态的问题,那是十分荒谬的。[6]442-443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俄国公社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制度,它眼前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落后国家缩短发展过程的必要条件是西方作出榜样和积极支持。恩格斯指出,当西欧各国人民的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和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之后,那些刚刚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而仍然保全了氏族制度或氏族制度残余的国家,可以利用公有制的残余和与之相适应的人民风尚作为强大的手段,来大大缩短自己向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并避免我们在西欧开辟道路时所不得不经历的大部分苦难和斗争。但这方面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目前还是资本主义的西方作出榜样和积极支持。只有到那个时候,这些落后的国家才能开始这种缩短的发展过程。这不仅适用于俄国,而且适用于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阶段的一切国家。[6]443恩格斯在这里指出,保留了氏族制度和公有制残余的国家,有可能缩短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但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资本主义的西方率先作出榜样和积极支持。
19世纪末的俄国唯一出路是尽快地过渡到资本主义工业。恩格斯在1894年指出,从1882年《共产党宣言》俄文版序言提到俄国公社的前景以来,深深陷于解体的俄国公有制已经又向前迈了一大步。随着农民的解放,俄国进入了资本主义时代,从而也进入了土地公有制迅速灭亡的时代;货币经济开始使得俄国公社解体。现在世界上也没有一种力量能在俄国公社的解体过程达到一定深度时重建俄国公社。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一条出路:尽快地过渡到资本主义工业。当法国建立起第二帝国的时候,当英国的资本主义工业繁荣昌盛的时候,实际上也不能够要求俄国在农民公社的基础上投身于自上而下的国家社会主义的试验。这样一来,俄国越来越快地转变为资本主义工业国,很大一部分农民越来越快地无产阶级化,旧的共产主义公社也越来越快地崩溃。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要想保全这个残存的公社,就必须首先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必须在俄国进行革命。俄国的革命还会给西方的工人运动以新的推动和创造新的更好的斗争条件,从而加速现代工业无产阶级的胜利;没有这种胜利,目前的俄国无论从公社那里还是从资本主义那里,都不可能达到社会主义的改造。[6]444-451恩格斯在这里指出,要想保全残存的俄国公社,就必须首先通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沙皇专制制度。然而,在俄国已经进入资本主义时代的情况下,唯一出路是尽快过渡到资本主义工业。
由上可见,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俄国公社问题的论述,作为所谓“马克思主义东方学”或“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的重要依据和主要内容,纯粹是牵强附会。第一,虽然恩格斯也把俄国公社看作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但马克思所说的东方,从来不包括俄罗斯;况且,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把俄国公社作为“东方社会”问题来考察,而是作为不同于西欧的可能的发展道路来考察(其基本立足点是俄国公社保存了土地公有制)。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提出俄国公社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这样的观点,更没有将其扩大到根本没有土地公有制的其他“东方国家”(例如中国)。马克思只是提出,如果俄国公社能够保存下来,在西欧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前提下,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即不经受资本主义的屈辱和苦难。而后来恩格斯得出的结论则是,俄国公社的解体已经不可避免,俄国的唯一出路是发展资本主义工业。第三,恩格斯并没有提出俞著所说的下述观点:在西欧社会主义革命的促进下,俄国将在俄国公社的基础上与西欧国家同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1]81恩格斯讲的是“社会改造”,首先是“经济制度的变革”。而这种社会改造和变革的任务,在西欧和俄国具有不同的性质,西欧的任务是社会主义改造(革命),而俄国的任务则是“资本主义革命”,俄国不可能“把大工业嫁接在农民的公有制上面”。第四,后面的论述表明,由列宁开创的落后国家的特殊发展道路,并不以农民公社、氏族制度和土地公有制的存在为前提,因而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俄国公社问题的论述没有关系。所谓“落后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观点,来源于列宁和斯大林。
三、列宁、斯大林所说的“东方”是指“亚洲的被压迫民族”
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所说的“东方”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东方。列宁提出“东方”概念的时间是十月革命之后(尤其是遇到困难和挫折之后)。列宁著作中所说的“东方”,既是相对于“西方”帝国主义国家而言的,同时也是指位于苏联东方的国家。这里的“东方”主要指中国、印度和波斯(伊朗);“东方”的进一步扩大是指亚洲国家,以及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被奴役国家、被压迫民族。斯大林和毛泽东关于“东方”的论述,继承和延续了列宁的观点。显而易见,从列宁到斯大林,当时都没有把俄国(苏联)本身归入“东方国家”,而是视为西方和东方之间的“桥梁”。这就是说,东方和西方的概念和两大阵营的概念并不完全一致。
列宁着重考察了苏维埃运动和“东方”亚洲殖民地国家革命的关系。列宁所说的“东方国家”首先是指中国和印度。列宁的主要观点是:第一,苏维埃运动都已经在整个东方、整个亚洲乃至一切殖民地人民当中打下了基础。他说:“苏维埃的作用和意义在东方各国也普遍地为人们所了解了。”“在整个东方,在整个亚洲,在一切殖民地人民当中,苏维埃运动都已经打下了基础。”[7]273这里所说的“一切”显然言过其实。第二,认为“落后民族的国民经济必然要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在先进国家无产阶级的帮助下,落后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过渡到苏维埃制度,然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过渡到共产主义。他说:“问题是这样提出的:目前正在争取解放、而战后已经有了进步运动的落后民族的国民经济必然要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这种说法究竟对不对。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如果胜利了的革命无产阶级对落后民族进行系统的宣传,而各苏维埃政府以其所拥有的一切手段去帮助它们,那么,说落后民族无法避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就不对了。在一切殖民地和落后国家,我们不仅应该组成能够独立进行斗争的基干队伍,即党的组织,不仅应该立即宣传组织农民苏维埃并使这种苏维埃适应资本主义前的条件,而且共产国际还应该指出,还应该从理论上说明,在先进国家无产阶级的帮助下,落后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过渡到苏维埃制度,然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过渡到共产主义。”[7]279在列宁看来,“苏维埃”这种制度形式既可以存在于苏联这种“先进国家”,也可以同落后国家相适应;一旦过渡到苏维埃制度,就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了。第三,国际关系既有不利的方面也有有利的方面。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东方国家的印度、中国等等国家的发展,已完全按照整个欧洲的资本主义的方向进行。但由于东方国家已经最终卷入了世界革命运动的总漩涡,必然引起全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运动。但是,帝国主义者已经把整个世界分裂为两个阵营,占人口大多数的东方国家必须建立文明。他说:“国际关系体系现在已成为这样:欧洲的一个国家受着各战胜国的奴役,这就是德国。其次,一些国家,而且是西方一些最老的国家,因获得胜利而能够利用胜利向本国被压迫阶级作一些不大的让步,这些让步毕竟在推迟这些国家的革命运动,造成某种类似‘社会和平’的局面。”“同时东方许多国家,如印度、中国等等,正是由于最近这次帝国主义战争的影响而完全被抛出了自己的常轨。这些国家的发展已完全按照整个欧洲的资本主义的方向进行。”“因此,现在我们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在我国这种小农和极小农的生产条件下,在我国这种经济破坏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支持到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社会主义的那一天呢?不过,这些国家完成这一发展过程……不会是经过社会主义在这些国家里平衡‘成熟’,而将是经过一些国家对另一些国家进行剥削,经过对帝国主义战争中第一个战败国进行剥削,再加上对整个东方进行剥削的道路来完成的。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第一次帝国主义大战,东方已经最终加入革命运动,最终卷入了世界革命运动的总漩涡。”“现在全世界正进入一种必然引起全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运动,这对我们是有利的。但是也有对我们不利的地方,这就是帝国主义者已把整个世界分裂为两个阵营,而且因德国这个真正先进的、文明的、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现在很难抬起头来而使这种分裂更加复杂化。”“为了保证我们能存在到反革命的帝国主义的西方同革命的和民族主义的东方,世界上最文明的国家同东方那样落后的但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发生下一次军事冲突的时候,这个大多数必须能赶得上建立文明。我们的文明程度也还够不上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虽然我们已经具有这样做的政治前提。”[7]794-796在这里,列宁提出的最重要的观点是:在“先进国家”苏联的帮助下,落后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显然,这是一种不以公社所有制为前提的适合于所有落后国家的“跨越论”观点。而且,他的观点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一方面认为,东方国家的发展已完全按照整个欧洲的资本主义的轨道进行;另一方面又认为,正在全世界引起社会主义革命运动。一方面认识到,俄国本身的文明程度还够不上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另一方面,又把苏维埃制度生存的希望寄托于在东方国家“建立文明”。
斯大林进一步考察了十月革命后“东方”被压迫民族革命的特征和前景。斯大林所说的“东方国家”(“东方”、“东方各国”、“东方被压迫民族”、“东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东方革命运动”),不仅包括列宁所说的印度和中国,还包括西亚和北非的波斯、埃及、摩洛哥等国。他说:“帝国主义者一向把东方看作自己幸福的基础。……这其实也就说明为什么帝国主义者在欧洲作战和谈论西方的时候从来没有不想到中国、印度、波斯、埃及和摩洛哥,因为问题其实始终是在东方。”[8]127斯大林继承、发挥和补充了列宁的观点,他认为:第一,十月革命成为社会主义的西方(西方无产者)和被奴役的东方之间的桥梁,从而构筑了一条反对世界帝国主义的革命战线。他说:“十月革命的伟大的世界意义主要在于……它从而在社会主义的西方和被奴役的东方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建成了一条从西方无产者经过俄国革命到东方被压迫民族的新的反对世界帝国主义的革命战线。”[8]126第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最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见解需要大加改变。他说:“从前人们通常认为革命将经过社会主义成分首先在那些最发达的‘先进’国家内平衡‘成熟’的道路发展起来。现在这个见解要大加改变了。”[8]306第三,现在东方不再是一个同一式样的整体,资本主义在殖民地各国的发展不尽相同,包括中国在内的殖民地国家正面临着自己的1905年。他说:“过去的情形是这样的:人们通常总是说东方是一个同一式样的整体。现在大家都明白,单一的、同一式样的东方已经不再存在了,现在有资本主义发达的和资本主义正在发展的殖民地,也有落后的和正在后退的殖民地,对于这些殖民地已经不能用任何同样的尺度去衡量了。”“殖民地国家正面临着自己的1905年,——结论就是如此。”[8]334,335“列宁说过,中国人在最近期间将有自己的1905年……列宁根本不是说中国革命将是俄国1905年革命的翻版。”[8]483第四,中国未来的政权将是无产阶级和农民民主专政的反帝国主义的政权,亦即非资本主义的、向着社会主义发展的过渡政权。他说:“我以为中国未来的革命政权,就其性质来说,大体上将类似我们在1905年所说的那种政权,即无产阶级和农民民主专政之类的政权,然而不同的是,这主要将是反帝国主义的政权。”“这将是中国走向非资本主义发展,或者更确切些说,走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过渡政权。”[8]489在这里,斯大林并没有把苏联本身归入“东方”,而是视为社会主义的西方和被奴役的东方、西方无产者和东方被压迫民族之间的桥梁。斯大林关于中国政治变革的预言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他断言,“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最发达国家发展起来”这个见解需要大加改变。然而,他不能证明,俄国当时发生的革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更不能证明东方殖民地国家将要发生的革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毛泽东在中国实践了列宁和斯大林关于东方国家革命的预言。在抗日战争期间,毛泽东肯定和接受了列宁和斯大林关于东方国家革命的思想,但并未提出新的观点。他只是强调,在反对帝国主义的同时,应当反对各国内部反动派的压迫。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援引了斯大林1918年关于“东方”的论述。[9]6691947年,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曾指出:“整个亚洲,兴起了伟大的民族解放运动。”“东方各国一切反帝国主义的力量,也应当团结起来,反对帝国主义和各国内部反动派的压迫,以东方十万万以上被压迫人民获得解放为奋斗的目标。”[10]1260在这里,“东方各国”和“整个亚洲”的涵义相近,但都不包括苏联本身;而“东方各国”革命的基本性质是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
