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义鼓吹私有化是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 ——在《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成绩单干单”》学习心得报告会上的发言

作者:周新城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4-09-18 897

     自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来,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后曾经沉寂了一段时间的新自由主义,在我国又活跃起来,一股鼓吹私有化的浪潮扑面而来。这突出地表现在借中央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机,力图由私营经济“融合”(也就是“吃掉”)国有经济,瓜分国有资产。

    新自由主义鼓吹私有化,不仅在理论上错误的,而且在行为上是违反《宪法》的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捍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各级党政机关、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鼓吹私有化,瓜分国有资产,削弱以至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4条的规定。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公开反对公有制为主体、公开反对国有经济为主导、公开主张私有化的言论,在我们的报刊上比比皆是,甚至一度成为舆论的主流。连篇累牍、肆无忌惮地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这是任何法治国家都不能允许的。而发表反对公有制为主体、主张私有化言论的人,往往也是嚷嚷“宪政民主”最凶的人,这真是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长期以来,我国有一种怪现象:鼓吹私有化的言论,尽管是违反《宪法》的,却堂而皇之出现在各种媒体上,甚至出现在中央大报上,得不到任何制止,好像是理所当然的事;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言论,尤其是要求发展国有经济的言论,却被当作“左”的东西,遭到抵制甚至谴责。是非颠倒,把人门的思想搞乱了。这是十分危险的。

    在干部队伍里还有一种怪现象:由于《宪法》、中央文件规定公有制为主体,中央有一再表态绝不能搞私有化,于是有的干部嘴上宣传基本经济制度,不讲私有化,但一到实际工作中,一到制定改革措施,就把公有制为主体置诸脑后,谁也不去想如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好像只有发展私营经济、出卖国有企业,这才叫“改革”。结果形成了两张皮:在意识形态里强调批判新自由主义,在实际经济工作中却按照新自由主义办事。说一套、做一套,老百姓就不相信党说的话了,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出,改革必须依法办事,首先要依照《宪法》办事。改革的任何措施都必须为完善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都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不能只讲鼓励、支持,还必须讲引导,即在国有经济主导下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改革绝不能违背、损害基本经济制度,否则改革就走了邪路,就犯了颠覆性的错误。

    必须造成一种舆论氛围:鼓吹私有化是违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从法律上遏制新自由主义的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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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
周新城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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