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帅军:加大惩处违规网站的建议
加大惩处违规网站的建议
尹帅军
习总书记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要加强网络管理工作,要改善网络生态,首要的其实应该是立法、立规。
自十八大以来,我们的互联网生态虽然有一些好转,但是迄今为止并没有根本性改善的迹象。很长一段时间,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在一些大型网络平台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且管理部门对此似乎没有丝毫办法和措施,无计可施。
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就是我们的网信管理缺乏有效的抓手。网信管理工作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问题的核心是什么?核心是在网信工作的许多领域,至今还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依的状态。
没有抓手的网信管理
比如全国人人皆知的魏则西事件,网信办调查组对百度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中竟然没有罚款。这不能不说是网络管理的一大败笔,非常不得民心。在美国,谷歌公司因为帮假药贩子投放广告,就曾经挨罚5亿美元。为什么资本主义的美国政府敢开出巨额罚单,而我们却不能呢?
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如此这般重罚的法律法规。
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一般都会有如下明确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若是违反上述规定,该如何处罚呢?我们来看看互联网相关法规的规定:
网络领域的基本法规、根本大法《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则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没有明确给出罚款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没有针对虚假广告的罚款条目,针对性的例子有一句,“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而《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则是“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规定:“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广告一度占据百度收入的三分之一。而上面的这些罚款标准对于巨型网络公司其实是九牛一毛。
另外,该如何计算这些虚假广告的费用?由谁来计算呢?我们哪个部门有权利像美国政府给谷歌开5亿美元罚单那样,给违法违规网站开罚单呢?
这样的法律法规我们都没有。
我们理应建立这样的法律法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开出给个人的罚款单,而是要根据该公司和机构的市值和影响、根据其收入和利润、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计算罚款。许多网络公司的新闻业务、评论业务其实是根本不赚钱的,而是花钱的,是要靠其广告、游戏等其他收入来弥补的。如果这些网络平台的频道发布了违规言论,罚款的标准就应该是社会危害、读者数量、企业市值,而绝不是罚没没有收入的业务的收入。
如何治理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的行为,无法可依、无规可依
现实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色情擦边球、八卦、垃圾信息畅通无阻。这种垃圾信息的泛滥,危害性要远远比公开宣扬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体系的言行危害更为严重。它动摇的是一个国家所有人民和青少年最基本、最核心的道德和价值观。若是任由这种现象的泛滥而不采取措施,未来就是亡党亡国。
但是在这个领域,我们完全是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依的状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什么管理办法、利税调节措施来控制、管理、限制、引导这些言行。
在美国,违反美国的核心价值观“西方普世价值”的行为,是有法律法规来管理他们、处罚他们的!美国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而在中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却是高度分裂的,以德治国常常沦为一句空话。
“家法”、“私法”大于国法
不仅如此,在微信、微博等平台,甚至出现了网站的“家法”、“私法”大于“国法”的情况,许多源自《求是》、《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的报道被频频删禁,许多维护社会主义的言论被删禁,甚至习总书记的一些讲话在一些平台上也无法发布。
当政府对言论有所控制时,人民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找政府理论,但是面对今天的网络巨头,许多民众却表示无处论理。没有地方受理这样的事情,或者“受理了”却管不过来。在这方面,我们亟需加强立法和管理方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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