实践证明,列宁和斯大林关于中国革命的预言基本上是正确的;而且,类似的革命也发生在朝鲜、越南、老挝和蒙古国,所走的道路是大同小异的。不过,在印度和其他许多所谓“东方国家”、“整个亚洲”和殖民地国家并没有发生。此外,真正改变世界格局从而使一些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因素,除了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和启发以外,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有利环境。抛开这些不论,马克思和恩格斯与列宁和斯大林(以及毛泽东)所谈论的所谓“东方”问题,无论就范围来说还是就内涵来说,都有显著差别;他们所考察的问题也没有内在的联系。前者所考察的主要是“东方”(亚细亚)国家的特殊性,以及西方资本主义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冲击和摧毁;后者考察的主要是十月革命以后亚洲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发生民族民主革命的趋势。在前者那里,印度是作为“东方”的典型来考察的,而俄国公社问题却没有包括在“东方天国”之内;在后者那里,“东方”涵盖了整个亚洲,但唯独没有把俄国自身包括在“东方”国家之列,而是视为东西方之间的“桥梁”。至于邓小平在中国所进行的改革开放,根本不是作为所谓“东方”问题提出的。俞著在“东方”框架内研究的问题本身,有一定学术价值。但是,把不同的“东方”混为一谈,把不同的问题拼凑在一起,没有任何理论价值。
四、不能把落后国家的发展道路问题都纳入到“东方社会理论”之中
把落后国家的发展道路问题都统统纳入到“东方社会理论”之中,是根本不符合实际的。按照人类社会的一般发展规律,在其经历和将要经历的三大阶段中,资本主义是一个必经阶段,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主要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交换方式上表现为市场经济)。但是,在这个阶段,发展程度和历史条件不同的国家,是否可以有不同的发展道路呢?落后国家、殖民地国家、半文明国家是否有可能走一条不同于西欧的特殊发展道路呢?从恩格斯开始已经涉及这个问题,但更多的探索是在俄国十月革命以后。问题是,走上特殊发展道路的落后国家,并不限于“东方国家”,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把这个问题都纳入到所谓“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之中,显然是十分牵强的。
(一)落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走上特殊的发展道路
1.现代以来的落后国家包含不同的情况
直到20世纪中叶,除了少数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外,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或者说落后国家、后发展国家。不过,它们导致落后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不尽相同,落后的程度也有显著差别。有些民族和国家,由于长期处于孤立封闭状态,保持稳定的共同体的社会形式,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因而迟迟没有进入现代社会,甚至还落后地处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们实际上属于半文明国家。有些民族和国家,占有的自然资源十分贫乏,生存的自然条件很差,经济一直处于落后状态。有些国家在发展道路上人为地(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难以避免地)走了弯路,违背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经济长期得不到发展,沦为贫穷落后的国家。有些国家内部民族、部族、种族之间利益纷争,矛盾重重,战乱不止,阻碍和破坏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一些国家那里,上述几种因素或多或少兼而有之。大多数落后国家都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历史,帝国主义的侵略、统治、剥削、压榨使民族经济难以发展。正因为如此,它们如何进一步向前发展,就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
2.半文明国家需要根据客观条件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
恩格斯在重点研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何实现革命变革的同时,也从相互联系中关注半文明国家和其他落后国家未来的发展道路问题。这里所说的半文明国家,主要是指当时欧洲和北美的殖民地国家、被征服的民族和领地。他说,真正的殖民地是欧洲移民占据的土地,如加拿大、好望角和澳大利亚。除此之外,有的只是被征服的、由土著人居住的土地,例如印度、阿尔及利亚;有的是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的领地。他认为:一旦欧美国家实现了社会主义的革命变革和社会改造,就会产生巨大的力量和作出极好的榜样,半文明国家就会完全自动跟着走,单是经济上的需要就会促成这一点。至于这些国家要经过哪些社会和政治发展阶段才能同样达到社会主义的组织,当时只能作一些相当空泛的假设。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欧美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能强迫他国人民接受任何替他们造福的办法,否则就会断送自己的胜利。[6]648-649这里所说的半文明国家,指的是被殖民主义者占据和征服的尚未真正进入“文明门槛”的国家,多半不属于“东方国家”,和俄国公社的情况也有显著区别;既不包括俄国这样的国家,也不包括中国。不过,恩格斯针对“半文明国家”所说的话,对一般落后国家至少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意义。按照唯物史观,现实的社会形态的性质完全取决于它自身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但是,发展道路则有可能依据内部和外部条件的不同而进行选择;不同的发展道路对社会发展的进程会发生不同的影响。这里不应当误解的是,半文明国家“搭便车”走上新的发展道路,并不等于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二)把俄国和中国归入东方国家缺乏前后一贯的依据
如前所说,列宁和斯大林所说的“东方国家”和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东方国家并不一致——虽然都是相对于西欧(欧洲)来说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东方国家,首先是从自然地理特点和农业发展的需要来说的,指处于高原地带、干旱少雨、客观上需要社会统一兴建水利工程的国家;这一特点决定了,需要在原始类型的农民公社或农民村社的基础上,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这些国家集中在北非、西亚和南亚一带,而不包括俞著所说的俄国和中国。恩格斯在考察俄国公社问题时,把这种公社形式同样看作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4]280;在这一点上和印度村社制度具有类似性。不过,第一,在这两个国家,作为“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的农民公社,形成、保存和解体的原因并不相同;第二,所考察的问题也不同。列宁和斯大林所说的东方国家,更多的是从社会属性来说的,指的是受西方奴役的亚洲国家(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特别是其中的大国——中国、印度和波斯。从社会属性来说,俄国不属于被西方奴役的国家;从地理位置来说,俄国人口的主体、经济的重心和政治的中心都在欧洲。因此,列宁和斯大林都没有把俄国本身列为东方国家,而是视为西方和东方的“桥梁”。由上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并不存在一个前后一贯和涵义一致的“东方国家”。这样一来,所谓“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东方学”也就失去了理论前提。
(三)列宁和斯大林所说的东方国家大都未走上他们期望的发展道路
列宁提到的东方国家有印度和中国,斯大林提到的东方国家包括中国、印度、波斯、埃及、摩洛哥。它们大都经历了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解放运动和民主革命运动,但除了中国以外,它们当时都没有加入“全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运动”,它们的发展道路各不相同。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俄国为榜样,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了新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印度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1947年结束了英国的殖民统治,1950年建立了共和国,但却顺势走上了和西方国家类似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波斯(伊朗)曾经是俄国和英国的势力范围,具有半殖民地性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伊朗独立,但成为君主立宪国家。1979年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推翻了巴列维王朝,建立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实行政教合一、神权高于一切的政治制度。埃及曾经先后被法国和英国占领,1922年成为名义上的独立王国。1953年废除君主制,成立埃及共和国,1956年真正独立。埃及长期实行一党(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专政,强人政治(纳赛尔,萨达特,穆巴拉克),国有经济掌握经济命脉,但并没有真正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相反,却走上了亲西方的道路。摩洛哥帝国从15世纪就遭到西方列强入侵,成为多个国家的“保护地”,1956年宣布独立,1957年改名摩洛哥王国,实行君主立宪制。至于世界其他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多半属于亚非拉国家),它们既不属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东方国家,也不属于列宁斯大林所说的东方国家。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的年代,它们纷纷独立(至少是形式上的独立)。但是,真正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屈指可数。总之,列宁和斯大林所说的东方国家大都未走上他们期望的发展道路,因此,所谓“东方社会主义”是不能成立的。
实践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但发展道路可以不同——特别是在人类社会的第二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但是,一方面,有可能走上特殊的、非西方式发展道路的国家,并不仅仅是“东方”国家或亚洲国家;另一方面,东方国家中有条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仅仅是个别国家。因此,力图把世界上走上非西方式发展道路的国家都纳入到“东方社会主义”之中,是不科学的。既然如此,俞著的“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就不过是一个虚构而已。
五、对列宁和斯大林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需要再认识
俞著在其“马克思主义东方学”中,既充分肯定了列宁和斯大林的“东方社会理论”,也充分肯定了“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传统社会主义的典型代表。但实践并没有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持。一方面,苏联和东欧等一大批社会主义国家重新回归到资本主义道路,它们不仅放弃了传统社会主义,而且从根本上放弃了社会主义道路本身;另一方面,中国正在进行从传统社会主义向新型社会主义转变的“第二次革命”。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来说,与其把亚洲和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发展道路,随心所欲地归结为“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马克思主义东方学”和“东方社会主义”,倒不如重新回顾和反思列宁和斯大林传统社会主义理论中的一些重要观点,研究和总结十月革命以来落后国家在选择发展道路方面的历史经验。到现在为止,我国的理论界恰恰缺乏这方面的深入研究。这里尝试提出如下几个理论认识问题。
(一)一国能否单独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
一般认为,俄国十月革命的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一国不能单独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确切地说是:“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同时发生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这一论点是不正确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既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论述本身的误解;也是对十月革命性质的误解。俄国革命的实践根本不能检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这个论断是否正确。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具有世界性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科学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认为,以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不仅如此,如果没有这种高度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没有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就不能建立起来;没有这种普遍发展,共产主义就只能作为某种地域性的东西而存在。因此,“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一下子’同时发生的行动,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为前提的。”“无产阶级只有在世界历史意义上才能存在,就像共产主义——它的事业——只有作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才有可能实现一样。”[3]86,87恩格斯还进一步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将不是仅仅一个国家的革命,而是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的革命,在这些国家的每一个国家中,共产主义革命发展得较快或较慢,要看这个国家是否有较发达的工业,较多的财富和比较大量的生产力。”这是因为,一方面,大工业已经建立了世界市场,把全球各国尤其是各文明国家的人民紧紧地联系起来了;另一方面,大工业使所有文明国家的社会发展大致相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状况也相同。[3]241他们所说的“一切文明国家”,指的是“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即欧美具有决定意义的“文明国家”;这里所说的“一下子”,并不意味着没有早晚和快慢之分,而是大体处于同一个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概括起来,他们提出的主要论点是:共产主义(科学社会主义不过是它的同义语)是世界性的,而不是地域性的;是经济社会形式发展的一个高级阶段,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普遍交往为前提的。因此,革命的变革也必然是世界性的。应当说,他们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科学的和毋庸置疑的。
