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发言: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好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原院长 周新城
多年来,有的领导部门对国有企业采取了一种漠视的态度。有的领导人主政10年,没有开过一次会讨论发展国有经济问题,没有发过一个文件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这应该说是严重的失职。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暨前此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关于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讲话,让我深受鼓舞。应当说,《指导意见》基本上体现了习总书记关于搞好国有企业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这是值得肯定的。学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导意见》,我有以下四点体会。
一、围绕国有企业改革问题,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一直存在激烈斗争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说到底,是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加强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它的主导作用,还是限制、削弱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争论涉及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经济领域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斗争,除了有关市场经济问题外,最激烈的莫过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了。这也很好理解,因为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力量,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支柱。搞垮了国有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个大厦也就自然坍塌了。在我国,作为帝国主义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内应力量的新自由主义,当然把主要攻击矛头指向国有企业了,他们非要把国有经济置于死地不可。一切争论就由此而产生了。
党中央的态度一直是鲜明的。记得江泽民曾经坚定、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绝不搞私有化,这是个大原则”,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俗?”如此明确的表态,并没有挡住私有化的浪潮。我国国内,不仅学术界妖魔化国有经济、主张私有化的声音不绝于耳,而且实际主管经济改革的某些领导干部还把这种思想付诸改革的实践。一时间,在“烂苹果理论”、“靓女先嫁”等思想的指导下,“半卖半送”、“名卖实送”等出卖国有企业的行为成风,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些人乘机盗窃国有资产,一夜暴富,把国有企业改制变成瓜分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按照这种思路进行改革,势必把我国的改革引到改旗易帜的邪路上去。这反映了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斗争的激烈程度,也是我国改革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出现一些引起人民不满的失误的根本原因。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7月18日视察吉林时指出:“国有企业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创新是企业的动力之源,管理是企业的生存之基,必须抓好创新、质量、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掌握主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维护好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构造和谐劳动关系。”
习近平这一讲话,既继承了我们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贯的思想,又根据当前的历史条件提出了新的思路,回答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应该认真学习和贯彻。
二、正确对待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
怎么看待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本来,这个问题是清楚的,只是被新自由主义者搞糊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就是说,国有经济应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因而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国家机关的神圣职责。
怎么理解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个“主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国有经济应该有控制力、影响力,国有经济应该保证控制、引导国民经济朝着预定的正确方向发展。每到关键时刻,这种作用就显示出来了。建国初期上海的“粮棉之战”就是一例(这个经验值得重视,不过现在很少有人提及了),最近股市风波又是一例。今年6月由于国内外势力相互勾结,操纵股市,一会儿股市猛涨,一会儿又猛跌,搞得人心惶惶。我们正是依靠国有经济,出手救市,稳定了市场,提升了人们的信心,避免了危机。如果没有实力强大的国有经济按照中央部署及时出手,股市就可能崩盘,进而引起广大股民的骚动,动摇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心,政治经济后果之严重,很难估量。
主导作用的另一方面表现在各种所有制的相互关系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但并不是各自孤立地并行发展。不同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各不相同。其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非公制经济则处于补充地位。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怎么贯彻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方针呢?除了政治上靠党和政府的正确的政策措施外,经济上就要靠国有经济了。没有实力强大的国有经济,国家就没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和支持,更没有能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应该看到,不同所有制经济由于性质不同,它们相互之间是存在矛盾和斗争的,谁引导谁,是要凭经济实力来说话的。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经济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要,而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则要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我们要把它引导到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上来,谈何容易!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光凭号召,是做不到的。
从经济上说,国有经济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这就是“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应该始终坚持这个“重要地位”不动摇。
三、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目的是“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这“三个有利于”实际上具体地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保证国有经济发展壮大、“保值、增值”,也就是要做大,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只有做大了,才有经济实力来发挥主导作用。
