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真相述评:毛泽东没有阻碍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

作者:迟方旭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4-08-18 468

 民法典的编纂及颁布,不仅表示出民事立法技术的成熟,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兴盛发达的法律表征。在历史上,编纂并颁布一部民法典,是志向远大的政治家和学识渊博的法学家共同的愿望,不少政治家或法学家也因领导或参与制定某部民法典而青史留名;同时,民法典的编纂及颁布也往往成为人们评价历史人物的一项素材,有时甚至会上升为评价历史人物的一项标准。

  学界对毛泽东关于民法典态度的评价即关涉到对毛泽东本人的评价。有人认为毛泽东直接反对民法典的编纂,有人认为毛泽东虽同意民法典编纂,却借故阻碍民法典颁布,或者在发动政治运动时使民法典错过颁布的历史时机。由此导致民法典的编纂胎死腹中,即使编纂完毕也被束之高阁而无法面世。有了这样的评价,下面的结论就显得非常自然了:由于对民法典保持一种“敌意”的态度,可见毛泽东是一位抛弃法治、推崇人治的政治家。不过,在笔者看来,此种观点,既缺乏历史事实的依据,在逻辑上也难以自圆其说,有必要予以辩驳。

  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于国民党“六法全书”遭到废除,国民政府所制定的《民法》随之在大陆失效。于是,民法典的编纂便提上了立法机关的工作议程。实际上,民法典的编纂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只是处于酝酿状态,还未进入编纂阶段。如果认为这一阶段未启动民法典的编纂是一种历史遗憾并进而批评毛泽东轻视民法典,那就太过于忽视历史和苛求前人了。首先是忽视了编纂民法典的政治条件。新中国成立时,虽然大陆范围内的大部分国土已获解放,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和广东(含海南)、广西部分地区仍处于国民党统治之下。在相当部分地区未获解放、军事斗争的任务尚未完成且异常繁重之时,遑论民法典的编纂?新中国成立伊始,百业待兴,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才刚刚开始,经济政策的制定(当时就连土地改革的政策也才处于诞生过程中),对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而言,宛如持篙试水,自然不具备编纂民法典的经济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一边倒”外交方针,为尽快恢复国民经济,苏联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内容成为我们学习的首要对象,而对于民法典编纂理论资源的学习,条件还未形成。这时如果要求社会主义民法典的编纂同时跟进,无异于一种奢谈。

  1954年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国民经济已有恢复,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即将开始,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随之而来。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的召开,既是当时政治建设工作的高潮,又是后来其他政治建设工作的序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为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典编纂工作指明了社会主义方向。颁布《宪法》的同年,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式启动。虽然在文献资料中,难以找到毛泽东与这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直接联系,不过,有两点我们不应忘记:第一,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毛泽东对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逻辑和情理上,不闻不问的可能性很小。第二,《宪法》的颁布是民法典编纂的直接导引,毛泽东对《宪法》的贡献在法制史上早已有口皆碑,因此自然也可算是毛泽东对编纂民法典的间接贡献。

 这次起草工作到1956年底宣告结束,法典文本以仿行苏联民法为主调。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苏共二十大已经召开,中苏两党分歧初露端倪,毛泽东对斯大林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破坏了苏联民法的思考也已开始。此种背景之下,仿行苏联为主调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文本被弃不用,当然不难理解。将此次法典文本未及审议归责于毛泽东个人,实在是对当时历史环境的忽视。

  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肇始于1962年毛泽东“刑法需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的要求。这说明:第一,毛泽东要求制定民法典,并非一时兴之所至。当时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逐渐过去,国民经济已有复苏,编纂民法典是形势所需。第二,毛泽东此次编纂民法典的提议,是1962年3月22日上午听取谢富治、汪东兴汇报公安工作时所说,更多地是基于规范基层公安干部执法行为的考虑,而不是出于发展商品经济的目的。毛泽东建议制定刑法典和民法典,是“慎刑”的、约束公权力的立法理念使然。因此,对毛泽东1962年编纂民法典的提议,一方面不能突破具体历史条件,以现代民法的立法理念评判毛泽东提议编纂民法典的动因,另一方面更不能将法典的编纂,归结于领导人的个人喜好,从而忽视了具体历史条件。

  第二次民法典文本很快形成,但在毛泽东有生之年并未颁布。不少人认为,第二次法典文本的夭折,源自于毛泽东不断地发起各种政治运动,致使民法典错失颁布的历史时机,故而毛泽东应对此负责。其实,自发出编纂民法典的提议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一直萦绕在毛泽东心头,只不过他对民法典颁布的历史条件有着更加苛刻的要求而已,或者说,毛泽东并不认为当时颁布民法典的历史条件已经成熟。1963年5月5日晚,当毛泽东会见朝鲜法律工作者代表团时,他表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至今我们还没有制定出社会主义的民法和社会主义的刑法,原因是“需要积累经验”。1965年8月8日,毛泽东在会见外宾介绍中国的经验时,又表示中国的很多工作尚处于“改造过程中”,如“还没有颁布民法”。他认为“大概还需要十五年”的时间才能“颁布民法”。遗憾的是,十五年的时间未到,一代伟人毛泽东便离开了我们。

  毛泽东逝世十年后,《民法通则》颁布,但它所扮演的只是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仍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民法典。直到今天,民法典还未出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牵绕着政治家和法学家的民法典之“梦”终会圆满实现,但对毛泽东阻碍民法典编纂和颁布的苛责或抹黑,现在就应该停止。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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