列宁和斯大林的“一国论”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和说服力。列宁和斯大林都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不再适合于新的历史形势,不合乎实际情形,应当修正。列宁说:“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各个国家是极不平衡的。而且在商品生产下也只能是这样。由此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社会主义不能在所有国家内同时获得胜利。它将首先在一个或者几个国家内获得胜利,而其余的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将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或资产阶级以前的国家。”[11]722斯大林也说:“从前认为革命在一个国家内胜利是不可能的,以为要战胜资产阶级就必须要有一切先进国家内或至少要有多数先进国家内无产者的共同发动。现在,这个观点已经不合乎实际情形了。现在必须从这种胜利是可能的出发,因为各种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帝国主义环境内发展的不平衡性和跳跃性,帝国主义内部那些必然引起战争的灾难性矛盾的发展,世界各国革命运动的增长,——所有这一切都使无产阶级在个别国家内的胜利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8]212-213列宁“根据他对帝国主义阶段的资本主义的研究,得出结论说,恩格斯和马克思的旧公式已经不适合于新的历史形势,社会主义革命完全可能在单独一个国家内获得胜利。”[12]617总之,列宁和斯大林不仅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个国家内取得胜利是可能的;而且认为,这种革命根本不可能在一切先进国家内同时胜利。理由是,在帝国主义环境下,资本主义在各国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和跳跃性。但是,列宁和斯大林的论据并没有推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断。第一,资本主义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的确具有不平衡性,但这并不妨碍“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或“文明国家”可以而且必将达到没有质的区别的发展水平(比如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第二,十月革命被说成是在一个国家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但这一革命并不具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共产主义革命”的性质,因为俄国当时并不具备共产主义革命的条件。俄国不仅在经济上显著地落后于西欧发达国家,而且,它虽然属于“帝国”之列,但基本上不属于“资本帝国主义”,而是封建专制性质的帝国。当时,俄国虽然有可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仍然需要发展资本主义,而不是一下子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制度。1878年,恩格斯曾经针对德国的“国家共产主义”指出,国有化具有二重性。工商业的国有化既可能向中世纪倒退一步,也可能向共产主义前进一步。然而,德国刚刚从中世纪挣脱出来,目前还仅仅是准备借助于大工业和通过崩溃来进入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因此,在德国,需要尽可能高度发展的,恰恰是资产阶级经济制度,因为它使资本积聚并使对立极端尖锐化。国家共产主义是俾斯麦的无知妄想。[6]629-630恩格斯的观点同样适合于20世纪初的俄国。其实,列宁对俄国革命的性质也曾经有过清醒的认识。直到十月革命四周年的时候,列宁还说,“俄国革命直接的迫切的任务是资产阶级民主性的任务”,其内容“指的是消灭俄国社会关系(秩序、制度)中的中世纪制度,农奴制度,封建制度。”[6]563-564他说,“我们的文明程度也还够不上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6]796,“‘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这个名称……绝不是表明现在的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6]490可见,把俄国的十月革命定性为“社会主义革命”有点名不副实。第三,继十月革命之后,世界上所发生的真正意义上的革命,主要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民族民主革命;革命的结果,其中有些国家走上了非资本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直到现在为止,世界范围内真正意义上的“共产主义革命”并没有发生;一些国家所进行的所谓“社会主义革命”或“社会主义改造”,尽管主观愿望是想搞社会主义,但对社会主义本身普遍存在误解,都或多或少带有超阶段和超经济的性质,因而都搞成了“穷社会主义”,而后来都以不同的形式进行了“退赔”。总之,已有的实践既不能证明列宁和斯大林的“一国论”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也不能证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断是不正确的。
(二)落后国家能否“跨越资本主义”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长期以来,不少学者(包括俞著)都声称,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不仅俄国公社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且所有落后国家都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将其概括为“跨越论”。这种在理论界占支配地位的观点首先来自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论述的误解和窜改;而这种观点的形成则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列宁认为:“在先进国家无产阶级的帮助下,落后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过渡到苏维埃制度,然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过渡到共产主义。”[7]279这里所说的“落后国家”指的是没有经过资产阶级革命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而“先进国家”显然指的是苏联。二是两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国家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人们以此为根据认为,“跨越”具有现实可能性。对此,我们应当加以澄清,“跨越论”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所谓“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违背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马克思曾就俄国公社的命运和发展道路问题指出,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俄国农民公社的解体具有必然性。但他同时指出,俄国公社和古代公社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具有生存和解体的二重性,因而有两种可能的选择和两种可能的结局。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如果内外条件具备,俄国公社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4]761-767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第一,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俄国公社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只是说过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前者是一些学者窜改原话并强加于马克思的。前者指的是,在俄国公社的基础上,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者指的是,俄国公社有可能不经受资本主义的苦难和屈辱而继续向前发展,经过一系列的过渡走一条非传统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第二,即使是“不通过卡夫丁峡谷”,也只是缺乏现实条件的愿望和设想而已。如前所述,起初,恩格斯也同样抱有马克思那样的希望;但情况的发展变化很快使他放弃了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第三,即使“不通过卡夫丁峡谷”成为可能,也并不意味着俄国公社可以直接产生社会主义制度。恩格斯说,较低的经济发展阶段解决只有高得多的发展阶段才产生了的和才能产生的问题和冲突,这在历史上是不可能的。单单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这一个共同特性并不会使较低的社会形式能够从自己本身产生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后者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最独特的最后的产物。[6]442-443第四,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俄国公社问题的论述和设想,不适用于一般落后国家。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曾经认为俄国公社有可能“不通过卡夫丁峡谷”,主要是因为俄国公社保存了氏族制度和土地公有制。恩格斯明确指出,当西欧各国人民的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和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之后,那些刚刚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而仍然保全了氏族制度或氏族制度残余的国家,可以利用公有制的残余和与之相适应的人民风尚作为强大的手段,来大大缩短自己向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但这方面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目前还是资本主义的西方做出榜样和积极支持。只有到那个时候,这些落后的国家才能开始这种缩短的发展过程。这不仅适用于俄国,而且适用于处在资本主义以前阶段的一切国家。[6]443显然,这对于那些虽然落后但没有保全氏族制度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是不适用的。第五,俄国公社的注定灭亡和俄国向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关于俄国公社问题的论述失去了直接的理论指导意义。恩格斯明确地指出,深深陷于解体的俄国公有制从那时以来已经又向前迈了一大步。随着农民的解放,俄国进入了资本主义时代,从而也进入了土地公有制迅速灭亡的时代。现在世界上也没有一种力量能在俄国公社的解体过程达到一定深度时重建俄国公社。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一条出路:尽快地过渡到资本主义工业。[10]444-451在俄国,从原始的农业共产主义中发展出更高的社会形态,也像任何其他地方一样是不可能的,除非这种更高的形态已经存在于其他某个国家并且起着样板的作用。俄国就只能二者择一:或者把公社发展成这样一种生产形式,这种生产形式和公社相隔许多中间历史阶段,而且实现这种生产形式的条件当时甚至在西方还没有成熟——这显然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或者向资本主义发展。至于说到公社,那末只有在其成员间的财产差别很小的条件下,它才可能存在。这种差别一旦变大,它的某些成员一旦成为其他较富有的成员的债务奴隶,它就不能再存在下去了。恐怕俄国公社这一制度注定要灭亡。[2]558-561可见,关于俄国公社的命运和发展道路问题,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就已经画上了句号,当时的“设想”也完全“作废”了,根本不能作为今天解决落后国家问题的理论依据。那些至今仍然坚持“跨越论”的学者,一开始就有断章取义和为我所用之嫌。
其次,按照唯物主义历史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人类历史上是不可跨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所以不可跨越,是因为资本在人类历史上具有不可缺少的历史作用。马克思指出:“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在于: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资本才创造出资产阶级社会,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资本按照自己的趋势,既要克服民族界限和民族偏见,又要克服把自然神化的现象,克服流传下来的、在一定界限内闭关自守地满足于现有需要和重复旧生活方式的状况。资本破坏这一切并使之不断革命化,摧毁一切阻碍发展生产力、扩大需要、使生产多样化、利用和交换自然力量和精神力量的限制。[5]393所有制和劳动的分离(这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前提,也是它的主要特征),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必要过渡阶段”。而只有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才能消灭。[13]21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这种主体和客体的颠倒(物支配人,而不是人支配物),是靠牺牲多数来强制地创造财富本身,即创造无限的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必经之点”,只有这种无限的社会劳动生产力才能构成自由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这种对立的形式是“必须经过”的。这是人本身的劳动的异化过程。[14]49那些坚持“跨越论”的学者们,应当认真研读和细心领会这些充满唯物史观的见解。
