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尔不连任,伦敦不爆炸

作者:闲言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252

笔者反对一切恐怖主义,一方面是出于对受难者的人道同情,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态度符合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人的现实利益。但是,这世间除利益与同情外还有道义,即正当性。拙文遭人非议攻击之处就在于文章在同情及利益而外还要探询道义,并且得出“民主国家国民也应该对公共决策后果承担责任”的结论。

为什么民主国家国民应该对公共决策后果承担责任?道理很简单,权责应该对称。民主国家不象专制国家,后者国民没有政治权利,他们的支持、反对不能产生实际效力;但民主国家不同,国民有能力阻止战争,也有能力发起战争;没有他们的支持,伊战不可能发生。他们的支持是自由意志的行使,而非被强迫或胁制,他们当然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更进一步说,正如战争中的枪炮、坦克一样,能够发动战争的国家政权也是一种凶器,小布什、布莱尔正是由于手握此凶器才能发动战争。是谁将此凶器交予二人的?是美英国民。他们不但在事前使二人有能力发起伊战,而且在事后让其连任,使他们能继续此类战争,也等于以另一种形式集体认同了这场战争。既然美国人可以穷搜天下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武器、掩护的人并予制裁,那么伊战受难者为什么不能制裁授二布以凶器、促成伊战的美英国民?如果说反战人士以其鲜明态度撇清了责任,那么那些主战者呢?

如果国际社会真的公正,就应该为追究美英国民支持战争的责任提供正常渠道。没有这种渠道,受难者除了忍辱负重,就只能挺而走险。挺而走险的理由有二:1,他们无辜受伤害;2,现行秩序拒绝追究责任人。不错,他们拒绝了现代主流社会的文明规范,但前提是这个社会首先遗弃了他们;“逼上梁山”当然有违程序正义,而且必然报复过当,但在此之前,程序早已出卖了他们。

普遍正义是不可能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正义,往往只是强者僭妄的名份。罗尔斯站在既成格局与特定视角下妄谈正义,杜撰出什么“重叠共识”、“公共理性”,试问:扔炸弹的人与被炸的人“共识”如何“重叠”,“理性”又何能“公共”?更有人不知所谓,说什么“实现公正,哪怕它天塌下来?”--他们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吗?有些公正的实现,天确实会塌下来;天塌下来,谁也承受不起。

真正的正义应该是弱者也有讨回公道的途径,不管强者伤害它的理由是防卫过当、误伤还是“错误情报”;汽车撞了人都要接受惩罚,何况将炸弹“误”扔到人家头上?但如此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都可能被追究,囿于正义就只能不作为,整个社会将因此失去动力、无法运转。为防“天塌下来”,人类只能退而求其次,放低正义标准,区分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强调权责对称。对于正当行为,纵然发生暴力过当或误伤,也视为可以原谅,不受惩罚只作补偿;对于不正当行为,应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切责任人实施惩罚。按此标准衡量,阿富汗战争和伦敦爆炸都具某种正当性,因为它们都是复仇之役;伊拉克战争则和9.11一样,属于赤裸裸的暴行,它们同时践踏了现代与传统的文明规范。传统文明强调主权不可侵犯,现代文明珍视人权,伊拉克战争不但践踏了一国主权,而且造成至今流血不止的内战等人道灾难。

人类不能再往后退却了,正义至此已到极限。如果再放低身段,就只能奉行“强者为王”、“拳头即规则”。那样,所谓正义,其实只是强者依照自己需要制订的俱乐部游戏规则。能够“俱乐”的,永远只是部分人,总有人会被规则抛弃。为什么很多人(包括笔者自己)都反对、甚至恐惧一切恐怖主义?因为它给我们生活带来不确定,因为它使我们必须依赖的秩序不再可靠。为了这种利益,我们只能说服自己不去分辨不同恐怖活动的不同理由,强迫自己故意“看不见”国际社会的失责,直接将恐怖分子等同魔鬼。

伦敦爆炸的正当性基于部分伊拉克人无辜受难,而不是抽象的伊拉克国家意志,因此报复无须“授权”。基地组织可能邪恶,但邪恶者并非每件事都邪恶;这种报复当然过分,但其来有自,也非无因。无论如何,民主国家国民应该对公共决策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至于责任大小、承担方式,可付诸公议。但现在并不存在这种公议,不仅如此,美英国民甚至不屑于以小布什、布莱尔连任失败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愧疚。

从这个意义上说,布莱尔不连任,伦敦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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