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伯农: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纳税人”服务
纳税这件事自古就有。据史书记载,两千多年前,鲁国就有“初税亩”。古人缴税,最初交的是实物,特别是粮食。到了封建社会中后期,才兴起以货币交赋税。古代老百姓有两大负担,一是田租赋税,二是服徭役。履行这种义务的人大多居于社会底层。“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读书做了官,是不用缴税的。张居正、雍正等人搞改革,实行“一条鞭法”、“摊丁入亩”,要向拥有巨额田产的达官贵人收税,结果都受到猛烈的抵制,都没有真正实行到底。
资本主义社会标榜“平等”。在不少西方发达国家中,许多人都有缴税的义务。其实在他们那里,实行的是“在金钱面前人人平等”。按照西方理论家的逻辑,政府的各级工作人员,政府兴办的各项事业,都是靠“纳税人”的钱养活起来的。因此,政府就要为“纳税人”服务。多交钱,就多服务;少交钱,就少服务;一毛不纳,凭什么为你服务?在西方,不仅“有钱能使鬼推磨”,简直是“有钱能使政府推磨”。西方政府是有钱人的工具。谁的钱多,谁就是西方社会的主人公、权的主宰。西方的观念一个时期以来被不断引进,浸淫日久,许多人便以为“政府就是要为‘纳税人’服务”是天经地义的。
我国有适合自己国情的税收制度。在我们这里,纳税者主要有二,一是个体,二是团体。此外,在华的外资企业和进口的外商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税。我国公民都有依法缴税的义务,但并非人人都要缴税。按照国家的最新规定,低收入者,月收入在五千元以下者,是用不着缴个人所得税的。五千元以上的,税率也很不一样。月薪五千到八千元的,税率为百分之三,月工资八万五千元以上的,税率为百分之四十五。前些年,我国取消农业税,广大农民破天荒地不再缴税。团体缴税的,主要是企业和市场主体。企业有几种: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国企负责人拿国家的工资,他们主管的部门缴的不是个人的钱,而是把国家的钱交给税务部门,从左手挪向右手。所以,一般意义上,国企负责人一般不被视为企业的“纳税人”。
我们的政府是共产党领导的为广大人民服务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包括为依法缴税的公民服务,但绝非只为或首先为“纳税人”服务。广大农民不纳税,但他们是粮食和蔬菜的生产者,国家不顾或者冷落他们,十四亿人靠什么吃饭?私企的税钱从企业家的腰包里出,但其中饱含着广大私企职工辛苦的劳动付出。两弹一星的研发和生产部门、航天部门,一时收不到经济效益,不可能立竿见影地得到巨额经济回报,国家还要往这些部门投入大量资金。他们不必向政府缴税,但他们对国家的贡献是极其巨大的。钱学森、邓稼先等大科学家,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他们的贡献比起来是微乎其微的,但他们是祖国的大功臣,“干惊天动地事,做埋名隐姓人”。
中国有不少这样的人。他们不计报酬,个人收入不高,交的税款都不多,难道能用税额衡量一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贡献?我国有许多大款、大腕,还有许多歌星、影星、球星,他们的收入比普通人要高得多,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当然不会少,但他们的贡献未必和他们的收入成正比。男足球星的收入,在体育界是拔尖的,远高于女排和女足,但屡创不可思议的败绩,经常在国际比赛中让国人失望。用收入多少、纳税多少作为衡量个人贡献的主要依据,这不是我们的评价标准。跟着这股风跑,就会使我们的眼睛变成势利眼。
我们要引进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也要学习他们在人文科学上的优秀成果,但决不能把西方以大资产阶级为中心的那一套观念搬到中国来。我们的国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要“以人民为中心”,政府的职能是为全体人民服务。老弱病残中有多少人缴个人所得税?但他们就不应当应得到全社会的特殊照顾吗?关爱老弱病残,既是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传统,也是践行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
近来,舆论媒体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这的确是个应当重视的问题。我以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靠鼓励生育,而不是放任以至加速老年人的死亡。现在的社会生产力在共同富裕的政策指引下,完全能够供养老人。有疫不防,有病不治,只送终,不养老,这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
“纳税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改革开放中“先富起来”的,我们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和应得利益,鼓励其中的优秀创业者,表彰他们中为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但决不能把“为人民服务”和为“纳税人”服务等同起来,认为只有后者才为国家作出贡献,把服务对象仅限于后者。“先富起来”的人中,大多数靠的是勤勉劳动和经营有方。但不必讳言,也有少数人靠的是突破国家政策的红线,甚至靠黑恶手段达到暴富。对于突破红线甚至非法暴富者,非但不能保护,而且要揭穿他们的真实面目,依法给予惩处。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才是真正的主人公。广大劳动者,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应当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
我们的某些领导干部,愿意作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店小二”,我表示理解,但是千万不要忘了:更要作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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