最后,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的后发展国家并没有“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两次大战以后,产生了不少“社会主义国家”。在“跨越论”者看来,这些国家已经“跨越”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经尝试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都力图跨越资本主义,结果都失败了。其实,这些国家并没有建立起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只是走上了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道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后发展国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仍然处在人类社会的第二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它们不过是以特殊的发展道路,完成第二阶段的历史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就是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私有制经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市场经济形式的存在,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必要的。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本身,并不意味着已经“跨越”了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消灭资本主义。相反,在它的初级阶段,还必须有节制地利用和发展“资本的生产力”。
(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能否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副产品”顺便解决
列宁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一文中,一方面说:“俄国革命直接的迫切的任务是资产阶级民主性的任务”,“我国革命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内容,指的是消灭俄国社会关系(秩序、制度)中的中世纪制度,农奴制度,封建制度。”但另一方面又说:“我们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问题作为我们主要的和真正的工作即无产阶级革命的、社会主义的工作的‘副产品’顺便解决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之间的关系是:“前一革命可以转变为后一革命。后一革命可以顺便解决前一革命的问题。”“苏维埃制度就是由一种革命发展为另一种革命的明证或表现之一。”[7]563-566列宁的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自相矛盾和不正确的,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从理论上讲。第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人类社会历史上伟大的革命之一,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后发展国家都同样重要,而且在后者那里会更加艰巨复杂;差别仅仅在于,如果后发展国家能够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有可能走上一条新的、非常规的发展道路。第二,社会主义革命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革命,革命的成果必将是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因此,既不可能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趁热打铁地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也不可能建立可以涵盖两种不同性质的革命成果的经济社会制度。这一点并不会因为工人阶级政党掌握了领导权而改变。第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作为不同性质的革命,既不可能一勺烩,也不可能以社会主义革命主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民主革命的任务还没有解决以前,不能把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提到当前的议事日程上来。
从实践来看。以“顺便解决”的方式进行两种性质不同的革命,在实践上是根本行不通的,或者说不过是一种假相和误解。“顺便解决”意味着,或者以“社会主义革命”摧毁刚刚取得的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或者这种革命根本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是一种冒险主义的尝试。正是这种“顺便解决”的做法,使苏联走了弯路,遭受了挫折,从而不得不实行“新经济政策”。然而,列宁虽然承认“决定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是“犯了错误”,虽然认识到“新经济政策……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转而恢复资本主义”[7]574-576,但他并没有对他提出的“顺便解决”的理论本身进行反省;对他来说,“新经济政策”不过是短暂的“战略退却”。
列宁的“顺便解决”的理论和中国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的“一次革命论”(“毕其功于一役”)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毛泽东明确反对“一次革命论”,但他在民主革命胜利后却坚持要“趁热打铁”,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马上转向社会主义革命。“顺便解决”和“趁热打铁”虽然有一定区别,但都包含了同样的内容——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贬低和对其成果的藐视。前者忽视了独立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后者忽视了建设和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重要性。中国和苏联的做法可谓是异曲同工。
(四)在落后生产力基础上能否建立起“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国际的苏汉诺夫等人认为,俄国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实行社会主义的高度。对此,列宁反驳说,既然建立社会主义需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我们为什么不能首先用革命手段取得达到这个一定水平的前提,然后在工农政权和苏维埃制度的基础上赶上别国人民呢?[7]777斯大林也曾经批评了第二国际的“理论教条”,他说,就算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保持政权的条件不充分,但如果形成了有利的历史环境(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为什么不能把事情颠倒过来,先夺取政权,为无产阶级的发展造成有利条件,然后一日千里地前进”?[8]194-195这种“颠倒”的观点包含两个问题:一是已经具备的“革命”的条件,是否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二是能否在落后的生产力(从而落后的文化)基础上建立一种“先进的经济制度”。
其实,是否具备爆发革命和夺取政权的条件是一回事,革命的性质和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又是另一回事。如果具备了爆发革命和夺取政权的历史条件而拒绝革命和夺取政权,是右倾的表现——第二国际和中国的陈独秀都是如此;但是,如果这种条件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条件,革命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不可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硬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左”倾的表现。问题的实质是,在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不可能建立起“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包括苏联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或多或少地犯了同样的错误,就是力图在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急急忙忙建立“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然后在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激励和保护下发展生产力。但是,人们很快就会发现(在中国是刘少奇率先发现的,并在党的八大报告中提出了这个问题),在这种“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一个基本矛盾——“先进的生产关系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解决矛盾的办法是,用落后的生产力去适应“先进的生产关系”。其实,这种所谓“先进的生产关系”,不过是形似超前而实则倒退的生产关系;其结果,必然会束缚、阻碍、破坏生产力的发展。
(五)在贫穷落后的国家搞社会主义是否更容易
斯大林说:“列宁主义的革命论”认为,无产阶级革命“不一定在工业比较发达等等的地方。资本战线将在帝国主义链条最薄弱的地方被突破……也许是资本主义不太发达的国家,而其他资本主义比较发达的国家却仍然留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在1917年,世界帝国主义战线的链条在俄国比在其他国家薄弱些。”“在最近的将来,这个链条将在什么地方被突破呢?还是在它最薄弱的地方。比如说,这个链条可能在印度被突破。”[8]205-206列宁和斯大林的“薄弱环节论”,是“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更容易”的理论基础。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俄国十月革命“突破”的“薄弱环节”本身是什么,是“资本战线”,还是沙皇的封建专制制度?第二,俄国这种“突破薄弱环节”的革命是什么性质,是社会主义革命,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实际上,俄国革命突破的是沙皇的封建专制制度,而革命的性质则是新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可见,斯大林所谈论的问题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谈论的问题并不是一回事。实践表明,当时的发达国家尚不具备社会主义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落后的俄国就更不用说了。斯大林显然混淆了两种“帝国”的区别。当时的俄国确实是“帝国”,在由帝国构成的链条中也确实是“薄弱环节”,但俄国属于封建专制帝国,而不是欧美式的资本帝国;俄国革命的胜利无疑消灭了一个封建帝国,但并没有突破西方国家的“资本战线”。因此,十月革命的胜利并不意味着俄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更容易。至于印度就更不用说了。印度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建立的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当时,全世界的落后国家几乎都在帝国主义的统治之下,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尚未成为主体。在那里,民族民主革命的形势有可能已经成熟,但绝不是搞社会主义更容易。
中国的革命同样不能证明“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更容易”。毛泽东多次讲中国“一穷二白”是好事的道理。1958年,他在《介绍一个合作社》的批示中曾经说过:中国六亿人口的显著特点是一穷二白。这看起来是坏事,其实是好事。穷则思变,要干,要革命。一张白纸,没有负担,好写最新最美的文字,好画最新最美的图画。在这里,“穷则思变”的道理是正确的,问题是变革的性质和结果是什么。如果认为越穷越容易搞社会主义,那就不正确了。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把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区别开来。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落后国家走一条特殊道路也许更容易,但绝不可能是搞社会主义更容易;硬要搞,就只能是原始共产主义或“穷社会主义”。处在传统社会主义时代的中国,正是这种形式上相似但缺乏实质内容的“穷社会主义”。“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更容易”这种认识,既有落后国家容易患“革命急性病”的原因,也与认识上的误解有关。误解一方面来自列宁和斯大林的“薄弱环节”理论,另一方面来自对两次大战以来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幻觉。其实,这些国家都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是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后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实现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历史任务的另一种选择。
(六)如何认识和概括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特征
从苏联开始,一直把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特征概括为三条: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据认为,这种概括来自“老祖宗”的论述。理论家们从来不想一想是否准确和科学。既然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那么,这种概括不仅在理论上是不严谨、不确切的,而且在落后国家付诸实践时必然走样。从党的十三大开始,我们不再提“计划经济”;于是,社会主义的三个经济特征变成了社会主义的两个原则。这里实际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是什么;二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是什么?
