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治法还是乱法?
这一修正案:
一,意味着给藏独、疆独和一切恐怖主义分子发了“免死金牌”。明明白白告诉他们:从今往后别说走私武器弹药,就是倒腾原子弹氢弹核污染武器都不会掉脑袋。既然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一概不判死罪,那恐怖分子岂能不欢欣鼓舞?岂能不变本加厉?这不是帮藏独疆独恐怖主义分子解除后顾之忧、鼓励他们放手大干又是什么?如果再发生拉萨“3.14”、乌鲁木齐“7.5”、昆明“3.1”事件那样的恐怖袭击,那老百姓面临的就可能不止是刀子棒子石头的问题,而是子弹炸弹的问题
二,意味着给破坏金融市场者发了“免死金牌”。马克思说,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能让人不怕上绞架。走私假币、伪造货币、集资诈骗之类犯罪的利润岂止百分之三百?有绞架尚且镇不住,如今突然干脆取消了绞架,宣布走私假币、伪造货币、集资诈骗不算死罪,这不是鼓励金融犯罪又是什么?不是惟恐金融不危机又是什么?
三、意味着给大规模侮辱妇女团伙发了“免死金牌”。单个强奸能判死,“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批量强奸却不能判死;“批生产”的罪比“单干户”还轻;犯罪越多惩罚越轻——这不是保护鼓励多犯罪、犯大罪又是什么?日本鬼子完全可以宣布当年制造“慰安妇”不是什么了不起的罪行,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制造“慰安妇”的罪比强奸个别妇女还轻。
四、意味着剥夺了中国政府实施紧急状态保护自己的权利。什么是紧急状态?国家民族处于大灾大难大动乱、千钧一发的生死关头。战争则更不用说,是全面的持久的紧急状态。恩格斯说:“能最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最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险关头,要拯救大家的生命,所有的人就得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紧急状态就是这种危险关头,必须让所有的人立即绝对服从一个权威,为此必须动用军队确保实现这条,同时必须如同行进的队列一样,只能允许一个声音,一个命令,尤其不能容忍造谣惑众,否则必导致大混乱大崩溃。“始皇帝死而地分”,“四面楚歌”,“八公山上草木皆兵”,“石人一只眼,挑动黄河天下反”,淝水之战把后撤说成败退,“皇军不可战胜,抗日必败”……所有这些“战时造谣惑众”造成的严重后果世人皆知。苏联卫国战争初期失利,军心涣散,是第227号命令扭转了这一局面:“绝对禁止部队中的撤退情绪,严禁诸如我们还能继续东撤和撤退无害等言论”,“应当就地处决恐慌制造者和懦夫”。但《刑法修正案(九)》彻底推翻了“军令如山倒”、“严禁惑乱军心”这些自古以来公认的必要措施。“阻碍执行军事职务不入死罪”、“战时造谣惑众不入死罪”,不但意味着给上街砸军车、冲军营、阻挠破坏军事调动、使动用军队确保权威实际不可能、肆意造谣惑众瓦解军队、公然对抗军队、剥夺政府行使紧急状态最核心的手段的人颁发“免死金牌”,而且实际意味着包庇鼓励制造暴乱、发动“颜色革命”——紧急状态即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的状态。政府不判罪犯死,自己就得死,政府死了还能判罪犯任何其它处罚吗?谁判谁还不知道呢。因此取消紧急状态下的死罪等效于“对抗紧急状态无罪”,等效于鼓励制造暴乱推翻政府。
五、意味着剥夺了人民保卫英烈的权利。修正案规定,“死人没有名誉权”、“只有亲属才有资格为死者的名誉打官司”。这不荒唐么?革命烈士有多少是亲属健在的?这就为“公知”歪曲历史、肆意污蔑革命烈士提供了法律保护。
六、意味着给一切非直接暴力罪犯发了免死金牌。“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就凭这一条,天津港8.12爆炸案以及一切类似恶性案件的元凶们就能保住脑袋,所谓“严厉追究、一查到底”就不过如此,实际结果必然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一切罹难者就死了白死。
自古以来人所共知,“治乱世用重典”,而《刑法修正案(九)》的核心内容却是“废重典、造乱世”。什么是“重典”?死刑。为什么?威慑。“杀一儆百”。没“杀一”的威慑就不能达到“儆百”的结果——世界上亡命徒毕竟是少数。一旦明明白白地知道犯罪要以自己性命为代价,多数人要犯重罪之前会至少要三思而后行。而一旦有了“免死金牌”,那就大不一样了,结果是死人更多。“造乱世”——怎么“造乱世”?什么最坑人、什么民愤最大就包庇什么。制造金融危机掠夺人民财富、烧杀淫掠,无恶不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武装恐怖分子、走私假币、伪造货币、集资诈骗、组织卖淫、强迫卖淫、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战时造谣惑众……所有这些犯罪哪一样不是最坑人、不是最激起民愤?《刑法修正案(九)》偏偏对这些最能坑人、民愤最大的罪行颁发“免死金牌”。这不是惟恐民愤不大、惟恐天下不乱又是什么?
口口声声“国际接轨”,开口闭口“美国如何如何”,但美国修改一条法律要经过多少场公开辩论?《刑法修正案(九)》一下子对这么多、这么重、这么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罪免除死刑,经过了几场辩论?不声不响突然袭击,一下子就通过了,把既成事实强加给老百姓,还宣布什么“刑法修正案(九)是民主立法好样本”!哪一条经过了人民,代表了人民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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