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性是现代国家基本理性

作者:丁国强 来源:北京日报 2019-04-06 311

卓泽渊的《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是一本系统论述法治国家问题的理论著作,该书以宏大叙事和整体性视角,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理论逻辑包括基本特征、理论基础、社会条件和现实发展等进行了探讨,对于建构法治中国理论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法治国家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

法治国家理论是法治研究的主题。什么是法治国家、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法学界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课题。法治规律需要总体把握,法治研究需要宏大叙事,法治实践需要战略思考,因为法治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运作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秩序状态,这都需要从宏观上审视和把握,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索。《法治国家论》指出,如果不去寻求法治的理论基础,也就等于自动放弃了人类历史上积淀下来的有关法治的理论成果,就难免要多犯一些错误,付出完全没有必要的代价。法治国家本身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在这里既是法治的主体,也是法治的对象。国家不仅以法来统治和控制社会,更重要的、首位的是国家本身要受法的统治和支配。

有些法学学者把“具体法治”作为时髦主张,故意回避宏大的法治话题,人为淡化对法治重大问题的理论思考。殊不知,如果不从宏大的视野去整体把握现实的法治发展状况,就只能陷入“话语碎片”当中,不能够及时将经验和实证上升为法政哲学,难以形成推动法治变革的知识力量。研究法治国家理论问题,需要整合政治学、法理学、伦理学、社会学、哲学等学术资源,以更高的境界和更广阔的视野深刻把握法治的整体性,将具体法治与整体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对中国的法治道路进行深入探索。《法治国家论》强调,法治的每一个要素和方面都是重要的,但它们的每一个部分或者它们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都不是法治的整体,都构不成整体法治。实现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和社会权利的科学分配,需要厘清个人与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国家层面考量法治的价值目标和运行原则。

法治既是国家追求的价值目标,又是国家运行的基本方式。所以说,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尺度。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国家权力法治化的过程。法治的问题不仅是国家的问题,也是社会的问题。卓泽渊认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法治并行的两个层次,一个在上层运行以追求权力制约,一个在底层运行以强调普遍守法。法治最深刻的基础在社会。作为善治的法治,更看重社会活力、社会秩序。治理的有效性更多的是来自对民意的回应、对民生的关注。法治变革的动力来自社会,社会需求是法治变革的深层根源,社会变革是法治变革的有力支撑。法治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改造社会的历史性成就。

法治是治国之道,国家的法治化状态对于实现党的执政目标至关重要

法治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法治国家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古代思想家十分重视法治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强调“以法治国”“缘法而治”。孔子说:“弃法是无以为国家也。”商鞅说:“法任而国治矣。”王符说:“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在中国古代,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力。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从来没有将法治搁置一边。武树臣认为:“在中国古代政治历史上,法家思想与历代王朝携手同行。”但由于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专制集权统治,推进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需要在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上下很大功夫。《法治国家论》指出,“我们的传统文化与社会意识之中一直存在着权力崇拜。”这显然与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是格格不入的,法治的进步正是在于依法规范和约束权力,促进和保障社会有序、繁荣和人的全面发展。

国家是人的群体,国家是人民的创造物,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基本方略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也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道路探索的历史进程。毛泽东与民主人士黄炎培谈话时指出,要跳出历代王朝由兴而亡、人亡政息周期率的出路就在于民主。1957年,董必武指出:“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把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治国的根本,强调要把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纳入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用“法治国家”的概念替换了“法制国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法治是治国之道,国家的法治化状态对于实现党的执政目标至关重要。法治是现代国家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责任就是法治责任,国家理性就是法治理性。全面建设法治国家不仅仅是观念层面、文化层面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塑。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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