然而恰恰在要不要做大国有企业,即要不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这一点上,分歧十分严重。新自由主义者炮制了种种理由,要求通过改革缩小国有经济的规模、甚至消灭国有经济。诸如国有经济垄断论、与民争利论、比照西方国有经济比重论、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论、国有企业是“怪胎”论等等。这种反对壮大国有经济的思想,尽管是错误的,但如果仅仅是某些学者的想法,那也就罢了,书生议论,说说而已,无伤大局。要命的是,一些主管经济改革的部门的领导干部也持有这种想法,这就可怕了,因为他们掌握大权,在领导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例如,国务院发展中心的一个局级领导公开主张,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私有化。国有企业不仅不应该做大,而且应该分批出卖,直至卖光。他提出:“国企民营化,对于全国13万家中小型国企而言,完全可以选择整体出售的办法实行一步到位的完全民营化……而那些大型和特大型国企,特别是集团性国企的母公司,包括央企的母公司,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实行走一步看一步的渐进民营化 ……不能裹足不前。”这就是说,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整体出卖”,变成私有,大型国企的改革是通过混合所有制一步一步变成私有。总之,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消灭国有企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体改司司长则强调,“只有市场做不了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这等于说,“市场做得了的”、“赚钱的”领域里的国有企业都必须退出,实行私有化。
在这里,我不从理论上一一驳斥这些谬论。只想指出一点:这种鼓吹私有化的言论是违反宪法的,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把作为公有制主要形式的国有经济私有化了,那等于挖掉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主张把公有制为主体改成私营经济为主体,等于否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不是违宪的言行又是什么?
掌管着经济改革大权的领导干部持有私有化的想法,这对我国来说,隐含着极大的危险,因为他们有可能把改革引上新自由主义邪路,即资本主义化邪路上去。他们是同习近平总书记对着干的,总书记要做大国有企业,他们则要缩小以至消灭国有企业。老实说,他们不配当领导干部,更不配担任主管经济改革的职务。
其次,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保证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也就是要做强、做优。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方针,国有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两种市场的竞争。竞争必然是优胜劣汰,没有竞争力,就会被淘汰出局。国有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经受住市场竞争的考验,必须通过改革使得自己身强体壮,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习总书记指出了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基本途径,他提出“创新是企业的动力之源,管理是企业的生存之基”。只要抓好创新、质量、管理,就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掌握主动。这就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所在。
新自由主义者反对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增强企业竞争力这一方向。他们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因而改革不应该探讨如何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的问题,而是国有企业如何退出竞争性领域。用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的话来说,就是:“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应该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成之日,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时。”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在市场经济中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增强竞争力。他们认为,国有企业只能在“市场之外”存在。
为了说明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我们不得不从基本道理讲起。邓小平对政治经济学的一大贡献,就是他阐明了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是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而不是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它们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所在。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的矛盾,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一论断,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使得我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能够大胆地利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来发展生产,也为我们创造性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新自由主义者的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论断,从理论上说,违背了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的科学判断,回到了改革开放以前的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错误认识上去了,因为他们实际上是把市场经济同私有制混在一起了;从政治上说,是反对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的,因为如果公有制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怎么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的嘛。这些新自由主义者口口声声说赞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却又说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真不知道他们的理论逻辑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四大以来,一大批国有企业通过改革,转换了经营机制,改革了管理方法,在市场经济大海中游泳,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效益大大提高(如跻身世界500强的建材集团、医药集团等,这样的国有企业,已经相当普遍)。事实已经证明,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是站不住的。
但是,新自由主义者是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主儿。在国有企业已经很好地实行市场经济机制的事实面前,也就是说,在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已经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这个事实面前,仍然坚持国有经济不能搞市场经济。上面提到的国务院发展中心的那位干部就说:“从根本上来说,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国企并没有实现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也无法实现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真是闭着眼睛说瞎话,完全不顾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四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国有企业通过改革增强市场竞争力,他们却说,国有企业根本不能搞市场经济,这不是满拧了嘛!持有新自由主义观点的人,是不可能贯彻总书记的决策的。
第三,国有企业改革应该“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这一点应该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联系起来理解,因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国有企业正是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来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的。