先说“公有制”。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只能是公有制,但公有制有不同的历史形式,不是任何公有制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把公有制形式本身等同于社会主义是不正确的。只有建立在资本主义成就基础上的公有制,只有建立在高度发达、高度社会化、高度科学化生产力基础上的公有制,才有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从实践上讲,所有经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不外两种:一种是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全民所有制;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制(在苏联,这种所有制形式仅仅存在于农村,即集体农庄)。其中,国家所有制处于统治地位。公有制仅仅和私有制相对立,如果把公有制形式本身视为社会主义的特征,那就意味着:只要不存在或者消灭了私有制,就成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国家形式相联系,如果认为生产资料掌握在国家手里就是社会主义,那么,一切国有化的措施就都是社会主义的措施。这样一来,就为“国家社会主义”和“民粹派社会主义”(农民共产主义)大开方便之门了。
再说“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列宁的提法,可以认为是对恩格斯所说的“社会的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调节”的简单概括。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从消除商品生产的角度来看也是“产品经济”;而资本主义经济则是“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列宁这种认识基本上是正确的。问题是,整个社会的计划经济必须建立在社会所有制和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在国家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前提下,计划经济就会变成国家垄断和行政控制。这种所谓的计划经济虽然和市场经济相对立,但并不体现社会主义性质;非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这样做。更重要的是,由于不具备计划经济的条件,名义上的计划经济必然变成实际上的“统制经济”、“命令经济”、“官治经济”。
最后是“按劳分配”。概念本身是马克思提出的,但关键是内涵。这种内涵不取决于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经济条件,包括生产力条件和所有制(生产方式)条件。如果不具备条件,虽然可以消灭各种形式的剥削,但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实践证明,在贫穷落后、国家垄断的条件下,名义上的按劳分配必然变成行政性的供给制,变成平均主义“大锅饭”。
按照上述三个特征,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曾经消灭了私有制和资本,但劳动者却未能成为生产条件的主人,他们仍然是“国家的雇员”(列宁语);虽然实行了计划经济,但既不能消灭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商品交换,也不能真正做到合理配置资源;虽然消灭了按资本所有权分配,消灭了剥削和两极分化,但却不能实现按劳分配,也不能消灭共同贫穷。可见,过去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特征的概括,在理论上是不确切的,在实践上是扭曲的,并没有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上述这些经济特征实际上是同“穷社会主义”相适应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述,社会主义制度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直接对立物出现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特征主要是:社会直接占有(社会所有制);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对社会生产进行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调节;实行共同生产和联合劳动;劳动普遍化,并以共同体成员和劳动者的身份参与产品的分配。这些经济特征都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里应当指出,无论是市场经济(普遍化的商品生产),还是计划经济,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经济形式都是一定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的表现。
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在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和生产目的等等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的和复合的。其经济特征主要是:在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方面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在分配方式方面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在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方面是市场经济。
(七)从苏联和东欧的制度巨变引出来的理论思考
20世纪90年代初在苏联和东欧各国发生的制度巨变,以及随之而来的在民族独立国家发生的西化的政治变革(上述变革的进一步发展表现为“颜色革命”),究竟说明了什么?美国的著名政治家布热津斯基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大失败”,证明了西方国家价值观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正确性。中国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则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问题不在社会主义制度,而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其中,没有处理好计划和市场的关系、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陷入困境的经济根源;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科学社会主义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苏东剧变不过是社会主义运动难以避免的曲折,而其根源则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背叛。显然,上述种种观点并没有真正说清楚问题的本质和缘由,包含了不少的偏见、误解和辩解的成分。其实,苏东剧变并不是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失败,而是没有遵循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科学理论;不是仅仅因为没有处理好计划和市场、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而是因为原有的经济制度具有超阶段的性质,同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形式不相适应;主要不是因为个别领导人的错误所致,而主要是因为发展道路出现了偏差,社会形态已经扭曲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列宁和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理论(即俞著所说的列宁和斯大林的“东方社会理论”),的确为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理论支持;但苏东剧变的实践证明,这一理论并不完全科学和成熟,包含着不少偏离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非科学的成分,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前面所作的理论分析是正确的。苏东剧变证明了:第一,共产主义革命具有世界性质,一个国家有可能单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不可能单独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更不用说在资本主义不发展的落后国家;第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从人的依赖关系转向物的依赖关系的革命,是人类历史上最具有转折点意义的革命,其任务是不能在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革命”中“顺便解决”的;第三,在特殊条件下,落后国家有可能走上一条非常规的、非资本主义的特殊发展道路,但不可能简单“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第四,在显著落后于发达国家的生产力基础上,不可能建立起“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超阶段的努力只可能形成一种变异的、扭曲的社会制度;第五,以苏联为代表的超越发展阶段的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及其制度是不可持续的(充其量可以同恢复战争创伤和建立工业化基础的要求相适应),以不同方式改变这种发展道路是不可避免的;第六,在贫穷落后的国家搞社会主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不是更容易,而是更艰难、更复杂、更具有不确定性,已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仍然有可能回归到资本主义道路上去。
实践证明,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和执政条件下,一部分落后国家有可能走一条社会主义道路,但关键是怎么走这条道路。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应当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当作蓝图照葫芦画瓢,而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从落后国家的实际出发,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是力图“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是在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有节制地利用和发展资本主义。落后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兼顾两个方面的要求:既要体现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和保障共产主义前途,又要大胆地有节制地发展“资本的生产力”。落后国家走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很困难,就像走钢丝一样,“左”了不行,右了也不行。
(八)由传统社会主义转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质
中国改革的目标是由传统社会主义道路转向新型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主要是建立符合初级阶段条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表面上看,在中国发生的事情和在苏东各国发生的事情全然不同——前者坚持了社会主义道路,后者则放弃了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它们不能不遵循一般的发展规律。正因为如此,它们在不同的变革中包含一个共同点,这就是:它们都放弃了传统的社会主义道路及其制度,都转向市场经济,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和政治形式变化上的巨大差别相比,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变化上的差别要小得多。在中国发生的变革,表面上看只是以市场经济代替了计划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代替了两种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前提和特征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产权(至少是经济所有权),它们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时也是投资者;在商品生产普遍化的同时,劳动力也成为商品,劳动者成为雇佣劳动者,企业内部表现为劳资关系;生产和经营的直接目的是利润(剩余价值)。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发生分离,国家资本所有权和它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分离,劳动和所有权分离。也就是说,国家和企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看问题,变革的实质内容是: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保持优势地位和国家发挥控制力的前提下,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创造条件,充分发展“资本的生产力”。我们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有节制地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这是一种全新的发展道路,是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另一种可能的发展道路。这条新型的发展道路当然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但并不构成资本主义道路及其制度的直接对立物。
