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铁山:对“非公”经济地位的思辩
对“非公”经济地位的思辩
苏铁山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属于何种地位,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不应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引导其健康发展又给予适当的制约和限制。这两个问题既是重大严肃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严肃的政治问题,同时也是应该认真解决的实践问题。我们所进行的“三讲”学习和教育,核心是“讲政治”。这两个问题与“讲政治”密切相关。因此,对这两个问题给予正确的回答,应该是“三讲”教育联系实际所应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补充”问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文件上,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的说法,几经发展和变化。1979年12月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不能当作所谓资本主义的尾巴去批判。”1981年6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指出“国营经济在各种经济形式中起主导作用,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还必须同时发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在该《决定》中还指出“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 1982年9月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7年11月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的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2年10月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5年9月十四届五中全会,江泽民同志在闭幕会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党的重要文件,清楚的反映出二十年来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的认识的一步步深化,也清楚的反映出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的逐渐深入。这些重要文件对于统一党内认识,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与此同时上述党的文件中对非公有制经济作用的提法的发展和变化,也引起了另一些论者的注意。于是,从补充到必要的补充,到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到重要的组成部分,就被一些论者有意曲解为非公有制经济已不是“补充”。进而有些论者又据此向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挑战,公然提出“非公有制经济要由补充经济型向第一增长点和经济工作第一菜单转变”;说私有制“不会再是一个‘补充’”;“私有制将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与‘公有制’并列”;“公有制经济要退出竞争性领域”等等。无独有偶,要求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与公有制经济全面平起平坐的各种要求也“堂而皇之”的提了出来。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到底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是不是补充?到底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不应该与公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已是不能不正面回答了。
思辩一
上述党的重要文件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的提法的发展和变化——从补充到必要的补充,到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字的表达上看,确实是愈来愈重要了。但是,若认真的研读这些文件,深入的体会这些文件的精神和内在联系,我们仍然可以判明:“必要的补充”不是对“补充”的否定;“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不是对“必要的补充”的否定;“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对“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的否定。所有这些“必要的”、“必要的和有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处补充地位的修饰和强调。是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必要的”,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都未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在这里有必要重温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同志的如下论述。邓小平在《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一文中说:“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江泽民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说:“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都要坚持这条原则。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任何动摇,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作法,都会脱离社会主义的方向。”“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江泽民《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八周年座谈会上讲话》中说:“……所以正确地认识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
思辩二
从逻辑上说,主从、主次、主辅、主补是一种对应的主从关系。就是说,为主的方面一旦确立,其他方面就只能处于从属、次要、辅助、补充的地位。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为了坚持和体现社会本身的社会主义性质,确立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那么非公有制经济就只能处于“从属”、“次要”、“辅助”和“补充”的地位,这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尊重和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甘当配角和补充,主动当好配角和补充。而绝对不能与公有制经济争“主体”地位,也绝不能要求与公有制经济“平起平坐”。
思辩三
社会主义不是空洞的说教,他有着实实在在的丰富内容。他不仅仅是一种世界观,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种社会追求,一种社会运动,他同时还是一种具体的政治制度和具体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的具体的经济制度,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均赋予了它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当然这些特征指的是纯粹的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92年讲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他讲的是社会主义的结果。而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三大特征则讲的是实现结果的手段和方法。任何结果的实现都离不开手段和方法。一定的结果的实现同样离不开一定的手段和方法。社会主义结果的实现当然离不开实现他的手段和方法——这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是“初级阶段”,因此就不能实行纯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同样由于是“社会主义”,因此也就不能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于是就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一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理论。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实际的社会经济运行中,如果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调节功能事实上被逐渐削弱以至取消,最终形成了私有制为主体,按资分配为主体和自由市场经济的经济格局,社会主义在中国也就不复存在了,资本主义就真的复辟了。那时中国人民的命运将比今天俄罗斯人民的命运悲惨万分。因为仅就基本条件来说,中国比俄罗斯人均国土、人均耕地、人均资源、人均文化和技术水平均要少很多,低很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个历史的结论是中国的近代史和现代史付出了无数先烈血的代价才换来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个结论已经经过了理论和实践的初步证明,历史将会进一步证明。
二、“限制”和“制约”问题
二十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所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个变化已为统计资料和到处存在的活生生的事实所充分证实。目前这个趋势仍在继续。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增加就业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不是越多越好,总量越大越好,可以不受任何的限制和制约。对非公有制经济是实行一条不加任何限制的发展路线,还是实行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并按照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的原则,给予适当的限制和制约的发展路线。——这些问题也必须正视,必须回答。
思辩一
江泽民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说:“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重要的是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三是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四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发展壮大自己。”上述四个方面实际上就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和制约:一是在社会总资产中非公有制经济的资产不能占优势,二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不能占支配地位,三是非公有制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不能起主导作用,四是非公有制经济不能妨碍和侵害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不断发展壮大自己。
思辩二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句话说的是在维护和保证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共同发展。这就是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有前提有条件的,这个前提和条件就是必须维护和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就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制约。这也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的限定。有人说中央文件未提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限制和制约。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的产业和行业就不准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这就是限制和制约。最近,国家又对小造纸、小煤窑等“五小”(其中绝大多数是非公有制企业)采取了限制性措施。这也是限制和制约。
思辩三
人类社会的社会系统和自然界的自然系统,共同构成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大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但受自然规律的限制和制约,还受到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容量的有限性的限制和制约。在人类社会和自然的系统中,资源的有限性,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和市场的有限性,不但构成限制和制约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因素,而且成为人类社会各利益主体矛盾、斗争的根源。为了避免在斗争中同归于尽,矛盾双方或社会权利的代表被迫出来调节各方矛盾和利益。其基本手段是限制和制约矛盾各方过高的利益追求,使利益分配的格局暂时为各方接受。显然,这种利益调节的结果,不会为各方都认为是公平的。由此,下一轮的斗争也就成为必然。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公有制经济各利益主体和非公有制经济各利益主体的发展,一方面均受国内外市场的有限性,国内外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容量的有限性的限制和制约,另一方面也受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矛盾和斗争的限制和制约。上述各利益主体在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在分割社会市场,分割社会资源和分割社会利润的过程中又是相互矛盾的。上述矛盾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社会现实。社会管理者的责任在于按照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调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分配。在这里各种各样的限制和制约的手段是必要的,它是社会陷入矛盾中的必然选择,它也是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必然选择。事实上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将在限制和制约中发展,在发展中受到限制和制约。勿庸讳言,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限制和制约的内容是不相同的,道理很简单,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必然要坚持和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思辩四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它的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有一条最基本的规律,就是质量互变规律或称量变质变规律。这条规律主要阐述量和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这条规律告诉我们:量的发展和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超过一定的限度就必然会带来质的变化,这就是量变到质变。这条规律还告诉我们:事物在发生根本性的质变之前,在它处在量变的过程中会发生部分的质变。部分质变的积累超过一定的限度也会引起质变。中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里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是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定的。如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能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听任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通过量的积累,最终在总量上超过了公有制经济,成了社会经济的主体,这时社会性质的质的变化就会发生,就从社会主义性质变成资本主义性质。为了防止这种质变在中国发生,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我们必须一方面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对其在总量和产业行业方面加以适当的限制和制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的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已经在总量上大大超过了公有制经济,在经济上的部分质变和局部质变已经发生。对此要高度重视,防止这种情况的进一步扩大,并采取适当的引导和限制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三、结束语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这些基本原则明示中国是要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前提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绝不是搞“私有化”,绝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邓小平同志说的好:“现在我们搞的四个现代化,是搞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不是搞别的现代化,我们采取的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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