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公知”等配以“人民的名义”吗?

作者:千钧棒 来源:察网 2017-04-19 2424

“杨公知”等配以“人民的名义”吗?

——评杨恒均的一篇奇文

千钧棒

“杨公知”等配以“人民的名义”吗?

《人民的名义》热播以后,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大多数人是从正面肯定其积极意义,但是也有人从“左”的和右的两方面对这部电视剧进行抨击,有人称陈老是最大的腐败分子;也有人认为这部电视剧在宣扬“人治”,还有人称“使用‘人民的名义’,本身就是一种腐败。”提出这种奇葩观点的是著名公知杨恒均。

他在自己的微信公号发表一篇题为《请不要轻易使用“人民的名义》的文章。

“杨公知”等配以“人民的名义”吗?

他在文章中有这么一段话:

【这就是为什么突然在精挑细选之下推出了一台反腐剧,看的人多,评价的人却少,同志们都不知道如何评价了。说你写得真实?现实中的真实事件比你更真实,说你用虚构提升了思想,描述了真实?大家都知道,并不是这么回事。

尤其这部电视剧的名字有些雷人:人民的名义——其实,目前的反腐还停留在以雷厉风行的手段震慑贪官,让他们不敢贪,主要是从严治党,以党纪国法的名义惩治贪污腐败,如果真正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到“人民的名义”,让“人民”参与其中,对党政军等所有公权力实行监督,让媒体成为揭露、制衡贪污腐败的重要力量……到那时,应该才能名正言顺地使用“人民的名义”!而在这之前,随便使用“人民的名义”,本身就是一种腐败,也不利于反腐的进一步展开与深入。】

在关于什么是腐败,怎么样反腐败的问题上,就不必要跟公知们废话了,因为一小撮自由派公知与大多数人是两股道上跑的车——走的不是一条路。

在改革开放前期,某些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误导改革,抛出所谓的“价格双轨制”,从理论上为当时“官倒”的形成铺平道路,后来又提出“唾沫理论”、“冰棍理论”“腐败次优论”等,再为瓜分国有资产制造舆论,这就是最早的“权力资本化”——某些官员运用手中的权力合法地或者非法地掠夺财产——或者以非法的手段以权谋私,或者利用政策的空子,合法地占有国有资产,让一批官员或者与官员有这样那样关系的人迅速成为“资本拥有者”。

当党中央重拳反腐败的时候,他们大喊大叫要赦免贪官,认为现在的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发展,会阻碍宪政实施,是“运动反腐“,是”权力斗争”。

关于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什么会产生腐败,又应该怎么样消除腐败,其实大多数人心里非常清楚,而一小撮公知只是需要用腐败现象的存在作为他们忽悠民众支持他们改朝换代的借口。

腐败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有“权力寻租”的一方,必定还有用金钱控制权力的另一方。而公知千方百计掩盖这一实质,片面和抽象地去强调什么“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绝口不提是哪些人贿赂贪官,又是哪些人企图让中国像特朗普所说的美国那样,“政客都是资本家的狗”。他们要的是把“权力”关进“资本”的笼子里面,甚至以宪政的名义在中国实现“资本权力化”。而对于广大民众来说,他们要做的是把“权力”和“资本”都关进“法律”的“笼子”里面,这就是大多数人的反腐观念和一小撮公知的反腐观念根本对立的地方。

不过杨恒均是一个高水平的大忽悠,他的这篇文章表面上不直接涉及反腐败的问题,而是处心积虑地在“人民”的概念上做文章,千方百计给那些在境外敌对势力支持和操纵下不遗余力推进改旗易帜的人披上“人民”的外衣,认为只有让那些人“参与其中,对党政军等所有公权力实行监督,让媒体成为揭露、制衡贪污腐败的重要力量,在制度上让贪腐分子不但‘不敢贪’,还‘不能贪,最后才能过度到‘不想贪’……”而不按照他老人家所说的去做的以“人民的名义”都是腐败。

要认识清楚杨恒均这段话的欺骗性,首先要弄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 什么是人民?

在中国古籍中,人民一般泛指人生,如《管子·七法》:"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也指平民、庶民、百姓,如《周礼·官记·大司徒》:"掌建邦之生地之图,舆其人民之数"。在古希腊、古罗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M.T.西塞罗等人的著作中也使用过人民的概念,但它是指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

近代以后,"人民"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往往与公民、国民等词混用,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它们的意义变得十分模糊,在何种意义下使用,全看有权使用它的人当时的需要。

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人民主权理念里,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人民是集体名词,由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组成。人民来自公民群体是参加政治活动社会人群,这些人群分为统治阶层和非统治阶层。

这是从政治属性上说的,那么哪些人才有资格以“人民的名义”呢?从组成成员上说,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可以“人民的名义”,真正代表中国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人可以“人民的名义”。而那些勾结境外敌对势力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人没有资格,那些妄图颠覆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没有资格。

当然,在这里还有一个概念,那就是“公民”。

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因此,某些人可以以公民的身份表达任何的观点,只要他没有实际上的破坏活动,他们的任何言论不会受到法律处罚,但是他们不属于“人民”的范畴,更加不能够代表“人民”。

第二,什么叫“让‘人民’参与其中,对党政军等所有公权力实行监督,让媒体成为揭露、制衡贪污腐败的重要力量。”

首先,从实际情况看,这些年来,在国内的反腐败斗争中,无论是真正的人民,还是与绝大多数人的立场截然相反的某些“公民”,实际上都能够“参与其中”,只要不是诬陷,只要有事实根据,被揭发的贪官都难逃法网,包括向纪委举报的和通过网络揭露的,雷政富和“表哥”的落马不就是这样吗?难道杨恒均所说的“人民”一直没有参与过这种检举揭发和揭露?

