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时期的人民司法
版画:马锡五调解婚姻案(1944年6月 斯坦因著《红色中国的挑战》)
1940年1月,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这是一篇划时代的著作,对当时边区的政策和发展方向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关于司法工作的方针问题,1940年5月10日,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在给各县司法处的指示信中作出了关于“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司法基础”的重大决定,这标志着边区的司法工作朝着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方向逐渐转变。1942年的整风运动也促使边区的司法工作者总结经验教训,重新认识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了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
破除旧法与旧司法的影响
西安事变后,在陕甘宁等边区相对稳定的环境下,各个边区政权赢得了宝贵的建设时机。但是司法工作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开拓过程中,司法工作受国民政府确立的体制和法律的影响较大,司法工作遭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高层和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批评。
显然,最初的许多抗日革命根据地没能适应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任务转型,没能根据实际情况的迅速发展创造性地开展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的探索。边区初期司法工作中的缺陷逐渐暴露并扩大,司法工作与人民之间的隔阂逐渐扩大。
早期边区的部分司法干部受到国民政府主导的司法制度和思想影响较大,不顾客观实际奉行“司法独立”和“法官中立”思想。比如:在处理群众斗争案件时,不能站在群众的角度来积极扶持群众;把群众斗争激烈的地方看成罪恶;向群众头上浇冷水,积压群众斗争案件。司法部门根据中立原则,经常认为群众团体过左、过于片面;而群众团体则认为司法人员是勾结上层,偏向上层。这种矛盾激化后就形成互相对立、互相诟病、互相破坏威信的恶果。上述情况,引起了边区领导层的不满和警惕,开始思考新的出路和办法。
1942年10月—1943年1月的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批评了不顾边区实际,硬搬旧法和旧司法制度的错误倾向,要求司法完全符合边区和人民的需要,改善司法工作,制定新的司法政策,即大规模开展民间调解,彻底解决人民的实际问题。
1943年晋察冀第一届参议会的政府报告中确立了关于司法工作的四点原则。一是认为司法工作是政权工作的一部分,要矫正以往所谓司法独立脱离政治领导之弊。二是司法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保证政府各种政策之执行,保护抗日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对汉奸、盗匪及违反法令者予以裁判。三是法官必须依靠民意,依靠调查研究的材料进行审判,矫正以往法官坐在家里死啃条文的习惯。四是对犯人用感化教育政策,反对报复主义。
谢觉哉阅完材料后在日记中写到:除第四条外,其余三条尤其是第三条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做得很差。由此可见,当时谢老对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十分不满意。习仲勋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司法工作,如果不从团结老百姓、教育老百姓方面着眼,只会“断官司”“写判决书”的话,即使官司断得清楚,判决书写得漂亮,则这个“断官司”和“判决书”的本身,仍将是失败的,因为它和所属人民的要求相差很远。要达到上述目的,必须普及民间调解运动。由此可见,当时边区领导层希望抛弃旧司法工作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通过走群众路线开创新型司法工作格局。
确立新民主主义司法的发展方向
怎样探索司法工作的新方向,落实新制度和新办法,成为考验当时根据地司法工作的重要问题。基于此,各个根据地都开始努力探索新民主主义司法方向、途径和内容。其探索的重点方向就是如何把司法工作和群众路线紧密结合起来。关于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中的标准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树立群众路线,也就是说司法工作到底能不能做到为人民服务。在陕甘宁边区积极探索新民主主义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其他根据地也进行了相应的探索。
1944年,当时的山东根据地就开始认识到:我们法的渊源是根据地的政策,政策又表现为我们的法规和命令。具体点说,应该明显规定以后所有的司法判决和调解以及调委会的调解,都以我们省参议会所通过的施政纲领、法规、决议和省行政委员会所颁发的训令、指示和决定及当地政权单行办法为根据,以群众团体的决议为重要参考,以旧的民刑等法作为补充参考,如遇群众团体的决议与其他根据不适当时,呈请上级解决。一直困扰根据地司法工作的司法依据问题至此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也就是说“六法全书”为主已经开始转变成根据地的政策、法律、法规为主,群众团体的决议也得到了很高的认可。
司法工作为民服务的思想,特别是为贫苦农民服务的思想已经开始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当时的山东根据地认为:“由于地主和资本家在历史上早就能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并且能够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工农劳苦大众几千年来受压迫剥削,到现在还是绝大多数没有足够的觉悟,不能认识自己应有的利益,而且不敢大胆主张自己的利益,即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经济利益等。所以我们的司法对劳苦大众应该加以扶持,求得工农劳苦大众在法的实质面前的平等,这是我们司法工作的严重任务。”这表明山东根据地已经开始运用新的法学理论分析新民主主义的司法本质,进而提出了司法工作的立场所坚持的应当是人民大众的立场。
以人民调解为突破口贯彻司法群众路线
1942年底,边区关于司法的改革方向已经基本明确,那就是走群众路线。当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根据以上方针,同时贯彻精兵简政的政策,发布了指示,要求所有人民纠纷问题可由当事人要求所住之乡村地邻居亲友出面调解,无须设固定机关调解。由此启动了边区的调解运动。
1944年6月边区高等法院绥德分庭副庭长乔松山提出了《普遍建立调解制度,订入乡规民约,切实做到减少人民诉讼纠纷》的提案,该议案在边区参议会常驻会第11次会议和边区政府第5次政务会议上通过。此案一经通过,边区高等法院即在8月发布了指示信,要求各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广泛宣传,调解遂广泛开展。
边区的调解工作在当时边区政权组织的强力推进下形成了覆盖面巨大的调解运动。随着调解运动的深入发展,群众觉悟逐渐普遍提高,用群众的力量与群众的智慧解决民间纠纷和改进司法工作不仅是边区政权的认识,也是人民群众的认识。人民与司法之间开始逐步融合,开展“人民司法”工作新格局已经得到各方面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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