回顾新中国创立以来的历史,就经济制度、经济形式和经济关系而言,我们实际上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开始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以国营经济为领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采取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经济形式。但是,社会主义改造否定了新民主主义制度,建立起和苏联相类似的传统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国营经济为主导的两种公有制经济,采取所谓的“计划经济”形式。后来,经济体制改革又扬弃了传统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家控制经济命脉,采取世界通行的现代市场经济形式。与此相联系,社会形态的变化同样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在,无论在外延的方面还是在内涵的方面,社会经济私有化和资本化的程度远远超过了新民主主义社会。这也说明,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尽管发展道路可以有不同,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发展阶段是不可能简单地跨越的。我国在改革过程中确有过一些偏差和失误(一方面是全面的产业化、市场化、资本化;另一方面是政府职能和行为的扭曲),但改革开放的大方向是合乎规律的。
国外很多学者认为,中国改革的实质是搞资本主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专制资本主义”。这种判断和概括是不正确的和片面的。就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变化来说,的确发生了一定质的变化。资本(从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无到有,从外到里(公有制内部),从从属地位到处于支配地位。对于这一点我们不必回避和掩饰。如果有些人根据这种变化作出上述判断和概括,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做这件事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定阶段上发展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我们的最终目标是以“直通车”的方式进入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
国内外不少学者把中国的做法称之为“中国模式”。我们是不能轻易接受的。作为“模式”,一定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和可以复制的。但是,中国道路所要求的条件在一般国家并不具备。最主要的条件是:第一,国家在特殊条件下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问题只在于如何走好这条道路。如果已经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再转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现在看来几乎没有可能。第二,工人阶级(无产阶级)政党持续地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也就是说,政治上层建筑不是西方式的,不搞多党制和政党轮替。如果已经存在多党制,再想使共产党持续地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看来同样几乎没有可能。人类社会现阶段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的阶段,走资本主义道路表现为一般趋势。经验告诉我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具有转轨的现实可能性,而已经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几乎是不可逆转的。有些号称“社会主义”的国家,的确不同于西方国家,它们以国有化、政府干预的方式保护工人阶级和民族利益,在价值观方面也区别于欧美国家。但是,在已经形成的多党制的框架内,不仅不可能复制中国的做法,而且始终存在道路和制度的不确定性。
结束语
经过仔细考察和深入研究,我们就会发现,俞著使用的所谓“东方社会”和“东方社会理论”等等概念,以及一些重要论点,是与事实有出入的,有些是强加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和他们的后继者们的。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并没有使用过“东方社会”这种规范化的概念;而他们曾经考察过的“东方”以及相关概念(例如“东方天国”),和俞著所说的“东方社会”没有关系,也没有为俞著的“东方社会理论”提供任何所需要的东西。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考察过俄国公社的性质、特点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过“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的设想,但不是作为“东方社会”这样的问题来考察的,而是作为有别于西欧的个别特殊形态和可能的发展道路来考察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俄国公社得出的看法和设想,根本不适合于诸如中国这样的其他“东方”国家或亚洲国家。
十月革命以后,列宁和斯大林确实很关注位于苏联东面的“东方国家”、整个亚洲乃至世界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革命的形势、性质和前途问题,这和俞著考察的主题是一致的。但是,一方面,他们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东方”是不同的问题;另一方面,他们的有些重要论点(不管是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涉及的是整个世界,并不构成所谓“东方社会理论”。
毛泽东和邓小平分别提出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理论——新民主主义理论、社会主义革命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可以认为是对苏联传统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践、发展和变革;从理论上讲,是后发展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走上特殊的发展道路的问题。但把这些理论(经验和教训)纳入俞著设计“东方社会理论体系”的框架之中,也未免牵强。总之,把现代社会划分为“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把发展道路区分为“东方道路”和“西方道路”,是根本不符合实际的。
我们看到,俞著把涵义不同的“东方”概念混为一谈,把范围和内涵都不同、缺乏内在联系的“东方”问题,以及所有落后国家的发展道路问题,装在一个主观设计的筐子里,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和后继人关于落后国家(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半文明国家)发展道路问题的不同论述拼接起来,随心所欲地编织成一个所谓“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在这里,俞著一方面混淆了不同的“东方”概念,有望文生义和牵强附会之嫌;另一方面,又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俄国公社问题的论述断章取义和为我所用,把一些已经被事实所否定的设想运用于所有所谓“东方国家”。这在学术上是很不严谨和科学的。就内容和观点而言,俞著在“一脉相承”(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东方学)”的名义下,不加甄别地肯定了列宁和斯大林创立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中那些既不符合唯物史观又经不起实践检验的非科学成分,而对苏东剧变这样的重大历史事件和严重后果却未作出理论上的科学说明,而是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会有的“曲折性”加以回避和掩饰。可见,所谓“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并不是对历史事实的科学总结,而是从自己的认识和从某种需要出发“创造”出来的。“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的要害在于,力图为违背了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跨越论”提供理论支撑。然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经验教训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并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以后,决不能跨越必经的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的三大划时代理论成果——新民主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理论,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体现,都有其独立的理论意义,是不能用所谓“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来概括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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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附文:
马克思对俄国走新式社会发展道路可能性的评估——研读《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
作者:俞良早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2期
摘要: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中提出,“从理论上说”和“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俄国存在着走新式社会发展道路的可能性,因为俄国“农村公社”和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同时存在,它能够吸收西方的一切积极成果,而不必经受资本主义发展的波折和痛苦。但从俄国的现实看,农村公社“几乎陷入绝境”,俄国走新式社会发展道路的可能性趋于消失。马克思在俄国社会发展道路上的两种设想,体现了发展道路选择上的灵活性和可变性。
所谓俄国走新式社会发展道路即俄国经历不同于西方社会发展的道路,也即俄国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长期发展的过程,避免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痛苦,以俄国现成的“农村公社”为出发点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马克思对此问题是否持肯定的意见?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学界不断有人研究此问题,不断有文章见诸各种理论刊物。但是一些研究者未紧密地扣住马克思的原著来认识此问题,在认识的过程中主观性较大,以致得出的结论各异,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这里,笔者试图通过研讨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重新认识和把握马克思对俄国走新式社会发展道路可能性的评估。
一、“从理论上说”和“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俄国存在着走新式社会发展道路的可能性
19世纪中后期,俄国国内革命者关于俄国社会发展道路的争论,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西方资本主义发生和发展的状况会不会再现于俄国。如果这种状况再现于俄国,则意味着俄国重蹈西方的覆辙,经受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痛苦。它也会同西方一样,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如果这样的话,俄国以“农村公社”为出发点走向社会主义的可能性,即走新式道路的可能性将不复存在。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阐述的观点是:
第一,《资本论》中关于资本主义起源“历史必然性”的理论“限于西欧各国”。资本主义起源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圈地运动。在西欧特别是在英国,在14、15世纪农奴制解体过程中,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通过暴力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强占农民的份地及公有地,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把强占的土地圈占起来,变成私有的大牧场、大农场。这就是历史上的“圈地运动”。在圈地运动中,农民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被强行剥夺,他们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失去生存保障,被迫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无产者,靠出卖自身劳动力才能生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必需的能被雇佣的劳动力,在圈地运动中大量产生了。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圈占大片土地后,或自己雇工经营农场,或者租给农场主经营。资本主义农场大量出现,这意味着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起源。而且经过圈地运动,农牧业生产效率大为提高,促进了城市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这个问题指出,资本主义起源的过程,实质上是生产者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的过程,它表现为对农民的剥夺。这种剥夺只是在英国才彻底完成了,但西欧的其他一切国家都在经历着同样的运动。他还指出,这种对劳动人民的痛苦的、残酷的剥夺,“就是资本的起源”。鉴于历史事实,鉴于《资本论》中的论述,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回答俄国会不会出现资本主义发生和发展的问题时写道:“可见,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1]。言外之意是,关于资本主义起源的理论不是针对俄国的情况而言的。俄国会不会出现资本主义发生和发展的状况,需要另外研究和另外说明。马克思还写道:“可见,归根到底这里所说的是把一种私有制形式变为另一种私有制形式。但是,既然俄国农民手中的土地从来没有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那么这一论述又如何应用呢?”[2]这就进一步强调了俄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由于俄国没有出现过类似圈地运动的事件,继续存在着土地公有制,则不可以用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理论来说明俄国社会发展的道路,即不可以肯定俄国资本主义发生和发展的必然性。