其次,如何“对党政军等所有公权力实行监督”?从本质上说,无论是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家,所谓的“监督”只能是“相对监督”,不可能是“绝对监督”。所谓的“相对监督”就是“党政军等所有公权力”不可能生活在真空里,掌权者身边总是有人,只要从法规上规定领导人必须阳光行政,并且用法律保护检举揭发者,那么这种监督不但是可以做得到,而且这些年来一直在做,不需要杨恒均之流去争取。但同时,又不可能进行“绝对监督”,因为不可能在公职人员身边随时有一大帮人在看着,美国做到吗?英法德做到吗?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色列做到吗?如果做到了,就不会这些年来在这些国家的领导人中出现那么多腐败分子了。

我们了解到:

意大利前总理西尔维奥·贝卢斯科尼(Silvio Berlusconi1936.9.29-)。在他任意大利前总理期间,先后与多名女性有染。以色列前总统摩西·卡察夫(希伯来语: ,英语:Moshe Katsav)2009319日,以色列特拉维夫地方法院以强奸和性骚扰罪名对卡察夫提出起诉。法国前总统萨科齐担任法国总统期间,也是同多名女性有染,而且他在竞选总统期间,还接受了利比亚前总统卡扎菲的献金,结果下台以后马上被审查。还有被查处的日本前首相竹下登、宇野宗佑,前副总理金丸信,韩国前总统卢泰愚,前总理金钟泌、李完久,刚刚下台的总统朴瑾惠,还有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等等,这些所谓的“民主国家”和地区对“对党政军等所有公权力实行监督”了吗?如果进行了“绝对监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高层的腐败现象存在?不是说有了杨恒均所说的那种“让媒体成为揭露、制衡贪污腐败的重要力量”,才能“在制度上让贪腐分子不但‘不敢贪’,还‘不能贪,最后才能过度到‘不想贪’”吗?到底是这些所谓的“民主国家”根本没有进行监督还是本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监督”?

其实,无论是在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家,监督只能是“相对监督”,更多的是事后的追责。

如果是“相对监督”,那么在我们国家,“相对监督”一直在进行着,否则那么多的“大老虎”和“小苍蝇”是怎么样被揪出来的?既然“相对监督”一直在进行,杨恒均这样说不是废话吗?

再其次,什么叫“让媒体成为揭露、制衡贪污腐败的重要力量”?

我们国家目前的媒体主要有“党媒”、自媒体和“资本”控制的媒体尤其是外国资本控制的媒体,无论是哪一种媒体,这些年来在“揭露、制衡贪污腐败”中好像都没有缺位过,难道杨恒均所想说的那些媒体一直来没有揭露过贪污腐败?另外,如何“揭露”、“制衡”?无论是什么样的媒体,要进行所谓的“揭露”、“制衡”,首先必须有事实依据不是?而且应该通过专门的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不是?如果任何媒体可以不需要有事实依据和不通过专门的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就可以进行所谓的“揭露”、“制衡”,那么,打个比方,我怀疑杨恒均是个大贪官,我就可以在媒体上和网络上大造舆论?

其实,谁都知道杨恒均所说的媒体是哪些媒体?这些年来这些媒体也许曾经做过一些好事,也传播过谣言,而更重要的是这些受到境外势力操纵的媒体并没有认认真真去反腐败,而更多的是借反腐败的名义干别的勾当,因此其中有些媒体受到党纪国法的整肃,杨恒均所说的不会是要求在这方面给他们这些媒体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免死金牌”吧?

最后,再请注意杨恒均这段话——

【如果真正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到“人民的名义”,让“人民”参与其中(这段话的“让”字前面其实他省略了一个关联词语“只有”),对党政军等所有公权力实行监督,让媒体称为揭露、制衡贪污腐败的重要力量,在制度上让贪腐分子不但‘不敢贪’,还‘不能贪,最后才能过度到‘不想贪’…… 】

懂得逻辑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这种判断的逻辑规则是“没有前件就没有后件”,也就是说,按照杨恒均的理论,他们这些人不但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而且没有他们的“对党政军等所有公权力实行监督,让媒体成为揭露、制衡贪污腐败的重要力量”,就不可能反腐败,而且在他们能够这样做之前“任何的随便使用‘人民的名义’,本身就是一种腐败,也不利于反腐的进一步展开与深入。”

瞧瞧,他们这些一贯以来站在绝大多数人以及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对立面的一小撮人不仅成为了“人民”,还代表了“人民”,没有他们的参与,就不可能反腐败,如果在此之前使用“人民的名义”,那就“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这种说法不但可笑,而且无耻!

他们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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