习总书记在三中全会上对《决定》做的《说明》指出:“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三中全会是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看作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看作是增强公有制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习近平视察吉林的讲话又重申了这一精神:国有企业的改革,应该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也就是说,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利用国有资本吸收社会资本,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中国建材集团就是这样做的,它通过与非公有制经济交叉持股的方式,用210亿元国有权益控制了650亿元的净资产,用650亿元的净资产又控制了一个超过3000亿元总资产的企业。事实证明,这是国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习近平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指明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沿着这一方向进行改革,就一定能够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好。然而不能不看到,贯彻这一指示,是充满着斗争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警惕新自由主义的干扰,尤其要警惕某些实际主管经济改革工作的领导干部,枉顾习总书记的指示,自行其事,按照新自由主义的思路去设计和贯彻改革方案。
现在有一种很不好的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强调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要求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限,坚决批判新自由主义;一到实际主持经济改革的部门,就把马克思主义置诸脑后,完全按照新自由主义来设计改革方案,甚至请新自由主义的外国人来制定改革规划。这种说一套、做一套的“两张皮”现象,不仅贻误了改革,而且败坏了党的形象。再也不能允许这种现象存在下去了。《指导意见》已经对国有企业改革做出了那么明确的指示,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按照习近平讲话精神去推进改革,另搞一套,就应该严格按照党的政治纪律处置。
四、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搞好国有企业的管理
习总书记讲话特别强调国有企业要搞好管理,指出“管理是企业的生存之基”,而搞好国有企业管理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发扬劳模精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国家把一大笔钱(资本)掌握在手里,就是全民所有制了。上世纪50年代中期,我们用赎买的办法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定息的形式把资本金给了资本家。钱是给了资本家,但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消灭了,变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可见,不能把所有制仅仅看作一把钱归谁所有,更重要的是要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并不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所有,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关键要看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国家占有生产资料,但在生产过程中是雇佣关系,工人不是主人,而处于被雇佣的地位,那仍然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就是这样的),而不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如果生产资料归一帮子人共同所有,但雇佣工人进行劳动,那也仍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就是这样的),而不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所以,并不是只要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就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也不是所有的股份制企业都是公有制(并不是像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说的那样,股份制就是“新公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或股东集体所有,都只是资本的组织形式,而不是生产关系的“内核”。我们一定要考察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才能说明所有制的性质。
正因为如此,毛泽东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建立起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后,十分关心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上世纪50年代初,我国国有企业基本上照搬苏联的企业管理制度,强调一长制。那时我们的国有企业模仿苏联马戈尼托高尔斯克钢铁厂的管理制度,把它称之为“马钢宪法”。毛泽东对此十分不满,认为在这种制度下,厂长与工人的关系是“猫鼠关系”,是不平等的,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他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艰苦的探索。正当他在探索的时候,中共鞍山市委给中央写了一份报告,总结了鞍山钢铁公司管理制度改革的经验,把它概括为“两参一改三结合”。毛泽东看了十分高兴,马上代中央写了个批语,充分肯定了鞍钢的做法,把它称之为“鞍钢宪法”,要求在全国推广。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再一次肯定了“鞍钢宪法”,把它列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应当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按照毛泽东的意见是:对领导人员来说,“要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以平等态度待人”;对企业管理人员来说,要“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对工人来说,要保证工人参加企业的管理,真正体现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他指出,“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个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用做工作,就自然会出现劳动者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创造性合作。”只有工人成为企业的主人,能够当家作主,企业的员工(不管是领导还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国有企业才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工人在生产中不能真正成为主人,工人不能参加管理,即使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也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国有企业搞好管理,中心问题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树立起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真正体现出全民所有制性质。绝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国家的企业管理制度。应该看到,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具有两重性的,一方面它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律,这是科学的,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另一方面它服从于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需要,反映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必须扬弃。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出发,借鉴西方企业先进经验,建立起自己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企业管理制度。
记得在讨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中央一位领导同志曾经提出,现代企业制度是任何国家都适用的,但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有自己的特点。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有三个前提,一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三是坚持公有制。在坚持这三个前提下,建立自己的现代企业制度,不要照搬别国的东西。这一意见十分重要。
建立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企业管理制度,这项工做还在探索中,任务十分艰巨。绝不能把注意力只放在资本运作上而不管企业管理。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也需要这样做。应该让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占统治地位,而不能听凭资本主义关系笼罩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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