第二,俄国“农村公社”由于它和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同时存在,所以能够吸收西方的一切积极成果,而不必经受资本主义发展的波折和痛苦。在古代的西欧,在日耳曼部落占领意大利、西班牙和高卢以前,存在着“古代类型”的公有制的“公社”。由于古代战争的影响或者由于社会的进步,这些公社已经在各地消失了。俄国的农村公社则有幸保存了下来。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写道:“在俄国,由于各种情况的独特结合,至今还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的农村公社能够逐渐摆脱其原始特征,并直接作为集体生产的因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正因为它和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存在的东西,所以它能够不经受资本主义生产的可怕的波折而占有它的一切积极的成果。”[3]这里的意思是说,俄国的农村公社为什么没有像西欧的公社那样在历史上消失而能够保存到现在,可以不去考察,但是必须看到这样的可能性:由于俄国的农村公社同西方资本主义同时存在,它就可以吸收西方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而不会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并遭受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痛苦。马克思考虑到,俄国新生的资产者或者资本主义的崇拜者会极力否定上述可能性,宣扬资本主义在俄国发展的不可避免性。他写道:“如果资本主义制度的俄国崇拜者要否认这种进化的理论上的可能性,那我要向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俄国为了采用机器、轮船、铁路等等,难道一定要像西方那样,先经过一段很长的机器工业的孕育期吗?同时也请他们给我说明:他们怎么能够把西方需要几个世纪才建立起来的一整套交换机构(银行、信用公司等等)一下子就引进到自己这里来呢?”[4]意思是说,既然现在俄国新生的资产者能够将西方的机器生产技术引进到俄国来,能够将西方的银行、信用公司等交换方式引进俄国来,那么农村公社也能够在保留公有制的前提下将西方的一切积极成果引进到俄国来。他还指出,如果从1861年农奴制改革以来,俄国国家政权能够将资助新生资产者发展的巨额款项用来资助农村公社,使农村公社得到正常发展的条件,显示出生机和活力,则人们都会承认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因素”。
第三,西方资本主义制度面临着危机,即将被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也是俄国农村公社能够得以保存和发展的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着不可克服的内部矛盾,即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此矛盾的激化,表现为经济危机的爆发。从19世纪20年代起,资本主义世界每隔几年就爆发一次经济危机。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证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框框太狭窄,不能够支配它自己创造的生产力,它将被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马克思写道:“总之,在俄国公社面前,资本主义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公有制而告终,这种形式的所有制,或者像一位美国著作家……所说的,现代社会所趋向的‘新制度’,将是‘古代类型社会在一种高级的形式下的复活’。”[5]这里所谓现代社会所趋向的新制度将是“古代类型社会在一种高级的形式下的复活”,指未来的新社会制度是高级形式的公有制社会,建立这种社会制度好象“复活”了古代的公有制,可是实际上它同古代公有制相比较,具有更高级的形式。在马克思看来,俄国农村公社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即将被公有制社会所取代的环境,即资本主义在它的故乡已经陷入灭亡的命运,俄国不会逆历史潮流而走向资本主义制度,农村公社将显示自己的生命力。
第四,“农业公社”的命运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俄国农村公社面临着有利于它继续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在西欧,古代类型的公社由于日耳曼人于公元4世纪至6世纪之间的暴力征讨而被毁坏,此后产生了日耳曼人的“农业公社”。“农业公社”同古代公社相比较,以社员之间的“社会联系”取代了原来社员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房屋及附属物如园地已经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古代公社房屋是公有的),农民自力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将产品留为己有(古代公社共同劳动和分配产品)。这些特点赋予“农业公社”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的基础更稳固,房屋的私有、小块耕种自力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使社员的“个性获得发展”。可是这个特点也可能成为“农业公社”解体的根源。因为社员的财富的积累特别是“动产”的逐步积累,起着破坏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作用,在公社内部产生利益冲突,最终导致公社解体。这正是西欧各国“农业公社”消亡的原因。马克思写道:“但这是不是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农业公社’的发展都要遵循这条道路呢?绝对不是的。‘农业公社’的构成形式只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先验地说,两种结局都是可能的,但是,对于其中任何一种,显然都必须有完全不同的历史环境。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6]意思是说,“农业公社”能否存在和发展下去,取决于它内部的矛盾即内部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或者集体因素战胜私有制因素,而这方面的结果又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密切相关。马克思研究和论述了俄国面临的历史环境。他指出:“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它不像东印度那样,是外国征服者的猎获物。同时,它也不是脱离现代世界孤立生存的。一方面,土地公有制使它有可能直接地、逐步地把小地块个体耕作转化为集体耕作,并且俄国农民已经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实行着集体耕作。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适合于大规模地使用机器。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有助于他们从小地块劳动向合作劳动过渡;最后,长久以来靠农民维持生存的俄国社会,也有义务给予农民必要的垫款,来实现这一过渡。另一方面,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生产同时存在,就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7]根据马克思的分析,俄国的历史环境是:它不是西方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国内社会发展和制度改变不受西方帝国主义的制约;农村公社同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同时存在,可以将西方资本主义的一切积极成果吸收到农村公社中来;土地公有制有利于把小地块个体耕作转化为集体耕作,土地的天然地势适合于大规模地使用机器,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等等。这样的环境决定了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即它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带来的痛苦,保存和继续发展农村公社,以农村公社为基础走向高级形式的公有制社会。
马克思在阐述了以上观点后,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从两个方面提出了结论。
“从理论上说”,俄国有可能走上一条新式的社会发展道路,即俄国的农村公社能够存在和发展下去,并可以成为俄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如同前面所论述到的,马克思认为,《资本论》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起源的观点,只是针对西欧各国而言的,只是反映了西欧各国社会发展道路的特点——通过圈地运动造成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彻底分离,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俄国未涵盖在内,它的社会发展可以是另外一条道路——以农村公社为基础和出发点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还如前面所述,马克思指出,“农业公社”能否存在和发展下去,取决于它内部的矛盾即内部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或者集体因素战胜私有制因素,而这方面的结果又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密切相关。在作了这些理论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结论性地提出:“从理论上说,俄国‘农村公社’可以通过发展它的基础即土地公有制和消灭它也包含着的私有制原则来保存自己;它能够成为现代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制度的直接出发点,不必自杀就可以获得新的生命;它能够不经历资本主义制度……而占有资本主义生产使人类丰富起来的那些成果”[8]。
“从历史的观点看”,俄国农村公社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同时存在,而且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正经历着危机,面临着被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的前景,俄国可以不接受资本主义制度而得到它的一切积极成果。前面已经论述到,马克思看到,俄国农村公社由于同西方资本主义同时存在,使它有可能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吸收西方资本主义的一切积极成果,而且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面临危机,有可能被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俄国不可能逆历史潮流而走向资本主义制度。这些无疑是俄国农村公社面临的世界历史环境。就俄国国内的条件看,土地公有制有利于把小地块个体耕作转化为集体耕作,土地的天然地势适合于大规模地使用机器,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等等。这些则是俄国农村公社面临的内部历史环境。马克思在此基础上结论性地提出:“从历史观点来看,一个十分有利于通过‘农业公社’的进一步发展来保存这种公社的原因是:‘农业公社’不仅和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存在的东西,这使它可以不必接受资本主义的活动方式而占有它的各种成果;而且,它经历了资本主义制度尚未受触动的时期而幸存下来;现在却相反,不论是在西欧,还是在美国,资本主义制度都处于同劳动群众、同科学以至同它自己所产生的生产力本身相抗争的境地。总之,在俄国公社面前,资本主义制度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高级形式而告终。”[9]简言之,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危机的加深,高级形式的公有制社会将在西方出现,俄国不必走资本主义道路而能够得到西方的一切积极成果。
二、从俄国的现实看,农村公社“几乎陷入绝境”,俄国走新式社会发展道路的可能性趋于消失
上文证明,马克思认为,俄国存在着走新式社会发展道路的可能性,但是这是“从理论上说”的和“从历史的观点来看”的。由于有的时候理论上的东西同现实的东西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马克思要求“从纯理论回到俄国现实中来”。他从俄国的现实出发研究农村公社的命运,认为农村公社几乎陷入绝境,俄国走新式社会发展道路的可能性趋于消失。具体地看,他阐述了以下观点:
第一,加速剥削农民的一切手段发展起来,必然导致农村公社走向灭亡。1861年农奴制改革时,农民脱离了农奴依附身份,享有与农村自由居民同等的权利。但是农民获得土地的条件十分苛刻。法令规定,地主在保留对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将其作为份地分给农民使用。份地数额不等,非黑土地带,最高数额为3~7俄亩;黑土地带,最高者为2.75~6俄亩。农民可以将份地赎买为私产,但须向地主缴纳大大超过土地价格的赎金。农民如果无货币缴纳赎金,则需向国家贷款来缴纳,然后在49年的时间内分期向国家偿还这笔债务。法令还规定,如果现有份地超过最高限额,地主有权割去超过部分。据统计,在非黑土地带,地主割地占改革前农民使用土地的9.9%,而黑土地带的21省则割去26.2%。这以后,农民由于缺乏土地,被迫租佃地主的土地,接受“工役制”剥削,即用自己的农具和牲口耕种地主的土地,劳动产品的大部分归地主所有,他们得到一部分货币报酬或实物报酬。由于俄国地主和贵族几乎完全免税,农民承担着几乎全部土地税的重担。由于新建立了地方管理机关,省和县一级也向农民派下捐税,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快到收税的时候,高利贷者来到农民中间,拿现钱放债,农民需要以现钱交税,只得无可奈何地接受高利贷者的条件。每到收获的时节,粮商来到农民中间,散布各种压低粮价的谣言,农民被迫低价出售一部分养家糊口所必需的粮食。鉴于这种状况,马克思写道:“正是从所谓农民解放的时候起,国家使俄国公社处在不正常的经济条件之下,并且从那时候起,国家借助集中在它手中的各种社会力量来不断地压迫公社。由于国家的财政搜括而被削弱得一筹莫展的公社,成了商业、地产、高利贷随意剥削的任人摆布的对象”[10]。
从另一方面看,农奴制改革以后,农民阶级发生了分化:一方面分化出少数富农,他们拥有优良的牲畜、农具和大量资金,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另一方面是分化出了一大批破产的农民,他们不仅失去了土地,而且丧失了其他生产资料,沦为农村中的无产阶级。这意味着农村公社内部产生了利益冲突,产生了自身瓦解的因素。沙皇政权对农村公社和农民的压迫必然会加剧农村公社瓦解因素的发展。马克思写道:“这种外来的压迫激发了公社内部原来已经产生的各种利益的冲突,并加速了公社的各种瓦解因素的发展。”[11]他还写道:“但是,还不止如此。国家靠牺牲农民培植起来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这样一些部门,它们丝毫不发展农业生产能力,却特别有助于不从事生产的中间人更容易、更迅速地窃取它的果实。这样,国家就帮助了那些吮吸‘农村公社’本来已经枯竭的血液的新资本主义寄生虫去发财致富。”[12]意思是说,沙皇政权还帮助俄国新生的资产阶级为发财致富去剥削农民。从上述事实出发,马克思提出:“总之,那些最能促进和加速剥削农民(俄国的最巨大的生产力)并最能使‘社会新栋梁’发财致富的一切技术和经济手段,都在国家的促进下过早地发展起来。破坏性影响的这种促进作用,只要不被强大的反作用打破(指如果没有反对压迫和剥削的革命发生——引者),就必然会导致农村公社的灭亡”[13]。这里,马克思揭示了俄国农村公社走向灭亡的趋势。
第二,俄国沙皇政权和新生资产阶级感到对农村公社的剥削这种“剥削方式已经过时”,合谋要杀死给它们“下金蛋的母鸡”,即希望消灭农村公社。俄国在农奴制改革以后,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国家。根据1877年的土地普查资料,7300万俄亩土地即全部私有土地的3/4掌握在大地主手中[14]。缺乏土地的农民被迫接受“工役制”剥削。农奴制度的残余摧毁了农民的生产力。农民田地的单位面积产量极低,多数年份发生歉收。从19世纪70年代末起,俄国进入慢性的农业危机时期,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逐年下降,饥荒经常威胁俄国,尤其是威胁俄国农民。俄国农民虽然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支撑着俄国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沙皇政权和俄国新生资产者来说他们如同会下金蛋的母鸡一样,但是沙皇政权和新生资产者仍然不满意于农业的现状,不满意于现成的对农村公社进行剥削的方式。他们合谋要杀死给他们下金蛋的母鸡。马克思写道:“但是要问,为什么从农村公社的现状中得到好处的所有这些利害关系者(包括政府监护下的大工业企业),合谋要杀死给他们下金蛋的母鸡呢?正因为它们感到‘目前这种状况’不能继续维持下去,所以感到现在的剥削方式已经过时了。由于农民的贫困状况,地力已经耗尽而变得贫瘠不堪。丰年被荒年抵消。最近10年的平均数字表明,农业生产不仅停滞,甚至下降。最后,第一次出现了俄国不仅不能输出粮食,反而必须输入粮食的情况。因此,不能再浪费时间。必须结束这一切。必须创造一个由比较富裕的少数农民组成的农村中间阶级,并把大多数农民干脆都变为无产者。”[15]意思是说,沙皇政权和新生资产者都希望在俄国农村发展资本主义,消灭农村公社。如果遂他们所愿,农村公社被消灭,俄国走新式社会发展道路的可能性将不复存在。
第三,俄国农村公社的发展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但是等待农村公社的是结束其发展过程的“强有力的阴谋”。农村公社的继续发展,特别是它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而实现的发展,要求以集体劳动代替小地块个体劳动。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具备两样东西:一是农民在经济上需要集体劳动,二是在物质上形成集体劳动的条件。马克思认为,第一样东西比较容易得到。只要把农村公社置于正常的条件之下,或者说只要把压在它肩上的重担除掉,只要它获得正常数量的耕地,那么它本身就会感到有集体劳动的必要。然而,第二样东西难以得到。马克思指出:“现在,农民需要的是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况且,现在他们连种两三俄亩土地都还缺乏各种最必要的农具,难道把他们的耕地增加到10倍,他们的状况就会变得好些吗?”[16]“设备、肥料、农艺上的各种方法等等集体劳动所必需的一切资料,到哪里去找呢?”[17]意思是说,当前俄国农民拥有的生产工具甚至不能满足耕种两三俄亩土地的需要,如果他们的耕地面积扩大了许多倍,实行集体生产,则生产工具更不能满足生产劳动的需求。况且,大规模集体劳动所需要的设备、肥料、农艺等等,也无可靠的来源。
马克思还提出,如果创办集体劳动的组织,最初的创办经费从何而来?他意见是:“至于最初的创办费用(包括智力上的和物质的),俄国社会有支付的义务,因为它长久以来靠‘农村公社’维持生存并且也必须从‘农村公社’中去寻找它的‘新生的因素’。”[18]意思是说,全社会都应该关注和支持这项事业,因为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从农村公社那里得到了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理应回报农村公社。可是当时俄国社会的主导力量是以沙皇为代表的封建贵族阶级以及新生的资产阶级。如前所述,这两个阶级一边从农村公社那里获取“金蛋”,一边合谋要杀死给他们下金蛋的母鸡,因为他们感到公社的现状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了,通过农村公社对农民进行剥削这种方式已经过时了。马克思写道:“一方面,‘农村公社’几乎陷入绝境;另一方面,强有力的阴谋正等待着它,准备给它以最后的打击。要挽救俄国公社,就必须有俄国革命。可是,那些掌握着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人正在尽一切可能准备把群众推入这一灾祸之中。”[19]强有力的阴谋正等待着农村公社,农村公社将遭到最后的打击,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将被推入灾祸之中。这就是马克思所揭示的农村公社的命运和前途。
马克思通过观察和研究俄国的现实,认识到封建贵族阶级和新生资产阶级加速剥削农民的一切手段都发展起来,而且这两个阶级正合谋毁灭农村公社。由于他们的剥削、压迫和打击,农村公社“几乎陷入绝境”,它趋向灭亡的命运不可改变。这就是他通过研究俄国现实而得出的结论。他将这个结论告诉了维·伊·查苏利奇,写道:“您完全清楚,现在俄国公社的存在本身由于强大的利害关系者的阴谋而处于危险境地。除了国家直接搜刮的压迫,侵入公社的‘资本家’、商人等等以及土地‘所有者’的狡诈的剥削以外,公社还受到乡村高利贷者以及由于它所处的环境而在内部引起的利益冲突的损害。”[20]他还说,当前在俄国要消灭农村公社和剥夺农民,用不着像英国那样将农民从土地上赶走,用不着下命令来消灭农村公社,只要从农民那里夺取他们的劳动产品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他们就会离开他们的土地,成为流离失所的无产者,农村公社也就会灭亡。这就等于告诉维·伊·查苏利奇以及俄国其他的革命者,农村公社灭亡的命运是不可改变的,俄国社会发展走新式道路的愿望是不可实现的。
三、对马克思思想的评论
笔者在研究和阐述了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的思想后,作如下评论:
第一,马克思对俄国社会发展道路持两种设想。一种设想由他研究理论和研究历史而形成,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是“从理论上说”的和“从历史的观点来看”的。这一设想的内容是:俄国以农村公社为基础和出发点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另一种设想由他考察和研究俄国的现实而形成,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是“我们必须从纯理论回到俄国现实中来”。他由此形成的设想的内容是:农村公社几乎陷入绝境,灭亡的命运不可改变,俄国不可以走新式的社会发展道路,将走上同西方相同的社会发展道路。有学者可能会认为,马克思对俄国社会发展道路持两种设想,而不是持一种设想,证明他的思想不成熟或者正处于“酝酿之中”[21]。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人们在预见事物发展的前途时,总是作两种、三种甚至多种考虑。不能认为作一种考虑的是成熟的思想,作两种、三种或多种考虑的是不成熟的思想。马克思对俄国社会发展道路持两种设想,给当前的人们以启示。对于社会发展道路持两种设想或者多种设想,体现了发展道路选择上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如果只是持一种设想,则容易导致发展道路的凝固化,导致人们这方面思想的僵化。所以,应该充分肯定马克思在俄国社会发展道路上的两种设想。
第二,马克思关于俄国走与西方相同的社会发展道路的设想更值得人们重视。如前所述,这种设想的内容是:俄国农村公社走向灭亡的命运不可改变,它不可以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俄国的社会发展将走上同西方相同的道路。这种设想由马克思考察和研究俄国的现实社会或者现实生活而形成。由于现实社会或者现实生活里包含着人们社会实践的内容,所以研究现实形成的设想比研究理论和研究历史形成的设想更具有人们社会实践的作用和意义,是更值得人们重视的设想。此后俄国的历史证明了马克思关于俄国走与西方相同的社会发展道路的设想。19世纪80年代以后,俄国的资本主义得到迅速发展。1887~1897年间,工厂企业的数目增加了26.3%,生产总值增长了112%。到90年代末,俄国工业部门中已经出现了较大的私人垄断企业50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俄国共有150个各种类型的垄断组织,遍及工业的各个重要部门,垄断资产阶级已经全面地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22]。相反,农村公社日趋没落。到1917年,俄国1090万农户中,310万户彻底摆脱了村社生活方式,实现了土地私有化;230万户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农村公社,实际上转向了土地按户私有;还有74万户虽然仍留在村社,但是对村社制度持否定态度。也就是说,占总户数56%的农民或者已经脱离了农村公社,或者对公社制度持否定态度[23]。由于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俄国通过1917年革命,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走向了社会主义制度。这证明马克思关于俄国走与西方相同的社会发展道路的设想是正确的和符合实际的。
第三,马克思提出了许多对人们的实践有借鉴意义的思想。一是关于俄国吸收西方一切积极成果的思想。马克思反复强调,俄国“农村公社”由于它和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同时存在,所以能够吸收西方的一切积极成果,而不必经受资本主义发展的波折和痛苦。俄国的社会发展道路虽然不完全是像马克思设想的那样,未经过资本主义的波折和痛苦,将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切积极成果吸收到农村公社,由此走向社会主义和走向现代化生产。但是俄国无产阶级在掌握政权以后,鉴于本国与西方国家在科学技术以及生产现代化方面的巨大差距,仍然可以将马克思关于俄国吸收西方一切积极成果的思想付诸实践。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正是这样做。他提出苏俄要学习德国的国家资本主义,建立相关的政府组织以实现对经济的管理,还提出要借鉴美国的泰罗制,以提高苏俄的劳动生产率。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邓小平提出应该大胆吸收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他的这个思想同马克思关于吸收西方一切积极成果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当前,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仍然需要运用马克思关于吸收西方一切积极成果的思想,洋为中用,提高中国的科技水平和生产现代化水平。
二是关于将农村公社置于正常的发展条件下的思想。马克思反复强调,沙皇政权和新生资产阶级采取各种手段压迫和剥削农村公社,使农村公社陷入绝境,濒临灭亡。如要保存和发展农村公社,必须给它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如果要在农村创办集体劳动的组织,则需要全社会给予支持,包括为其提供创办的经费。长期以来社会的各个方面从农村公社得到了种种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它们也应该回报农村公社。这个思想是值得后来执政的工人阶级政党认真实践的。列宁在苏俄新经济政策时期,关注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很快扭转了由战时共产主义政策造成的农村消极、不稳定的局面,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正如列宁所说,实行新经济政策是由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开始的。中国在“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的过程中,对于改善农村的生产条件和改善农民的生活关注不够,造成的副作用很大,教训十分深刻。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也是从农村改革开始的,内容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生产,改善他们的生活。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始终重视“三农问题”,把改善农民的生活和改变农村的面貌放在重要地位。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社会主义的历史证明,掌握政权的工人阶级政党学习和运用马克思关于给予农村和农民正常发展条件的思想,做出成绩,对于改变农村的面貌以至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十分重大。在当代中国,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则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至关重要。
注释:
[1][2][3][4][5][6][7][8][9][10][11][12][13][15][16][17][18][19][2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第761页、761页、762页、762页、763页、765页、765页、767页、766页、767页、767页、768页、768页、768页、769页、769页、769页、770页、772页。
[14]《英法德俄历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页。
[21]张明军:《对“马克思提出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辨疑》,《甘肃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22]张建华:《俄国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13-115页。
[23](俄)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上卷),张广翔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04页。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东方社会主义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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